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驳回原告起诉裁定
① 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原告有新的证据证明再次起诉符合条件,是否应先再审撤销原裁定后才能起诉
直接起诉。
② 法院是否可以对此案“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请教高人指点
你说的对,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就是在法律上否定了原告的实体权利,所以一般是会驳回起诉,因为被告已经采取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措施,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了。
③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裁定,有一点问题我就可以找法院
本案法院应依法受理,原审法院在裁定中已认为原案件执行完毕,这说明前一法律关系版已终止,现在原权案被告做出侵权行为,属于新的法律事实产生,只要原告起诉时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做出相应裁判.
对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原审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④ 裁定不予受理与裁定驳回起诉的异同
一、案情介绍
近日,龙旺庄法庭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对,但对于该案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莱阳市龙旺庄物资站业务员,在职时到外地出差,回单位后找会计郑某报销差旅费六千元,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郑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费单据,因当时没有现金支付,郑某以个人名义给祝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祝某现金六千元”。现原告祝某以欠款为由要求郑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经研究一致认为,郑某时任单位会计,其收下祝某的报销单据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郑某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其所在单位龙旺庄物资站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对,原告没有诉权,属程序问题,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通过法庭审理,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无付款责任,被告既然无付款责任,说明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胜诉权,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分析意见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进而界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⒋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必须具备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原告的起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时,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应予审查,如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的而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受理前的裁定,一个是受理后的裁定。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是用以解决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也可称之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用裁定来判定,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也可称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应用判决来决定。
起诉权与胜诉权即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起诉权与胜诉权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起诉权是形式和手段,胜诉权是起诉权的目的和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就没有起诉、应诉的资格,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也就失去了其依赖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当事人可能败诉,其区别为:对起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通过对当事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到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况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及相似之处;二者相似之处:①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满足;②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作出的(在起诉前,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③当事人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诉。二者的区别:①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满足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应用的几种情况
⒈诉讼主体不正确。该处的诉讼主体仅指狭义的诉讼主体,即原、被告。诉讼主体不正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不正确,如应由某甲作为原告起诉,而某乙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正确,如应告A,结果起诉的是B。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凡是诉讼主体不正确,均属程序上的问题,应一律用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第一种情况,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应由某甲向法院主张权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审查的结果是某乙没有诉权,即没有起诉的资格,此时,如在受理后审查出,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情况,即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来应起诉A,结果起诉的是B,此时,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B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真实的情况是A与原告之间存着着原告主张的法律利害关系),这种情况首先应确认原告是否有诉权,因不论是A还是B,其中之一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即所起诉的被告与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对原告的义务性关系,所以,原告对其所起诉的被告而言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原告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⒉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于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这种情况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
⒊继承纠纷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起诉的情况。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继承纠纷的案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优先适用继承法。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从继承法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因此,在继承纠纷的案件,对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起诉,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且原告不撤诉的,必须裁定驳回起诉。
而对于本案应是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应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⑤ 裁定的适用范围中:不予受理原告起诉的 和 驳回起诉有什么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例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专条件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等等,直接由法院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口头决定、告知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指案件受理后经审查无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等等,是由审判法官作出的裁定,即在程序上对一个诉进行否定性评价。
至于不支持原告请求的,应当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诸如证据不足、超过诉讼时效等等,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所作的实体处理。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不一样的。
⑥ 新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条文
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⑦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