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撤回后
① 一个商标被驳回,我们不提复审,只提撤销,等撤销后再重新注册,可以吗
理论上讲是可以的,在行业里也确实有人在这样做
但是实际操作难度太大,个人不建议采取上述方式,原因具体如下:
首先,商标能否撤销存在不确定因素的,万一撤销不成功怎么办
其次,商标撤销完成的时间在一年半左右,按您说的,如果等撤消后再重新注册,若在撤销前有人先于你方注册怎么办,这样就为他人做了嫁衣,这时您最好的办法是在提起撤销申的同时提起注册申请,这样又会遇到一个问题,由于商标审查速度快于撤销申请,新的注册申请又会被驳回。
个人建议:
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书做一个法律分析,如果确实存在先的商标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建议另行提出注册。如果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做复审。
在无法注册的情况下,可看一下在先商标是否是其申请人主营业务,看能够进行商标转让
注:注意复审的期限是15天
② 驳回执行申请后到上级法院复议结果原裁定被撤销要求继续执行原合议庭是否回避
这个不需要回避。
③ 在深圳市场监管局局申请营业执照被驳回后怎么申请撤销
想要申请撤销只能打官司,收集相关证据将监管局告上法庭,由法院作出公正处理。
④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再审高院受理后又撤回,原裁定效力如何请指教
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刚刚出台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版若干意见权》正好可以解决你的问题: 不可以上诉。法院甚至不再将其作为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⑤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以后,可能出现哪些情况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原审查部门可以作出两种处理结果:1.原审查部门经审查不合格,可以以不同的理由、不同的证据或不同的事实,再次驳回;2.原审查部门经审查合格,进行授权。
⑥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多久不给予保存
未授权结案的案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一般为3 年,授权结案的案件保存期限不少于3 年,一般为5 年,保存期限自失效操作日起算。涉及无效、复审、行政复议等特殊程序的案件,还应当满足特殊程序结案已满5 年的条件。进入特殊程序时纸件文档已销毁的,不受此限制。
来源:《专利审查操作规程(初审流程分册)》 第九章 纸件文档的管理
⑦ 企业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后多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您好,鉴于您所提供的案情不是非常清晰,简单说几点,不尽之处,您可以追问:
一、如果该纠纷是商事仲裁纠纷: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你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方不服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您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裁决书载明“仲裁书作出之日生效”,那您就可以填写4月1日这个日期。
针对商事仲裁,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如果不服,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假设您已经申请执行商事仲裁裁决,法院在受理对方申请撤销的请求后,会先中止执行程序,根据查明情况,判断是否继续执行。
二、如果该纠纷是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劳动仲裁:
对方对于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注意此时在法律程序上是一审程序,如果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载明的生效期限内,对方还可以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这才是法律上的“上诉”。那么此时仲裁书、一审判决书,都未生效,您就不能申请执行。
如果对方提起二审,二审法院依然判决驳回上诉,那么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期是对方收到二审判决书时,以二审判决书中载明的生效期间为准。
三、关于你是否举证证明的问题。
在实务中,一般您申请执行时,填写稍有误差法院是可以容忍的,因为您并不了解他们的送达情况,如果有问题,执行法官会告诉您,让您更改,一般不用举证。所以,关键点不是举证,而是您手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⑧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应该是不能了,你说的是申请撤销劳动仲裁,应该是不需要再起诉了吧。对于法律常识不了解,你可以直接上律师吧询问。
⑨ 专利申请撤回后或被驳回后,怎样才能继续申请
俺真服了你了,钱没地扔了,去往那扔,任文林的下埸就是你的下埸!他的专专利市场产属值几十个亿,按照专利法他应该得到几个亿的利润,他得到的却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这就是我们真实的“过”情,你就向那个地方去吧!你网络 任文林 你就知道了!过 应为“国”恐发不出,才这样的!网络知道里的 请教关于专利的常识 会让你明白一切的!
⑩ 北京二中院提出撤销仲裁后被驳回,还可以在地方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吗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 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