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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 2020-11-22 18:37:45

『壹』 做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需要参考哪些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
《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
《公园设计规范》CJJ48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等其他专业设计规范。

『贰』 建设部颁发的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城市(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分级标准是依据何文件确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城市规模划分是这样的: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没有对城市规模进行规定,现在的标准是沿用之前《城市规划法》中的规定。

『叁』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以居住街坊为基本单元组合各层级居住区。“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

限定了住宅建筑最高80米/26层,通过层数及建筑高度两级来给建筑限高。住宅建筑共分五级:底层(1层—3层)18米;多层一类(4层—6层)27米;多层二类(7层—9层)36米;高层一类(10层—18层)54米;高层二类(19层—26层)80米。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以人的步行时间作为居住区分级的出发点,以此来分级配套服务设施,突出了居民能够在适宜步行时间内达到相应的设施,引导配套设施的布局。

居住街坊是居住区构成的基本单元;结合居民的出行规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别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个等级的生活圈居住区;根据步行出行规律,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可分别对应在300m、500m、1000m的空间范围内。

摒弃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这两个指标,引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人均住宅面积等指标对地块进行多维度控制。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我帮您查询了这个标准,给你一个链接,我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不过希望能帮助到版你!
《工标网》也有这权个标准!

标准编号:GB 50180-1993
标准名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 design
实施日期:1994-2-1
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http://hi..com/ahearn/blog/item/116fc537a20453d7a2cc2b79.html

『陆』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0.5中,“小区内”和“居住区内”有什么区别

城市居住区规划人口30000——50000,小区规划人口7000——15000。与此对应,配建比较完善的、能够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柒』 根据国家建设部2006年最新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条文 容积率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2 更新时间:2014-07-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
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http://www.gisroad.com/news/show.aspx?id=407&cid=89

里面单行本规范下载中城市规划里,有你要的规范

众智上很多规范的,而且内会有更新,还不错的容

『玖』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1.9 (取消该款)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9(取消该款)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至于征求意见嘛,据我所知有和没有区别不大,都是走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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