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驳回
行政协议被告不适合被法院驳回后,不能行政复议。
因为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ziyou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② 复议驳回后谁是诉讼被告
行政复议法复议决定中并没有“驳回申请”一种,只有行政机关在受理时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复议事项应“不予受理”。但是根据该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判断,该“驳回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但是,河北省法制办怎么会是复议机关?他连行政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本就无权受理对河北省劳动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的答复不能视为复议决定,你本应向河北省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复议的。如果你的复议申请是向河北省政府提交的,但他们推给法制办来答复你,60天复议期满后视为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你如不服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劳动厅为被告。不服河北省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以河北省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22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以谁为被告,要看你复议申请是否由省政府受理,60天内是否有加盖省政府公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没有复议决定书,你愿意告谁就告谁。
③ 法院传票送达不到会被驳回,是什么意思
首先,只要是明确的被告,法院就一定可以送达.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的,则会通过公告予以送达.因此,你必须搞清楚,你起诉的被告是否是一个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法院经过直接送达后仍无法明确该被告,法院会以裁定的方式驳回你的起诉.\r\n其次,如果被告明确,法院在无法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则会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告.在公告之前,法院要做的是审查被告是否明确,会根据你是否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居住证等情况予以判断,然后通过直接送达(上门\/邮寄\/留置\/委托)无法送达,才会公告.\r\n再次,在公告后,法院才会向你即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的.
④ 原告诉讼被驳回了,被告可以起诉吗
如果是离婚纠纷,原告被驳回,被告可以起诉,起诉前确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还会被驳回,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⑤ 民事纠纷。我是被告,如果案件被法院驳回,不用开庭直接发裁决书么
不用开庭,直接驳回的案件,其实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裁决书。
⑥ 法院有权驳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吗
法院有权驳回你的追加申请。法院应当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6)被告被驳回扩展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基于减轻自己的责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追加当事人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法律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可以追加,有的认为不可以,而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都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当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对此持否定观点的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57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但该规定是授权性规范,并没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因此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没有合适的理论依据。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原告有权决定起诉对象,而被告处于消极被动地位,诉讼目的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则代替原告行使了诉权,侵犯了原告的处分权。
三是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原告没有将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纳入起诉范围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亲属关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那么法院进行审查后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并申请对被追加的被告撤诉,否则不配合审理工作。
这时法院的审理工作即陷入被动,如何划分责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将面临难题。
⑦ 起诉了找不到被告法院驳回案件我应该怎么办
如果法院以找不到人为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驳回行为,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⑧ 被告能否对驳回起诉案件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
⑨ 被告人上诉被驳回什么意思
经过二审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
⑩ 追加被告被驳回能否上诉
经审查,李某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法院以李某申请理由并不充足,申请无理,裁定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评析】 就此裁定,李某是否享有上诉权利? 笔者认为,原告李某享有上诉权。从诉讼法理上讲,法定时限内追加被告是原告起诉行为的延伸,是对立案时遗漏诉讼主体的合理补充,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性质上是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请被驳回,原告有权援引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给予原告上诉权,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和诉讼对象的决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导权,又可避免产生诉讼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讼累。 诉讼中追加被告应视为起诉行为的组成部分之一。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和在审理过程中追加的被告,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无本质区别。将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诉行为范畴之外不仅缺乏依据,也不尽合理。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在本质上属于驳回起诉的形式之一。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对此裁定赋予上诉权,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启动之时并非要求完全固定起诉内容,而是允许原告通过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请等方式予以补正,其诉讼的行为应允许有时间跨度。故在提交诉状时,原告的起诉行为并未彻底完结,而后追加被告是起诉行为的合理延伸,不能简单地将起诉行为等同于诉讼程序的启动,将追加被告行为排除在起诉行为之外,认为追加行为是行使实体意义的诉权,进而剥夺原告就此应享有的上诉权。从法律精神上讲,此类裁定给予上诉权是尊重、维护原告诉权的客观要求。 从审判实践效果上讲,赋予此类裁定上诉权利大于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此时的审查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有一定联系,但仍应当以程序性审查为主。故宽松地把当事人纳入司法保护的视野,不轻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允许原告对驳回裁定上诉,系更大地维护当事人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