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不出庭二审就要驳回吗
㈠ 一审原告被驳回,二审被告要不要参与开庭
二审也是合法的程序,有可能会改判,作为被上诉人不应当轻易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否则如果上诉人提出新证据或者其他事由足以让法庭改判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㈡ 民事诉讼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吗
可以。关于二审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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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的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与一审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同。
但二审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就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作了修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新民事诉讼法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径行判决、裁定”改为“不开庭审理”,措辞更为严谨,也为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预留了空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可以不开庭审理):
(1)第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㈢ 二审时我有新的证人要出庭,可是法官说“一审时已经有证人出庭了,二审不需要证人再出庭”法官做的对吗
法官的做法是错的,有新的证据,法院是必须要开庭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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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㈣ 一审二审都被驳回请问申请再审改判几率有多少
仅凭录音,阻力较大,当时的领导那里去了?他会承认吗?说话不及时对现要承担法律后果,他愿意承担吗?解铃还须系铃人,谁说的找谁处理。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㈤ 请问:二审如果不开庭法院会以什么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呢
二审如果不开庭,法院告知当事人的方式有多种,具体的告知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㈥ 主审法官拒绝独立第三人出庭,口头驳回可以吗不用书面裁定吗
您好!主审法官拒绝独立第三人出庭,口头驳回有效,可以不用书面裁定。谢谢阅读!
㈦ 二审法院了有不经审理驳回起诉的吗
首先,明确一下,二审驳回的是上诉。
其次,要对你所说的审理解释一下,审专理不单指开庭审理。属
即开庭是审理的一个过程,但不是不开庭就是不审理。
刑事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新证据,原一般情况下是不开庭审理的。
无论是否开庭审理,案件承办法官必定会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能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询问。
相关过程制作笔录还有可能摄像,笔录与光盘入卷。
民事案件,原一般情况下,没有新的事实及证据,不会正式开庭审理,
但是会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有可能单独谈,有可能一起谈。
㈧ 二审上诉不开庭就意味着维持原判吗
二审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如果一审时,双方对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就可能只进行书面审理。但是否维持,那到不一定。
㈨ 二审开庭是否一定改判
二审开庭不是一定改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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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后的后续事项: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3、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