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
㈠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还能再起诉吗
在判决书下达15天内,可以上诉。
㈡ 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
实体法的应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即查找实体法的规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
拓展资料: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㈢ 一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的第二天,原告拿到了有力的证据,法院还能改判吗
你好,通过你的描述,首先法院是不会撤回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有既判力的,一旦作出,要想改变原判决结果,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再审程序。对于原告而言,目前最好的方式是提出上诉,并在二审的时候提交新证据。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法院以借条出具不合法为由驳回的话,应当有其他证据证实,否则是不能轻易认定的,毕竟欠条是有力的债权凭证。
㈣ 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重新起诉吗
可以。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满足是在庭审结束后形成,且可以据此另行起诉的条件时,法院可以新立一个案件进行处理。有人说这种另案处理的方式是对原审判决既判力的破坏,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
其实不然,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有一个前提,即前后两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同。
而当事人提供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新证据的案件,与原审案件审理所认定的证据不同,所认定的法律事实就不相同,自然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因此后一个案件应当按新案处理,也就不存在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对原审既判力破坏的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
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
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
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
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
(4)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扩展阅读: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为进一步明晰该项的含义,新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第三百八十七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㈤ 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应适用判决还是裁定,引用什么条文
在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的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出现两种不同作法,一种是适用判决驳回,另一种是适用裁定驳回,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应如何制作文书和适用条文?请给予解答。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来信中设定的情况存在伺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用裁定采处理。具体讲就是,如果在立案审查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是关于涉及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问题。判决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如,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种情况则用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丧失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就双方问的民事权益之争依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裁定适用于解决审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起诉,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丧失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㈥ 民事诉讼一审以原告的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你好,就您提的几个问题,现在从法律上帮您回答一下:
就交通事故而言,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有瑕疵的以外),因您一审中未提交证人证言,若有正当理由可以作为二审的新证据。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法院若有记录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发回重审。因为具体涉及的法律事实您提供的并不清楚,所以只能做如下解答;
至于您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让原被告来拿传票、判决书上、庭审笔录原被告信息的错误只能是其工作失误,并不能作为推翻一审判决的依据。
最后建议您还是找个律师吧,你的案子可以上诉,但是真心觉得你自己把握不好事实和法律上的度.....所以案子不是你自己问几个问题就能赢的
㈦ 驳回起诉裁定书和驳回起诉判决书的区别
在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的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出现两种不同作法,一种是适用判决驳回,另一种是适用裁定驳回,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应如何制作文书和适用条文?请给予解答。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来信中设定的情况存在伺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用裁定采处理。具体讲就是,如果在立案审查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是关于涉及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问题。判决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如,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种情况则用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丧失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就双方问的民事权益之争依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裁定适用于解决审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起诉,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丧失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㈧ 二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还能上诉吗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