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总包
1. 建筑资质都有几个总包
工程范围:一、特级企业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三、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四、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 设计-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 。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2、工作程序不同
工程开展程序不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3、合同关系不同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即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或者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签订合同。而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
3. 什么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一般又被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设活动中多有使用的发承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设工程的发承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为此应当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人可以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去完成。
4. 什么是设计施工总承包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总承包过程内容如下: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E+P+CM模式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3、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4、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5. 资质要求:具备建筑设计甲级及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现投标申请人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所以如果联合体的其中一个单位不满足最低要求有可能被废标的。
6. 建筑设计总包合同怎样规定设计深度和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术 语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
在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 定额
施工根据本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 规费
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
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颁发的计价依据;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 措施项目清单
第四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其他项目清单
第四十五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 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职工教育经费。
3.养老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
5.医疗保险费;
6.工伤保险费;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
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 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六十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3.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8.税金
9.综合单价的组成;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
1.工程总造价;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6.税金
7.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投诉。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 标 价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定额;
3.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 工程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中约定。
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的相关约定。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规定调整价款。
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价款。受益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
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7. 浅谈建筑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的组织和策划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可以是全过程的承包,也可以是分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承包方式、责权利等由合同约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组织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配、沟通和理解。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中,“组织”被定义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组织结构就是组织正式确定的使工作任务得以分配、组合和协调的框架体系。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最高管理者应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建立项目管理机制,分配职能和权利,包括选择合适的人员从事某项工作等。组织结构和组织的岗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结合组织内外部环境进行优化和调整,以提高组织绩效、实现组织目标。从组织行为角度来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团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没有高质量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项目,而根据项目目标组建适宜的项目管理团队是工程项目成功的前提和保障。
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要求
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中,“要求”是顾客或其他相关方的需求或期望的具体、明确的体现。顾客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有时比较模糊、抽象,将这些需求和期望变得比较明确、显性和直接,就形成了“要求”。组织不仅要理解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由于相关方对组织稳定提供符合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具有影响或潜在影响,也应理解相关方的要求。在充分理解顾客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对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确定组织是否具有满足顾客和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资源是工程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是工程建设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赢得和拥有顾客就意味着工程建设企业拥有了在市场中继续生存的理由,而赢得顾客、拥有顾客和管理顾客是工程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工程企业应以顾客满意为目标,而满足顾客要求,是顾客满意的前提与基础。工程建设企业应在满足顾客及相关方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减少与顾客及相关方之间的冲突,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在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同时,提高工程企业的声誉,并赢得市场。
工程总承包策划控制
为满足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要求,并实施应对风险和机遇所确定的措施,组织应通过以下措施对所需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进行策划、实施和控制:确定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建立过程、产品和服务接收的准则;确定所需的资源以使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按照准则实施过程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确定并保持、保留成文信息,以确信过程已经按策划进行,以证实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
策划的输出应适合于组织的运行。组织应控制策划的变更,评审非预期变更的后果,必要时采取措施减轻不利影响。组织应确保外包过程受控,项目策划应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对社会环境、依托条件、项目干系人需求,以及项目对技术、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项目策划的范围应涵盖项目活动的全过程所涉及的全要素。项目策划还要涉及项目的优化与深化,考虑应急条件、模块化、装配式建筑等费用问题。项目策划应结合项目特点,根据合同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目标和工作范围,分析项目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定项目各项管理原则、措施和进程。
工程总承包组织和策划关注的重点工作
1
第一,在工程总承包组织管理中,应关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原则;任命项目经理和组建项目部;项目部的职能和岗位设置及管理;项目部各岗位人员能力要求;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等。
