个人转让住房
①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② 个人转让住房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2)个人转让住房扩展阅读:
征税项目
1、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鼾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5、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差价部分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8、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作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9、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 个人出售住房,可以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一、个人出售住房,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房屋要交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住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不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需要按正常的情况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地评估值或成交值*5%土地增值税:土地评估值*3%(可以一次性核定征收,可以不用土地增值税的五档税率)
印花税: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城建税:为营业税的7%,5%或1%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堤围费是地方性附加费,建议查一下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交契税,契税是由买受人交纳的,跟贵公司无关。
④ 个人转让房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营业税部分,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房屋,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房屋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原值有以下四种情况,(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例如,某人转让自用5年以内住房,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原值-规定比例内可扣除的装修费用-支付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缴纳的销售税金-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⑤ 个人转让自有住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⑥ 「实务」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二手房)买卖双方如何缴税
买方:
1、契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
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土地出让金: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5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2年)
二手房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分为税和费:
(1)税
契税:
普通住宅:90平米以下——首套1%,二套3%;90-140平米——首套1.5%,二套3%;
非普通住宅:3%,别墅——4%;
印花税:个人购买或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营业税:
普通住宅:不足2年——房屋总价的5.8%,超过2年(含2年)——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宅:不足2年——房屋总价的5.8%,超过5年(含2年)——房屋总价与该房屋当时买入价格差额的5.8%;
别墅:不足2年——房屋总价的5.8%,超过2年(含2年)——房屋总价与该房屋当时买入价格差额的5.8%;
个人所得税:对住房转让的个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帐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核定征收,税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2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余或等于原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时,按照现购房金额占原售房金额比例,向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税。
规定“个人转让自用满2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取得的所得,暂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费
综合服务费:普通住宅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非住宅11元/平方米
产权登记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元/户
土地登记费:35元/套
交易评估费:评估价的0.3%
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2006年12月31日前上市出售的房改房免收土地收益金)。
工本费:38元
测绘费:建筑面积*1.36元
调档费:20元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
⑦ 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税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 个人转让住房的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3 个人转让住房时,如何确定房屋原值?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4 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包括哪些?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5 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包括哪些?
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7〕33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⑧ 个人转让外购住房
5年规定只适用于住宅,不适用了商铺,(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必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案是按财税(2003)16号文件“(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计算的
⑨ 个人转让自建住房,房屋原值都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自建住房房屋原值包括: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⑩ 个人买房后,再转让住房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