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案件事由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所谓缺乏证据证明,指的是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是基本证据或者主要证据,同时应注意缺乏证据证明与证据不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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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⑵ 诉讼时效已过,再起诉,法院怎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⑶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财务混沌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区分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如何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如何追加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⑷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里面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是指受害人
不是。除了起诉,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对方承认也可以算做时效重新计算。
⑸ 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事由
缺乏抄罪证,
见《刑事袭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⑹ 在民法中,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矛盾,这两段话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视为接受法院管辖,法院不得主动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但如果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应当依据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判
⑺ 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应该如何处理对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发出传票
法院传票是一种诉讼文书,收到传票应该按时到庭。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拒绝到庭,以为能够以此避免诉讼。
不论是什么事情,不收法院的传票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因为法院会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到时法院同样会开庭审理,其不利后果由相应当事人承担。
1、按撤诉处理,只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你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你让你到庭,但是你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到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这是在你未到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后果可想而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到庭,等于放弃了对对方主张的权利,这是不理智的做法。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会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3、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经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或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若你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对你实施拘传强制你到庭。
通常传票一般是对方向法院起诉你后,法院接受审理了,需要双方出庭审理并且裁决的情况下,法院会发出传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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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传票由人民法院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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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内的,容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