2
第二,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有关要求中,应关注:顾客沟通;确定项目有关要求;项目有关要求的评审;项目有关要求的风险评审;项目有关要求的更改;项目投标管理要求;项目有关要求和投标报价知识管理等。
3
第三,在工程总承包策划控制中,应关注:企业工程总承包业务策划和控制;项目的策划和控制;项目风险和机遇管理的策划;项目知识管理的策划和控制等。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和开发
设计是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前提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适当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以确保后续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开发是产品实现的一个重要过程,对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最终能否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能否满足组织的战略要求包括相关方的要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组织应做好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控制、输出和更改工作。
设计应满足合同要求
设计是将项目发包人的要求转化为项目产品描述的过程,即按合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过程。设计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和工程的可施工性、可操作性及可维修性的要求。
设计控制要求
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性,应充分体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考虑投标报价时的方案优化,设计阶段的深化设计,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信息技术(包括BIM的应用等)、项目创优、施工图审核配合、设计与采购和施工接口关系、设计对试运行的指导作用等方面的要求,综合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项目的控制要求。
设计和开发关注的重点工作
在设计和开发中应关注:设计合同控制;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控制;设计输出;设计变更;设计分包的控制;设计与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接口的控制等。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管理
采购定义
采购是指为完成项目而从执行组织外部获取设备、材料和服务的过程,包括采买、催交、检验和运输的过程。
采购是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项目的利润核心。其工作内容包括:选择询价厂商、编制询价文件、获得报价书、评标、合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仓储管理等。通常说的广义采购,包括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设计、施工及劳务采购。本文介绍的采购是指设备、材料的采购,而把设计、施工、劳务及租赁采购称为项目分包。
实施采购
采购部门应按照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及采购文件进行物资采购,严格控制采购产品的质量。依据采购计划并结合工程实际进度,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以经济合理的价格签订物资供货及服务合同,优质高 效地组织监造、催交货、物流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资料交接,以及项目所有物资的收发存储等工作,通过工程项目采购全流程管理 , 控制好物质采购的数量、价格与进度 , 贯彻项目采购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采购控制要求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产品的质量实施控制,确保采购物资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使用要求。
1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技术、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供货能力、价格、售后服务和可靠的供货来源等要求,并基于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等,确定并实施供应商评价、选择、再评价,以及绩效监视和后评价的准则。
2
应保持对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记录。在下列情况下,应确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实施控制:一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将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一部分。例如,从外部供方采购的用于工程总承包工程的设备、构配件、建筑材料,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二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供应商代表本企业直接向顾客提供的产品、过程或服务。
采购管理关注的重点工作
在项目采购管理中应关注:项目采购原则的制定;供应商管理;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购的控制;采购与设计、施工和试运行的接口控制;外部供方管理等。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
应在受控条件下提供生产和服务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直接影响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工程总承包的组织组织应确定要求,针对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对所有与生产服务提供过程相关的活动进行考虑和有效控制,以满足组织或顾客的各种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
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活动之一,控制的目的就是使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控制的对象包括产品和服务形成全过程各个阶段的活动。为了使项目相关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组织需要规定适宜的要求,让所有相关人员遵守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达到要求,提供预期的产品和服务,识别需要进行的改进之处。控制具有动态性,因为项目要求会随着时间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组织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控制方法,才能更好地满足新的要求。项目控制是项目管理者根据项目跟踪提供的信息,对比原计划 ( 或既定目标 )、找出偏差、分析原因、研究纠偏对策,实施纠偏措施的全过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主要包括综合变更控制、范围变更控制、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费用控制和进度控制等内容。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原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启动、策划、实施、控制和收尾等,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境、费用、资源、沟通和信息、合同、风险、收尾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的要求
1
项目经理应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2
项目部应获得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验收规范、作业指导书、工程图纸、工程总承包合同、设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等文件,并按要求实施;
3
应配置与项目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资源,并实施监视和测量。对于工程总承包中过程结果不能由后续的检查、试验加以验证的过程,在策划时应予以确定,并明确对所使用的设备认可和人员资格的认定,使用的特定方法和程序等,必要时实施再确认;
4
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做好投资控制,并控制施工图设计进度。施工图应进行设计可施工性分析,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设计应配合项目变更进行施工图审查及修编工作;
5
在项目采购(分包)工作中,组织签订采购(分包)合同,进行采购(分包)合同交底,执行采购(分包)合同,进行采购 ( 分包 ) 总结及评价等;
6
在施工和试运行管理过程重点做好质量控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控制、进度控制、合同及费用管理、档案(信息)管理、风险管理和沟通协调管理等;
7
项目进入收尾阶段后应进行现场清理、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移交、项目总结、项目团队绩效考核、EPC项目部解散、工程保修与回访等工作;
8
应进行工程划分并报批,根据工程划分确定质量控制点、级别及检验批;
9
项目部应对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进场检查验收,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验;
10
应正确使用监视和测量资源,实施监视和测量;
11
应采取措施防范人为错误。措施可包括:增加标识;设置警示、联动、限位装置;改进工器具的性能;用自动化代替手工作业;实行班前培训、班后检查,必要时实施样板引路;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人文环境,安排合理台班时间,防止操作人员过度疲劳等;
12
应对过程工序、最终产品的验收交付和交付后活动按规定要求实施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关注的重点工作
在项目实施控制过程中,应关注:项目施工管理;施工与设计、采购和试运行的接口控制;项目试运行管理;试运行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接口控制;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项目收尾;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顾客或外部供方的财产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防护;工程总承包项目移交后的服务;工程总承包项目更改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放行的控制;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合格品的控制等。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
