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库设计规范
⑴ 小区内住宅下负一层的自行车库设计应该参照什么规范
1、查阅当地规划局网站,是否有当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专条例等;
2、设计数据可参照属《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中4.4.5非机动车库有关内容;
3、消防可以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丁类库房考虑分区和疏散。
(注:具体还可以和消防部门沟通,看部门如何定性把握,上海这边的项目消防是认可的)
⑵ 车库的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 JG 5106--1998
总 则
The safety code for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General principal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设置、设计和制造应遵守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机械设备搬运或停放汽车的停车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805---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50067—1997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3 设置
3.1 出入口附近的设置
3.1.1 出入口附近与前面空地
机械式停车场的出入口附近,应能保证汽车的出入安全。停车设备的出入口与前面道路之间,应能停放两辆以上汽车或留出汽车用回转盘使汽车转向的空间,但对于出、入口分离的停车场,则可以只在入口处留出停放一辆汽车的空地。
3.1.2 汽车用回转盘(以下简称回转盘)
汽车出库时,必须后退才能进入前面道路的场合,宜设回转盘。
3.1.3 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
停车设备的操作装置必须设置在操作者能看到或能确认人和汽车出入状况的位置。
3.2 防止汽车撞击坠落的设施
在有汽车行驶的停车场内,对于停车位距地面高度为5.1m以上部分或者邻近公共道路、广场,且高度为2.1m以上的部分,其周围应设防止汽车撞击坠落的围栏等设施。
3.3 附属设备
3.3.1 通风设备
在封闭式停车设备内部,有害气体有可能滞留之处,必须安装强制通风设备。
3.3.2 照明设备
车道、出入口附近以及人出入的地方其照明必须达到充分的照度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3.3.3 警报设备
汽车出停车场时,为了保证前方道路中人与车的安全,应设置必要的报警设备。
3.3.4 电源设备
停车设备的电源容量应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3.5 排水设备
停车设备内部或底部,可能有污水滞留时,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备。
3.3.6 消防设备
停车场内的消防设备应符合GB 50067的有关规定。
3.3.7 安全出口
为保证不会把人关在停车设备内,应设安全出口。
4 构造
4.1 出入口附近的构造
4.1.1 出入门、围栏等
4.1.1.1 为保证出入口附近的安全,在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00mm、横竖间距不大于40mm的个栅、门或围栏等或可替代这些功能的设施。
当机坑深度小于500mm,且当人或汽车要进入设备时,设备能自动停止运转,以及对于两层式中的简易形式和汽车回转盘等无危险的停车设备。可不设置格栅、门或围栏等设施。
对二层式或多层式停车设备,临时出现500mm至2000mm深的机坑,在操作人员容易确认其安全情况下,也可不设置格栅、门或围栏等设施。
4.1.1.2 出入口以外,若有外露的配重或机械设备,有可能对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有2000mm以上机坑的地方,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0mm、网络横竖间距不大于40mm的格栅、门或围栏等设施。
4.1.2 出入口尺寸
停车设备出入口的宽度应大于存放汽车的全宽加300mm,但不应小于2000mm.
