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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死刑

发布时间: 2021-03-08 14:54:19

⑴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上诉高法驳回三审无期上诉高法驳回四审无结果五审降低审级由三长决定法律是由三长决定吗

1,首先对此案的当事人,表示同情,审限太长了。
2,降低审级,对于被告人而言,是好事,因为,原审的级别管辖,决定案件的最高刑罚。
3,政法委职能:政法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组织推动政法部门开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革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五)研究指导政法执委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科、处、队、庭、室干部的考察和管理。
(六)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关系,重大业务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七)指导下级综治委、政法委工作。
(八)地方政法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法委系统一般包括政法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安、武警
职责(六)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4,笔者认为:政法委下的三长(公、检、法负责人),从法理的角度讲,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任何一个案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来确定被告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决定的。也就是刑诉法所规定的:独任制、合议制;及审判组织的性质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法律从没有负赋政法委审判定罪的权利;它的弊端在于,不参加庭审,就可对案件定性,与刑事诉讼程序法相悖。行政领导(政法书记)、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共同办案。那么,宪法第135条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也没有效力吗?也约束不了你们吗?
笔者的观点,第一只代表一个法律学者个人观点,第二,本人并非针对执政党或是执政党的负责人或执政集体,而是针对那些负责法律的管理者、执行者、制定者、那些代表、那些高级法学家,你们一天在做了些什么?我们在很多法律制度上,制定上都有很多不完善和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地方。你们在错误上请举起你那高贵的手,投出反对的一票,这是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

⑵ 死刑复核,是要经过最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还是要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判死刑肯定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因为这是关乎生死的问题不能出错的,如果其中有疑问是要被驳回的,但是一般很少会出现这个情况。

⑶ 高发判死刑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久下来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将无可挽回。最终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也将是最审慎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据马永顺律师统计,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⑷ 一审判死刑,二审高院驳回重审有改判的机会吗

只要房产证是房管局发的,那么一审就是违法判决。

⑸ 一审/二审以判定死刑,被最高法驳回怎么办

无法执行死刑,一般情况下省高院的决策无法推翻,有一种情况可以推翻,就是省高院的判罚确实有误!怎么认定省高院的判罚确实有误?需要社会媒体的宣传,还有全国最高院的认定。

⑹ 死刑改判在最高院

1、案情介绍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在黄骅市法院开庭,就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死刑复核。这是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杨方振案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河北省高级法院认定杨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杀被害人魏某20多刀致人死亡,,虽然其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杨方振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担任辩护律师,经过谢通祥的辩护,201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刑四复06885937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后依法改判。

2、法律分析

谢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师意见书,提出了此案的多个疑点:
警方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有信件与同监室证人可以证实;
未找到凶器,没有证据证实凶器上有杨方振指纹,应询问死者家属,看魏某是否有在车后座放置刀具的习惯;
尸检表明魏某颈、胸、背、腰等多处中20余刀,而杨方振在后座上怎么能用刀扎到背靠着前排座椅的司机的背和腰部?
杨方振身上没有一滴血,提取的其衣物上没有鉴定出血迹,而衣物一旦沾上血迹很难完全清洗掉,鉴定不出血迹与其在车内狭小空间中扎人20多刀的供述不符;
警察在现场没有找到杨方振的指纹、脚印;警方在现场找到5个水瓶子,说是杨方振清洗身上血迹用的,却未提取到杨方振的指纹、脚印;
警方未调取魏某车辆经过路段的监控录像,未查看车上前排是否还有他人;
杨方振称是浩哥、李某杀人,杨方振手机内有浩哥电话,应予以调查;
李某的证言多处前后矛盾且有疑点,尤其是其前四次笔录中称杨方振戴着白手套,第五次又说记错了,证言不可信。

3、判决结果
2013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3)刑四复06885937号刑事裁定书,采纳了谢通祥的22个辩护观点的部分意见,撤销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12〕冀刑四终字第143号杨方振的刑事裁定书,不核准杨方振死刑,后依法改判。
4、律师建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证据链条。
谢通祥律师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法官应该全面审查所有证据,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为毕竟人命关天,应该慎之又慎。

⑺ 从高级法院死刑判决到最高级法院核准之日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
如:
山东省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一案,2007年7月9日案发,8月6日一审开庭审理,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8月23日二审开庭,当庭驳回其上诉,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2007年9月5日被执行了死刑。
二审宣判后,仅仅十三天时间,段义和就走上了断头台。

⑻ 死缓上诉被驳回是不是就立即执行死刑

不会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解释》第278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死缓上诉被省高院驳回,死缓判决即宣告生效。但是,一般不会立即执行死刑。判决生效后,进入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就要把罪犯投入监狱,以观后效再决定最终处理。这就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死缓。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但是有种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所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新的犯罪证据发现(一般指原来另外的犯罪被发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法院要重新审理)只要不故意犯罪,原则上是不会执行死刑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⑼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

⑽ 最高法院驳回的死刑案基层法院还能坚持么

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驳回会说明理由。一审法院收到后,一般不会坚持的,都会考虑而重新判决。你说的情况现实中基本不会出现。北京大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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