组织应通过监视、测量、分析和评价、内部审核以及管理评审活动对绩效进行评价,确定和选择改进机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顾客要求和提升顾客满意度。工程总承项目应明确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次,应分阶段、多维度地组织对项目实施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实施检查。采取总结、统计分析、调查对标等方式,确定改进的需求并实施改进,以不断提升顾客的满意度。
检查
(1)项目策划阶段的检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策划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策划过程和策划文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策划的及时性,策划文件的适宜性、完整性,以及策划要求实施的有效性,确保策划过程和策划结果满足要求。
(2)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生产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项目特点及实施的不同阶段,确定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人员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编制并下发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应跟踪确认问题整改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与项目部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部进行考核。
(3)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检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设计成品质量检查和评定制度,对设计成果进行抽查或复查,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减少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和通报,减少同类设计错误的重复发生。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参加工程的“三查四定”,对已完工程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分包单位“三查四定”,查找工程质量隐患并及时整改。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其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发包方、监理、质量检查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组织相关施工分包单位或供应商进行整改或处理,保留相关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放行的控制要求进行。
改进
(1)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改进需求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工程总承包业务改进机制,采取总结、统计、分析、调查、对标等方式,确定改进的需求,并实施改进。
1
收集、整理各层面、各类检查发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类、统计和原因分析,确定需改进的内容;
2
收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生的各类采购、施工质量不合格、质量事故、事件,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改进需求;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与外部相关方沟通,收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改进的需求;
4
通过工程项目回访、顾客意见调查收集顾客或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的需求;
5
通过调研、交流、学习,或开展同行业先进企业对标,查找本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差距,确定改进的需求;
6
通过工程总承包项目总结,对项目运行管理中的经验、创新点予以总结和积累,对出现的问题或教训认真分析原因,确定改进的需求;
7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查找问题,确定改进需求等。
(2)确定质量改进措施
对设计成果质量抽查或复查发现问题、设计文件外部审查、设计回访、设计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等设计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原因,确定改措施;
1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确定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2
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改进的措施;
3
对采购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在进厂检验或安装、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措施;
4
在工程保修期内收集发生的保修事项,分析故障原因,确定改进措施等。
实施改进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改进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确保改进措施的实施能够实现改进的效果:
1
改进管理方法;
2
采取措施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
3
调整或增加项目资源配置(人员、软件、标准规范、作业指导文件、测量设备等);
4
完善管理体系、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界面、技术和管理接口等;
5
改进知识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模板、标准化设计等;
6
必要时,可考虑业务的调整等。应实施确定的改进措施,并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绩效评价
(1)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绩效评价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内容,评价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经营绩效:
1
工程总承包业务年度经营目标的制定及完成情况;
2
制定和完成的年度经营指标应适应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
3
一年来工程总承包业务新市场的开辟情况,总承包业务的增长情况;
4
一年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中标率增长情况;
5
工程总承包业务人均产值指标增长情况;
6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盈利能力、利润率指标在同行中所处的位置等。
针对上述绩效指标与竞争对手、同行标杆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优势、劣势和差距。
(2)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管理绩效评价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以下方面的内容,评价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管理绩效:
1
本企业项目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激励机制、人才培养机制等对工程总承包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
2
工程总承包项目获得的相关方的赞扬、表扬,以及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专利,或其他奖项;
3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成果的情况;
4
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人员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5
通过学习、培训、项目管理实践,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高素质人才的情况;
6
对项目管理体系、管理流程的改进情况;
7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外部评价情况等。
(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绩效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通过对已完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以下方面评价项目的绩效:
1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2
项目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
3
项目知识管理取得的成效;
4
项目风险控制的效果;
5
项目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效果;
6
工程质量状况,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开车及性能考核的情况;
7
对分包方实施控制的效果:对分包方重复发现同类问题的情况、分包方问题整改的及时性、效果等;
8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事故的情况;
9
保修责任期内出现故障的情况;
10
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整理归档的及时性;
11
是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对项目部的评价等。
六、结语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主要是从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风险管理入手,并将其贯穿于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全过程,全面阐述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规范》应用的基础上,研究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的组织行为和管理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2016的“策划 - 实施 - 检查 - 处置的PDCA”过程方法和基于风险的思维是一致的。新时代的背景下,做好EPC工程总承包全过程管理,关键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在实践中,企业管理者只有遵守规则,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方式持经达变,增加企业的组织动力,使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