停车设备出入口的高度:仅供汽车出入时不应小于1600mm,人车共用时不应小于1800mm。
4.1.3 人行通道的尺寸
停车设备内,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4.2 停车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尺寸
4.2.1 停车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为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在停车设备可运动部分与建筑物之间应留有安全的距离。
4.2.2 搬运器停车表面与出入口地表面之间的间距
搬运器停车表面端部与停车出入口地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0mm,垂直距离不应大于50mm。
4.2.3 搬运器停车表面与停车位出入口地表面之间的间距
搬运器停车表面端部与停车位出入口地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40mm,垂直距离不应大于50mm。但是,已设有搬送装置时不受此限。
4.3 停车位的构造
4.3.1 停车位的尺寸
宽度------不应小于存放汽车的全宽加150mm,对于汽车自行驶入停车位时不应小于存放汽车的全宽加500mm。
长度-------不应小于存放汽车的全长加200mm。
高度--------不应小于存放汽车的高度加50mm,但不应小于1600mm。
4.3.2 建筑物式的停车位
停车位为建筑物时,其基础以及建筑结构应遵守建筑方面的有关标准。
4.3.3 停车位的汽车出入口
对人车共乘式停车设备,停车位的汽车出入口及周围有深度大于500mm的机坑时,停车位的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应小于1100mm的门或可替代这些功能的设施。
4 停车位的底板
停车位的底板结构强度和刚度应保证停放汽车的安全。
4.4 搬运器的构造
搬运器的结构除少量的部分外,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作。在不妨碍安全的前提下,搬运器的顶板、侧面围栏、门可以省略。设有侧面围栏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400mm。
4.5 结构部分
4.5.1 材料及其许用应力
钢结构件的材料和连接材料及其许用应力应符合GB 3811的规定。
4.5.2 强度计算和稳定性计算
钢结构件及其连接的强度计算和钢结构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GB 3811的规定。
4.5.3 载荷
结构部分承受的载荷如下:
a) 垂直静载荷
b) 垂直动载荷
c) 水平动载荷
1) 沿前进方向
2) 与前进方向垂直的方向
由旋转产生的
d) 风载荷
e) 地震载荷
f) 冲击载荷
在计算钢结构部分载荷时,考虑其变化以及冲击,对于动载荷再乘以1.2倍的载荷系数。
5 机械部分
5.1 材料
机械部分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5.2 许用应力和安全系数
机械部分许用应力除按GB 3811外,应为该材料的抗拉强度除以表1中的安全系数。
表1
零部件及工作条件 安全系数
钢丝绳或链条
无人方式 5
准无人方式 7
人车共乘方式 10
柱塞、油缸及液压钢管
塑性材料 4
脆性材料 10
液压橡胶管 无人方式 5
准无人方式 7
人车共乘方式 10
5.3 载荷
5.3.1 作用于机械部分的载荷,根据其机构的载荷状态按GB 3811规定。
5.3.2 汽车的重量一般按6:4分配到前轴和后轴,在计算时,以受力较大一侧作为集中载荷计算。
5.4 制动系统
5.4.1 主机必须设有制动系统,在出现下述情况时能自动动作,以使搬运器保持静止状态。
a) 动力电源失电;
b) 控制电源失电。
5.4.2 制动系统应采用常闭式制动器,对控制升降运动的制动器其制动力矩不应小于1.5倍额定载荷的制动力矩。
5.5 滑轮与卷筒
主传动部分的滑轮和卷筒的名义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不得小于20,对人车共乘式的不得小于40。
5.6 液压系统
5.6.1 液压系统应设有过压保护安全阀,当工作压力不小于额定压力的1.25倍时,能自动打开。
5.6.2 液压升降系统应设置安全止回阀,断电失能防止搬运器的滑落。
5.6.3 油缸柱塞伸缩应有限位装置,防止柱塞脱离油缸。
6 电气设备
6.1 一般要求
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使用中能防止由于电气设备本身引起的危险,或由于外界对电气设备影响所引起的危险。
6.1.1 在机房内部或驱动站内必须采用防护罩壳以防止直接触电,所用外壳防护等级不得低于GB/T 4942.2中IP3X要求。
6.1.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
a)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b) 其它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6.1.3 对于控制电路和安全电路,导体之间或导体对地之间的直流电压平均值或交流电压有效值均不应大于250V.。
6.1.4 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设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6.2 电动机的保护
6.2.1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进行短路保护。
6.2.2 直接与电源连接的电动机应采用手动复位的自动断路器进行过载保护,该断路器应能切断电机的所有供电。
6.3 主开关
