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1. 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规划设计 怎么样
《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共分三部分,突发事件与避难,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和防灾公园规划设计。以国家标准《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为依据,论述了城镇重大突发事件是灾时避难和规划建设城镇避难场所系统的根本原因;规划设计城镇防灾避难场所的依据、程序、方法、注意事项与技术指标;防灾公园在城镇避难场所中的地位、功能及其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与安全注意事项等。规划设计城镇防灾避难场所“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统筹规划等基本原则,构建城镇灾害应急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强调城镇灾害综合管理以及国家标准《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在规划设计城镇防灾避难场所中的主导作用。
2. 4月1号结构新规范
2016年更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发布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如下:一、国家标准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同时废止;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同时废止;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6、《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局部修订,自2015年9月22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8、《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9、《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GB/T51028-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0、《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1、《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GB/T51140-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同时废止。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同时废止。
3. 应急避难场所结构设计需要提高抗震等级么
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镇)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千人以上。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以上三级避难场所应在建设过程中,应以一级避难场所为中枢、以二级避难场所为节点、以三级避难场所为末梢,梯次配备、网状配置、分步实施,构建完整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分级建设的原则,由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
4. 2016年建筑结构规范将要有哪些要更新
2016年更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发布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如下:
一、国家标准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同时废止;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同时废止;
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6、《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局部修订,自2015年9月22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8、《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9、《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测控技术规范》(GB/T51028-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0、《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1、《建筑节能基本术语标准》(GB/T51140-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1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同时废止。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