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附民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原告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有两版种:一种是被害人因人身权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财产损失;另一种是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因侵占罪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依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则依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首先适用
追缴与责令退赔,其次,只有在经追缴与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条
法院驳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是不适合法律规定,使用的法条应当是《刑专事诉讼法》第九属十九条。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后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但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
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上述规定,法院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完全可以单独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诉讼。
4. 刑附民驳回了,民事又立案了符合规定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首先应是刑事案件,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有可能被驳回回,但民事诉讼仍然存答在,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单独立案是可能的,如果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你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
5. 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检察院可以驳回吗
检察院是负责公诉的,不能有其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可以驳回。
如果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有问题,没有法律依据or证据不足,可以驳回请求。
6. 民事案件一审驳回二审会不会改判的问题(附一审判决书)
进入二审程序后可能有如下结果: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7. 故意伤害被判无罪,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被判无罪的,对于附带民内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容民事诉讼。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8. 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法院驳回驳回后该怎么办
民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证据不足就会被法院驳回,驳回后有新的证据还可以再次起诉。
9.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一审判决 刑事部分不服 但法院驳回上诉刑事权利(我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能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不能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
如果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1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后原告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财产损失;另一种是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因侵占罪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第二种情形。在第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依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则依照《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首先适用 追缴与责令退赔,其次,只有在经追缴与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