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裁定驳回
❶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不能上诉吗
您好: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对 裁定不服的,可以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发现债务人有钱了,不符合破产条件)
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来上诉。
3、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受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注意这里是提出申请,不是上诉,要区分开,不予受理与未接受申请)。
❷ 破产申请的驳回是怎样的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❸ 什么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会被驳回
公司申请破产会被驳回的情形很多,有的是实体条件,有的程序条件,两者成就才可以申请破产,否则会被驳回。
公司破产的条件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❹ 破产申请可以撤回吗,破产申请会被驳回的情形
《中华人民抄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❺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在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很多企业会因为经营不善而申请破产。法院有时也会因为一些原因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会感到比较费解,可能会因此遇到各种各样的不便,那么破产申请裁定驳回到底是怎么回事,到底是什么情况会使自己的破产申请被驳回,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
一、破产申请的法律含义及申请形式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二、破产申请驳回的具体情况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
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内容。由以上可以知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就会面临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在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中,很多人因为不了解具体的法律知识而面临困难,您不妨去律师365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丰富的从业经验一定会帮助您解决问题。
❻ 破产法哪条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❼ 破产申请中 驳回申请 与 不予受理 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申请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依据的是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二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申请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二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二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驳回申请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7)破产申请裁定驳回扩展阅读: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驳回申请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申请。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
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不予受理
❽ 法院受理破产公告后 法院又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债务人上诉的 请问债权人是否继续申报债权
你好,很乐意为你效劳。
我认为法院既然已经裁定驳回破产申请,那就是公司不符合破产申请的条件,虽然这个时候债务人上诉了,但是法院最终是否受理破产,这个还是一个未知数,既然如此,那么此时的债权人就不可以申报债权。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❾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有错误的,第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做
驳回起诉是法院受理后初步审查,认为起诉人无起诉权而裁定的法律文书。回往往只做了程序上的审理,而答未做实体法上的审理。所以驳回起诉的裁定中不写“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属于实体法上的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后,一审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符合破产条件的,判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符合的,仍以判决书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
所以你只需重新提起破产申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