6.3.1 在驱动主机附近或操作装置旁,应设置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6.3.2 主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警报电路的电源。
6.3.3 主开关应能方便迅速地操作,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6.4 插座
6.4.1 插座的电源应和停车设备的电源分开。
6.4.2 插座应是2P+T, 250V, 有主电源直接供电,并符合GB/T 3805 的规定。
7 安全装置
7.1 紧急停止装置
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在发生异常情况时能使停车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7.2 出入口围栏等的安全装置
根据4.1.1.1设置的门、围栏等,须设置联锁装置。当门、围栏等处于开启状态时,停车设备不能运行;当采用自动关闭的门或围栏等设施时,还应设置保证人和汽车不会被夹住的安全装置。
7.3 停车位汽车出入口的安全装置
根据4.3.3设置的门等,须设置联锁装置。当搬运器没有停放到准确位置时,停车位出入口的门等不能开启;当门或其他相关设施处于开启状态时,搬运器不能运行。
7.4 搬运器内汽车位置的联锁
应设置联锁装置,当汽车未停在搬运器内正确位置时搬运器不能运行。但目视可确认安全的场合不受本条限制。
7.5 横移时的联锁
应设置联锁装置,当搬运器在横移方向遇有障碍物阻碍其运动时,搬运器不能横移。
7.6 限位装置
应设置过行程升降和横移的限位装置,避免搬运器超越限定位置升降或横移时,汽车与搬运器、顶棚或底部等发生碰撞或坠落。
7.7 阻车装置
搬运器沿车的行进方向,应设置高度为25mm以上的阻车装置。
7.8 阻止坠落装置
人车共乘式停车设备,必须设置防止坠落装置。
7.9 避雷装置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应设置相应的避雷装置。
8 管理规则
为了确保机械式停车场内人与汽车的安全,切实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本规定,做好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管理。
8.1 业务分工和责任
8.1.1 除规定的操作者外,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操作。
8.1.2 不论操作者是否专职,主管负责人都应进行设备运转时的安全管理以及运转前和运转结束后的例行检查。
8.1.3 操作者应遵守的事项:
a) 酒后不允许操作
b) 设备运转前,应事先确认安全。
c) 明确告知存车人在安全方面应遵守的注意事项。
8.2 紧急状况时的处理方法。
8.2.1 在紧急状况时,应以存车人的安全为第一,随后再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法。
8.2.1.1 搬运器为人车共乘方式:当搬运器在移动途中停止时,存车人应使用设置在搬运器内的联络装置与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听从指导,而不应自行走出车外。
8.2.1.2 场内发生人身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与消防部门、医院、伤者家属、专职技术人员及有关政府部门联络。
8.2.2 火灾、地震等灾害发生时的处理方法。
8.2.2.1 停车场内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必须立即停止停车设备运行,进行灭火,并向消防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及有关政府部门联络。
8.2.2.2 停车设备重新运转时,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8.3 人、汽车及设备的安全
8.3.1 存放汽车种类的标志
应在设备出入口附近的明显位置标出可存放汽车的种类、尺寸、重量及其他注意事项。
8.3.2 入库限制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禁止不符合8.3.1规定的汽车入库。
8.3.3 安全标志及注意事项
应在明显位置标出存车人应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应以口头方式传达给存车人。
8.3.4 限制进入的标志
对无人方式停车设备,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禁止存车人入内”标志。对准无人方式停车设备应在操作位置附近设置“确认安全后运行”等标志。
8.3.5 使用操作说明的标志
允许存车人自行操作的停车设备,应在存车人易见的位置设置操作说明。
8.3.6 保养及定期检查
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和检查项目,由专职人员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
8.4 其他事项
8.4.1 进出停车场的管理
为防止停车场内混乱,阻碍相邻道路的交通,并确保停车场内外的安全,应切实做好各种情况的入、出停车场管理。
8.4.2 主机房的管理
主机房的管理必须特别注重安全和防火工作,如注意主机房出入门的锁闭和道路通畅,
设置“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标志等。
⑶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15改了哪些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非机动车内容,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 2. 补充、修改与完善了术语; 3. 修改了部分章节名称,调整和完善了部分章节内容。
