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兰兰驳回
⑴ 对申诉问题汤兰兰姑姑是怎么说的
黑龙江省高院称在依法审查处理“汤兰兰案”, 汤兰兰姑姑:很早前提交的申诉。
2018年1月,汤玉梅向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为丈夫刘长海递交申诉书。
数名被告人被判刑后,拒绝减刑,坚持申诉。该案在2018年1月被媒体曝出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2月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对此案作出了回应,“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依法审查处理。”
对于黑龙江省高院的回应,“汤兰兰”的姑姑汤玉梅告诉记者,“这个申诉是很久之前提交的了,是在我嫂子出狱以前。当时提出申诉的并不止这四个人,但是包括我丈夫刘长友在内的几个人的申诉都经被驳回了。”汤玉梅表示,目前她自己也不清楚该回应会对案件起到什么样的帮助。
⑵ "汤兰兰"案为什么驳回原审被告人申诉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了解,“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⑶ 曾经轰动一时的“汤兰兰案”,真的连她的至亲也牵涉进去了吗
是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驳回被告律师的复审要求,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毋庸再审,她的骨肉至亲确实是恶魔或帮凶
⑷ 黑龙江高院将审查汤兰兰案被告申诉吗
2月7日,黑龙江高院回应“汤兰兰案”:对汤继海等4人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申诉,正依法审查处理。
报道发出后,却立刻引发舆论反弹。
因为案件的当事人汤兰兰(化名)被认定为特大罕见家族性侵案的受害人,又是未成年女孩,警方为她做了新的身份、迁移户口,显然是出于隐私和个人保护的目的。这是即使不懂法律,也能明白的常识。
但这篇报道把汤兰兰的新的身份信息给部分泄露了(实际上是当地派出所给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提供打印的,万秀玲再向记者出示),虽然局部打了马赛克。但已经走在新闻伦理甚至法律的边界上了。
其实还不止于此,从文章一开始,记者就采用被告方的单一信源,用偏向性极强的描述,以及遣词用句上的种种煽情暗示(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突然陷入了一场巨大的恐慌),试图想要告诉读者汤兰兰是诬陷,这个“性侵女童”的家族是被冤枉的。
这个10年前发生在遥远偏僻村庄的重大家族甚至全村性侵女童大案,从未进入过公众视野。公众此前对案情一无所知。
这骇人的案情,已经令所有初次听闻的人震撼不已了。而话还没说两句,你怎么就开始给罪不可赦的侵害者辩护上了?这是什么动机?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
一会儿审判,一会儿“犯罪时”,一会儿现在,大的时态变化一共来回转换了30次以上,叙述重点、主语视角更是变了无数次,几乎是一段一转、一句一转。叙事之混乱,根本没法叫人认真读下去。
这就像案犯家属单方面絮絮叨叨、无头绪无重点地在诉说冤情,让人实在没耐心听下去。
在谁都读得稀里糊涂,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喊冤、证据在哪的情况下,这种强烈的“找人”指向显然会被人解读为“帮助强奸犯寻找受害人”
在读者看来,这就是在协助出狱罪犯“打击报复”已经很惨很苦命、好不容易脱离苦海的无辜受害者,扒她的隐私要她的命,令人发指。说“吃人血馒头”,这都是轻的。
⑸ 汤兰兰案最新消息
2010年10月20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汤继海等11名被告人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26日,我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不服生效裁判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正在依法审查处理。
区区150个字的案情描述之后,就是其母万秀玲出狱。“她称自己急切地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
这一听就不像什么好话,何况是从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被法庭认定强迫10岁女儿当众卖淫的母亲嘴里说出来。谁信啊?
⑹ “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申诉因何被驳回
7月27日电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黑龙江省高 级人 民 法 院认为,原审裁 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 成 年少女强 奸、强迫 卖 淫、嫖 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 级人 民 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来源:凤凰网资讯
⑺ 为什么说案件越离奇越要经得起司法程序审视
2008年10月3日,14岁的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长达7年。4年后,包括她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犯有强迫卖淫罪。2017年6月,汤兰兰之母万秀玲出狱。她说自己很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而汤兰兰却“人间蒸发”——直到今年1月,万秀玲才查询到,女儿已经改名迁户。(澎湃新闻1月30日)
目前,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位当事人,双方就申诉一事进行了面谈,这说明了案件存在被重审的可能性。但仍有两点必须谨慎:一是在司法重新介入案件的调查、复盘之前,所有的猜疑、解读,都只能是“合理想象”而非站队,涉事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搞有罪或无罪推定;二是尽管有必要找到受害者,但她除了依据法律程序配合正常调查,没有义务站到舆论前台来回应真相,在对案件的重新审查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
诚如网友所言,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太可怕”的案件——如果是真的,那太可怕了,一如电影《熔炉》;如果是假的,那也太可怕了,一如电影《狩猎》。无论是哪种“可怕”,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一方,都应该有直面真相的勇气和担当。
⑻ 汤兰兰案审查结论是什么
今天下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汤兰兰案”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经过近半年的审查,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疑点重重的“汤兰兰案”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和申诉“不能成立”的依据是什么?本台记者对此深入调查,并独家电话采访了案件的主要当事人汤兰兰。
记者: 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 是真实的
记者: 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 禽兽不如。
记者: 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 一个都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他们是我的父亲、母亲,我怎么可能去说没有做的事情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发生在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表示:“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
疑问2: 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
记者在龙镇找到了王凤朝,当时在他的家里一共寄宿着10个孩子。王凤朝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万秀玲来接孩子的那一天,他和妻子才第一次听汤兰兰说起被自己的父亲性侵。
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
孩子最后就哭,说死我都不回去。抱我爱人大腿,她说你可得救救我啊,姨,你不救我,我就完了。她说一回去,她爸就天天跟她在一起睡觉。我爱人说你别胡说八道,父亲哪有对自己女儿这样的。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拿木梳梳头发,一梳就梳破皮了,然后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诬陷被告人,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
