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执行申请法律依据
1. 驳回执行申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驳回执行申请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只要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对于申请人的异议,法院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异议书的15天内作出裁定,或者继续执行,或者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 法院驳回不予执行申请,但裁定有错怎么办
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内行行为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 原告诉讼请求不当,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哪条法律条文规定的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引用实体法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实体法的应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即查找实体法的规定,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与法律相冲突的,即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引用该条法律予以驳回。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驳回诉讼请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3)驳回执行申请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
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4. 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能找到的唯一信息是江苏高院的规定。并无全国性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 80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常常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涉执信访中亦占相当比例。现就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 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
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 0、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1 1、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 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四、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理,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得裁定不予执行。
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前,承办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执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途径明确执行内容后申请执行。释明内容应记录入卷。
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未撤回(撤销)执行申请或仍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六、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驳回执行申请的,由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七、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应当在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上一级法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可以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后维持原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收到驳回执行申请裁定后,要求主动履行的,应当准许。
九、民事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违约为条件或附有其他履行条件的,对于是否违约、违约程度以及对方是否违约或所附的其他履行条件是否具备,执行法官难以判断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确认,但当事人之间就执行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十、行政判决及刑事涉财产判决的执行,参照本通知处理。
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通知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模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4日
5. 执行异议复议第十条 申请人执行申请被驳回能申请复议吗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为救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案外人异议则可以向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5)驳回执行申请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因为是执行案件所以驳回执行申请
据你所说,如果事实的确如此,就比较让人气愤了,他们这样的规定我还是第一次版听说法院拿着权被告赔给原告的钱,不给原告的。真是有损我们司法公信力。你可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写个书面申请投诉,要求上级法院出面处理,今年的贪官不知道抓了多少个。放心大胆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申请执行依据是写一审判决文号,还是二审判决文号望指点迷经
申请执行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
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8. 违法驳回执行申请书要如何处理
申请执行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9.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申请执行依据是写一审判决文号,还是二审判决文号望指点
1、申请执行依据中写“二审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字号及主文多少项。
2、写法:先交待案件争议的当事人及案由,再写经后一审判决情况,二审判情况。
3、申请执行的内容:即一审判决书第几项。
附一审、二审判决书复印件,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10. 被法院驳回的执行申请可作证据使用吗
在法院庭审案件中,如果预证实当事人没有相关在债务,可以提供被法院驳回的执行申请作为证明自己无任何债务的行为证明,或被对方起诉要求还款时,证明自己未欠对方钱款的事实依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