⑷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如下:
1.地下车库平面布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计成半地下室形式,且地下停车库宜集中布置。半地下车库尽量减小地下部分埋深,并利用顶板上部绿化覆土荷载,减少或不采用抗拔桩,节省地下工程量。
全地下车库设计时,应尽量综合利用水浮力和上部荷载取值的平衡,减少桩基础抗浮,并控制绿化种植、综合管线埋设要求的最小覆土厚度,减少地库埋深。
2.地下车库适应的柱网尺寸
考虑停车效率与工程成本、车型适应范围,综合性最优柱网8.1m*8.1m,建议高档项目采用;经济柱网7.8m*8.1m,为节省成本,建议大部分项目采用此种尺寸,同时另设10%大型尺寸停车位,解决大型车停车问题。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短跨小柱距的结构方案,尤其是杭州、宁波等对停车位尺寸要求高的城市,虽然理论上停车效率较7.8m*8.1m方案,单车面积上升1.5平米左右,立柱数量增加近50%,但立柱对总成本影响甚微,且优点是层高可以降低200~300。
在地质情况复杂、水位较高且基坑维护条件较差的项目中,可以节省相当的开挖量和基坑支护费用,成本节约显著。但此柱网选用,须经过结合具体地库方案的经济性比较后采用。
3.地下车库面积优化设计
集中地库面积优化设计方法:
(1)使用效率最高的高效停车单元进行组合设计。高效单元是经设计研究优化的车道面积最小、停车效率最高、面积是4000平方米(一个消防分区)的设计模数单元。
方案规划设计阶段,增加地库适应性方案比较,使用地库停车标准,进行地库概念方案设计,调整住宅楼栋间距避免出现车辆单排布置、被动利用塔楼地下空间、支护间距预留不够等等问题。
(2)停车库端头优化停车布置设计:近端式停车布置,在近端的两跨比循环式布置可多停车7辆,因此,在满足规范50辆停车分组及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尽端式布置。
(3)规整地库外轮廓,减少无效建筑面积。
(4)充分利用地库角部空间,布置机房及竖向交通口。
(5)在满足分组(50辆)布置停车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竖向通道数量;鱼骨状排列为最经济布置方式。
5.车道宽度
(1)普通直线车道:单行车道宽度4米为宜,如考虑停车,车道最小宽度为5.5米;双行车道宽度6米,停车方式为垂直式后退停车;
(2)车库出入口宽度:单行车道宽度为4米,双行车道宽6米;
(3)直线坡道:一般单车道宽4米;防火疏散用单车道4米;双行车道宽6米,防火疏散用双车道7米;
(4)曲线坡道:一般单车道宽4米,双行车道宽7米。
6.车库出入口设计
(1)车库出入口宽度,国家规定最小宽度为单行车道3.5米,双行车道6米,万科项目设计常用数据,单行车道4米,双行车道宽6米。
(2)车库出入口数量,停车数量≤50辆,设置一个单车道出入口;51~100辆的地下车库或51~150辆的地上车库(含半地下车库),一个双车道出入口,或者两个单车道出口;>100辆的地下车库,两个单车道出口。
⑸ 地下室非机动车库的设计规范,什么情况下要考虑设置,怎么分区,坡度的要求等在哪里可以查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2006
J 556--2006
4.4.5 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得低于专2.00m;
2 每辆停放面积宜属为1.50~1.80m2
3 300辆以上的非机动车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
4 应设置推行斜坡,斜坡宽度不应小于0.30m,坡度不宜大于1:5,坡长不宜超过6m;当坡长超过6m时,应设休息平台。
只能简单提供一点。
⑹ 非机动车库设在地下汽车库时能共用出入口吗有没相关的规范和文件
不能共用,原因有以下几点:
1、坡度要求不相同。根据《民用内建筑设计通容则》GB50352-2005中的6.2.2中的第4条,自行车推行坡道不宜大于1:5,每段坡长不宜大于6米;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的表4.1.7中规定,微型车允许的最大直线坡度为15%,其余详表。
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版4.5.2中第2条明确说明,自行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应分别设置,机动车与自行车交通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⑺ 非机动车车位
1、自行车来停车场原则上不设源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2、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3、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停车方式停车带宽(m)车辆横向间距(m) 过道宽度(m)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
单排双排单排双排单排一侧停车单排两侧停车双排一侧停车双排两侧停车
斜列式30° 1.00 1.60 0.50 1.20 2.0 2.202.00 2.00 1.80
45° 1.40 2.26 0.50 1.20 2.0 1.84 1.70 1.65 1.51
60° 1.70 2.77 0.50 1.50 2.6 1.85 1.73 1.67 1.55
垂直式2.00 3.20 0.60 1.50 2.6 2.10 1.981.86 1.74
4、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5、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参考资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_网络
