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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登记过户驳回

发布时间: 2021-03-16 14:49:45

1. 房屋买卖未过户原房主二次卖房

办理过户手续,就是为了获得法律保护,你没办理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产生了现在的后果。
现在你可以收集付款,买卖字据,联系中人,向法院起诉解决。

2. 善意取得的房屋未过户被查封

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既然你尚未过户,那么从法律上讲,该房屋就仍归你朋友所有,法院查封是正确的。现在,你可以起诉朋友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因此证明你善意取得,你也不能起诉外省法院。

3. 谨慎!这样的房子不能买 买了之后“钱房两空

核心提示:提起买房遇到的糟心事,户型不佳、配套落空、物业不作为等是比较常见的,而部分购房者遭遇烂尾楼甚至抵押房就绝对要气出内伤。支付了房款、准备过户时,才得知买到的竟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很可能房钱两空。

图片来自网络

提起买房遇到的糟心事,户型不佳、配套落空、物业不作为等是比较常见的,而部分购房者遭遇烂尾楼甚至抵押房就绝对要气出内伤。支付了房款、准备过户时,才得知买到的竟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最后很可能房钱两空。

案例:

某小区127人集体向法院申请异议,他们均是向开发商购买一手房的业主且是期房,几乎都支付了全款。然后付款后,买房发现房屋被查封而无法过户,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通过法院统计,此类案件并不是个例,一些买房人在房屋查封前只是签订了认购书、意向书等,查封后才签订正式合同,这样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如果在查封前未合法占有房屋或者查封时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也不会得到支持。不能证明已支付了房款或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也会被驳回。一旦房屋被拍卖,购房款只能向出卖方另行追索,而作为被执行人的出卖方基本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或者早已不知去向,买房人的毕生积蓄将转瞬化为乌有。

如何防范买房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 预告登记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房屋买受人顺利实现物权的一项保全制度,一旦签订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出卖方就无法再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也不能再另行处分房屋,大大降低了出卖方恶意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风险。同时,由于预告登记请求权具有排除包括强制执行在内的处分,买受人请求停止处分的,法院理应支持。如果符合物权登记条件,还应当进一步解除查封,停止执行。建议买房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自己筑起一道防火墙。

二、留存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注意收集、保留足以证明房款支付和实际占有的合法有效证据,如发票、转账凭证、票据存根、入住通知、交纳物业供暖费凭证等,尽量不要采用难以查证的现金方式支付房款。同时,注意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的细节问题,房款发票或收据上的付款人要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保持一致,不要对发票内容进行涂改,不要将房款轻易打入非出卖方账户,如开发商员工的个人账户等,避免证据瑕疵导致证明力下降。

三、及时过户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房屋所有权只有在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一天不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存在被法院作为他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因此,在房屋交易中,买房人不仅要注意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支付、房屋的交接,更要充分重视房屋物权的变更登记,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防节外生枝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总之,房屋开发销售手续是否齐备、是否设定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对于买房人能否顺利完成交易、取得产权有重大影响。因此,买房前务必详细调查了解房屋的上述情况,以及出卖方尤其是开发商的信用情况。一旦发现不妥,应当提高警惕,谨慎交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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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能否作出确权判决

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程序问题,即房屋买受人未对查封的房屋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迳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实体问题,即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能否进行确权?关于程序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的处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买受人未经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执行异议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实体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予以确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才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已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也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从充分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予以确权。
我们认为,对上述程序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此项诉权作明确限制,从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允许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实体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买方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尚未取得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见,该条规定实则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例外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诉请,将不动产物权的权属确定给他,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 我买的房子还没有过户到我手上,房主因欠别人5万元被告到法院了,对我的房子有没有影响

1、只有在房产在被查封时已经过户,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这时你可以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对原房主的债主的异议应当予以驳回。
2、但是,若房产没有过户,那么,你仅享有对原房主的债权(即要求过户的权利),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无法解封,但是,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处理的,例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6. 你好 今年8月份我买了二手房还没过户却被告知房子在去年就法院被查封了,找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7. 我卖房子时发现房子处于查封状态,怎么办

查封的房屋存在权利限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会判决合同解除;

  这种交易需要询问出售人,房屋存在被抵押或查封的原因,并如实告知购买人。如果出售人能自行解决且购买人愿意购买,则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否则不予签约交易。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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