疑问3: 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有2人为零口供,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在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记者找到了当年参与审讯王占军的办案民警贾德春。他否认对原审被告人刑讯逼供,“打骂和体罚全都没有。我们没有必要刑讯逼供去制造一起冤案错案。我们没这个出发点,也没必要。”
△央视记者采访审讯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的民警贾德春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4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贾德春说:“到案一个多小时他就交代了,我们还有必要去刑讯逼供吗?交代完以后他还问,这个能罚多少钱?我们说你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已刑满释放):
都是民警打的受不了了,他拿着笔录,他告诉咋说,我就咋说的。
原审被告人王占军(有期徒刑12年):
民警念的陈述,是那个小女孩的陈述,他念完了以后,我就按他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反而他们在供述的时候主动交代。 ”
从审讯笔录来看,多名原审被告人从刑警队押解到看守所后,面对检察员依然供认了犯罪事实。庭审记录显示,汤兰兰的姨父徐俊生在第一次开庭时仍在供认犯罪。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
疑问4: 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2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4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问他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
疑问5: 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的汤瑞景突然死亡,汤兰兰爷爷的死亡是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
法医在对汤瑞景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送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检验。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4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1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3处新鲜出血。
肢体的3处新伤和他死亡之间一定没有原因吗?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义明认为,它不属于致命伤。
4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3到5天,右臂3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表示:“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7天,显然4处外伤不是审讯时形成的。 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无论汤瑞景的死亡还是4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
疑问6: 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没有准确日期,案发地点模糊,只说是汤继海家,并没有认定具体的房子。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14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汤继海和王占军说法不一。
记者: 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 :没有,没看过。
记者 :从来都没有看过?
汤继海 :没看过。
记者 :你自己借过或者买过黄碟吗?
汤继海 :从来没有过。
记者 :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王占军 :看过。
记者 :是你主动去的还是汤继海邀请你去的?
王占军 :无意中串门的时候。
记者 :你去看过几次?
王占军 :大概也就是两三次。
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 。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 说:“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存在了多人多次强奸,所以在证据数量上相对于其他一对一的强奸犯罪要好,因为在多人多起犯罪中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全案证据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这些查不清的事实并不影响这个案件事实的认定。 ”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讯问、接谈、询问了相关人员144人次,制作了笔录172份,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通过我们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的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
⑼ 24岁的汤兰兰回忆痛苦过往:我怎么可能冤枉我的父母
24岁的汤兰兰回忆痛苦过往:我怎么可能冤枉我的父母?
央视网消息:所有原审被告人都声称与汤兰兰没有矛盾,也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会被诬告。那么,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呢?
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进行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现在,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已经成年的汤兰兰对当年的控告是怎么看的呢?合议庭找到汤兰兰进行了调查核实,本台记者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本案最为关键的当事人汤兰兰进行了电话采访。
记者:请问是汤兰兰吗?
汤兰兰:是。
记者:我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有些问题要跟你核实一下。
汤兰兰:好的。
记者:如果有哪些问题你觉得触犯了你的隐私或者不想回答的话,你可以直接告诉我,好吗?
汤兰兰:嗯,好。
汤兰兰在采访中告诉记者,2008年10月3日,她拒绝和母亲万秀玲回家,主要是因为恐惧。
汤兰兰:我只感到恐惧。
记者:主要是为了什么恐惧呢?
汤兰兰:我怕她抓我回去,我也害怕她打我。
记者:你怎么那么怕回家呢?
汤兰兰:就像她所说的那样,回去就出不来了,而且还有我如果回去,我可能每天都会遭受各种不堪的事情。
记者:你所说的不堪的事情是什么呢?
汤兰兰:就是强奸啊轮奸啊。
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记者: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记者:在你成年之后你怎么看?
汤兰兰:怎么说,禽兽不如啊!
记者:因为你举报他们的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没有。
记者:一个都没有吗?
汤兰兰: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记者:他们也在到处申诉说自己是无辜的,这个事情你知道吗?
汤兰兰:是我的母亲,我的父母,我怎么可能去冤枉就是说他们没有做的事情我去冤枉他们呢,我想问天下有这样的人吗,如果我不是受害者,我为什么要去冤枉他们,我冤枉他们对我有什么好处吗,发生在我身上的,我身上的,这是我的伤口,怎么就成了我诬告他们了呢?
合议庭审判长 孙观宇: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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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
新华社哈尔滨7月27日电 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了解,“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此前,另一原审被告人刘长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被驳回;刘长海继续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被驳回;刘长海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7年被驳回。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上述审查结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