⑻ 地下自行车库,坡道长度,宽度,坡道度数及拐角空间标准
文字:
6.1 一般规定
6.1.1
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机动轮椅车分为电动轮椅车和轻便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18km/h、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1.6m×0.75m×1.15m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轻便机动轮椅车是指以汽油机驱动、汽油机名义排量小于等于50mL、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不应大于2m×1m×1.2m、专门供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辆。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车长不超过2m,车宽不超过0.8m
,车高不超过1m(不包括车篷)。
6.1.2
二轮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其长、宽、高尺寸为2.00m、1.00m、1.20m,与非机动车规格尺寸相近,目前也普遍存在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库的情况,所以本规范中规定二轮摩托车可停放在非机动车库里,但应采取相应的通风及安全措施。
6.1.3
非机动车在坡道上推行困难,需要限制推行长度和高度,所以规定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同时规定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在坡道上推行和骑行均很困难,建议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规定,机动轮椅车坡道最大纵坡为8%,三轮车坡道最大纵坡为3%;或设电梯等机械提升设施。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根据目前自行车停放的现状,一般分为露天停放、半露天停放(棚架或建筑架空层)和全封闭式停放(建筑内停放)三大类型,其中地下室停放为最不利情况。本规范根据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地下室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到1000m2。扣除建筑出入口,以及结构等所占面积外,可利用面积一般为80%左右。参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第8.1.7条规定: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1.8m2,则1000m2可停放500辆左右,考虑到室内停车有墙、柱等不利因素,故本规范采用500辆为计算基数,与一般建筑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规定相吻合。
车辆出入口数量按车库的非机动车总数量选取。如为多层车库,其每层车库的车辆出入口数量按其所承受的非机动车数量累计计算。
6.2.2
考虑到各地的不同发展情况,中小型非机动车库有时与机动车库合用坡道,本规范规定,合用坡道应有实体墙或隔离栏杆等设施分隔以免发生危险,且出地面后应在1.5个车长(7.5m)范围内有分隔措施。
6.2.4
踏步式出入口是指中间为人行楼梯两侧为自行车推行坡道或中间为自行车推行坡道两侧为人行楼梯的出入口;坡道式出入口是指只设坡道人车混行的出入口。
目前非机动车仍以自行车为主,自行车的重量较轻,一般在12kg~16kg之间,基本使用踏步式出入口。而其他非机动车重量一般超过30kg,推行困难,应该使用坡道式出入口。
6.2.5
参考《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版第8.4.2条规定,供推行自行车坡道,一般每个梯级为0.4m(宽)×0.1m(高),这较符合中国人步幅宽:b(宽)十2h(高)大于或等于0.6m
,每个斜跑段18梯级,水平长度为6.8m。
6.2.6 参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7.2条规定每股人流0.55m+(0~0.15m),推车斜坡的宽度不应小于0.35m,因双手推行自行车时,人的肩部是稍偏向一侧的,每股人流按0.55m计,则净宽应为(0.55m+0.35m)×2=1.8m。
6.3 停车区域
6.3.2
不超过250辆的小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如办公楼和居住小区等,停车人相对固定,对车库很熟悉,可以不用设管理用房。而超过250辆后,容易产生停车混乱的情况,宜设专人进行管理。尤其是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设管理用房,并宜设置打气设施。
6.3.4
为贯彻节能环保中的节地政策精神,鼓励使用自行车停车架。据了解目前双层自行车停车架已运用于车库,主要是对净高有一定要求。因各厂家的数据不尽相同,本规范不作统一规定;采用复式停车架的车库,应根据厂家和现行国家标准提供的数据进行设计。
6. 4 构造措施
6.4.2
有的坡道为开敞式的,有的坡道与地面反坡较小,这些都会造成雨水灌入地下室,故作此规定。
6.4.6
严寒地区有采暖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处可采用设双道门或热风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