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
1.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
我们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的法律条文引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找出应当引用的相应条款之后,再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予以驳回,即对其实体权利不予保护。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形,如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条文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我们认为,你们来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条文的方法是正确的。
2. 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应适用判决还是裁定,引用什么条文
在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的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出现两种不同作法,一种是适用判决驳回,另一种是适用裁定驳回,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应如何制作文书和适用条文?请给予解答。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来信中设定的情况存在伺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用裁定采处理。具体讲就是,如果在立案审查阶段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是关于涉及判决与裁定在适用上的区别问题。判决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如,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当事人的主张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种情况则用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丧失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就双方问的民事权益之争依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裁定适用于解决审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起诉,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立案后,经审查认为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丧失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
3. 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
实体法的应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即查找实体法的规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
拓展资料: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 驳回诉讼请求后再起诉的法律依据
可以继续。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证据,在判决书生效前你可以上诉;在上诉期过后你可以申请再审。
5. 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它表明人民
法院
对原告诉讼请求的 否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虽然维持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驳回了 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维持判决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能适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决。
(2)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合理性范围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权裁判。但是,对合法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实际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人以一种错误的司法导向。而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就 能既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且有利 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被诉行政机关也应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或效力。 如果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作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废止。如果判决维持,就为被 诉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障碍。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 问题。
(4)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对于那些需要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否定,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予以肯定, 又不适宜用维持判决等判决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作出驳 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7.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有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作出详细规定谢谢!
驳回起诉是在受理之前,因为起诉方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者其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版,裁定驳权回。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受理之后,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判决驳回。
具体规定请查阅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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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驳回诉讼请求适用法条
法院驳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是不适合法律规定,使用的法条应当是《刑专事诉讼法》第九属十九条。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