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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0-11-20 18:46:59

❶ 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什么不同啊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阶段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在案件受理后,进入审判阶段,但是经过审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采用驳回起诉。
这是在不同阶段采取的裁定。

❷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这句话要结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诉讼中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诉。管辖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某纠纷是否属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或法院对其具有审判权,属于法官司法管辖、法院具有审判权的案件,在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由哪一个法院进行审理的权限。某些争议,如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处理,法院没有审判权。法院有审判权的争议,具体有何地的哪一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具体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一般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

❸ 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有什么不同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2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2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2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❹ 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第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❺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有什么区别

不在所属辖区,则不予受理;
驳回,多指维持原判。

❻ 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1》不予受理发生在递状阶段,法院跟据你的情况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讼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不于支持发生在诉讼的开庭过程中,也就是法院对你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不予支持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术语。《3》驳回起诉?应当是没有的,只有驳回上诉是有可能的。驳回上诉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了,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已经审结了,由于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取证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审判此案时,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得当,认为你的上诉是没有道理的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❼ 刑诉中的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和驳回起诉

第一个,老刑诉解释是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2012新解释是应当说回服自诉人撤回起答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个、高法解释181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案件审查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很多答案都在法条、解释、规定里,仔细看就好了,还要理解记忆

❽ 裁定不予受理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异同

一、案情介绍
近日,龙旺庄法庭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对,但对于该案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莱阳市龙旺庄物资站业务员,在职时到外地出差,回单位后找会计郑某报销差旅费六千元,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郑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费单据,因当时没有现金支付,郑某以个人名义给祝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祝某现金六千元”。现原告祝某以欠款为由要求郑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经研究一致认为,郑某时任单位会计,其收下祝某的报销单据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郑某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其所在单位龙旺庄物资站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对,原告没有诉权,属程序问题,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通过法庭审理,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无付款责任,被告既然无付款责任,说明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胜诉权,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分析意见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进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必须具备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原告的起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时,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应予审查,如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的而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受理前的裁定,一个是受理后的裁定。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是用以解决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也可称之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用裁定来判定,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也可称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应用判决来决定。

起诉权与胜诉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起诉权与胜诉权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起诉权是形式和手段,胜诉权是起诉权的目的和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就没有起诉、应诉的资格,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也就失去了其依赖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当事人可能败诉,其区别为:对起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通过对当事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到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况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及相似之处;二者相似之处:①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满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作出的(在起诉前,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当事人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诉。二者的区别:①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满足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应用的几种情况

⒈诉讼主体不正确。该处的诉讼主体仅指狭义的诉讼主体,即原、被告。诉讼主体不正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不正确,如应由某甲作为原告起诉,而某乙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正确,如应告A,结果起诉的是B。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凡是诉讼主体不正确,均属程序上的问题,应一律用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第一种情况,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应由某甲向法院主张权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审查的结果是某乙没有诉权,即没有起诉的资格,此时,如在受理后审查出,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情况,即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来应起诉A,结果起诉的是B,此时,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B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真实的情况是A与原告之间存着着原告主张的法律利害关系),这种情况首先应确认原告是否有诉权,因不论是A还是B,其中之一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即所起诉的被告与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对原告的义务性关系,所以,原告对其所起诉的被告而言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原告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于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这种情况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

⒊继承纠纷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起诉的情况。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继承纠纷的案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优先适用继承法。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从继承法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因此,在继承纠纷的案件,对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起诉,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且原告不撤诉的,必须裁定驳回起诉。

而对于本案应是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应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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