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1. 申请法官回避复查决定书能与判决书同日作出决定吗
第一,不能再次提交申请法官回避的申请。
第二,开庭时怎么认定法官偏袒对方。估计只是你的感觉吧?
第三,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2. 合议庭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应如何宣布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3. 在法院开庭时,被告人对出庭的检察院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对此有权作出是否回避决的人员是
你好,
对以上抄申请有权作袭出是否回避决的人员是检察院的检察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的检察长有权决定对检察院的书记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理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一般是由被申请人的直接上级决定该人员是否回避。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决定权在检察长的手里。因此,决定检察系统的书记员是否回避的人选是检察院的检察长。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4. 当事人如果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麻烦告诉我
为你辩护网: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申请复议的主体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利于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复议申请权的行使。另外,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关联条文《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
公安部《规定》第3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27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29条。
5. 被检察院驳回核实的案件可以放当事人吗
如果是第二次驳回核实案件,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嫌疑人在押,可以立即释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5)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扩展阅读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 再审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再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1、如再审申请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
2、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可根据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或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7. 不服市检察院做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不服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不能再次申请抗诉或者提请检察建议。如果有新证据,可以申请上级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扩展阅读
案例:
周保强、周淑英因与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02号民事裁定,驳回周保强、周淑英的再审申请。周保强、周淑英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我院抗诉。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抗诉条件。理由如下:
在周淑英、周保强诉周南荣、周庆文、湛江市大洲钢材有限公司、湛江市汇力钢材有限公司、遂溪县大洲木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大洲木业有限公司继承纠纷[即(2007)湛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周淑英、周保强在起诉状中要求判令上述5被告将所占父亲遗产中50%约300万元支付给其两人继承。该案最终以周南荣和周庆文同意补偿63万元给周保强和周淑英调解结案。
大展所与周保强、周淑英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大展所代理此案,周保强、周淑英应向大展律师所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周保强、周淑英另按大展律师所协助索赔回的款项按比例计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共同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服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周保强、周淑英委托大展所代理的本案是继承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不允许办理风险代理,故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律师服务费计算标准应确认为无效条款。
2006年《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按上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周保强、周淑英在(2007)湛中法民一初字第7号诉讼案中争议标的额为300万元,应支付大展所律师服务收费另加基础费已高于双方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周保强、周淑英在2011年12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中陈述:在该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其两人共支付4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尽管终审判决按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计算标准计算周保强、周淑英还应付大展所的律师服务费43000元,适用法律错误,但如按《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标准计算律师服务费周保强、周淑英所欠的律师服务费用还高于法院认定的律师服务费。
综上所述,终审判决实体处理对于周保强、周淑英并无不利。周保强、周淑英申诉主张不成立。本院决定不支持周保强、周淑英的监督申请。
8.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可以当庭作出决定吗
刑事诉讼:申请回避可以当庭作出决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很难当庭作出决定:
根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提出回避,按照程序,一般很难当庭作出决定。
其他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也需要法庭接受申请和核实,因此也很难当庭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9. 法院出具驳回调查取证决定书,是否意味败诉
要看具体情形。
一、对于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专。
法院驳回申请的,这也只属是造成该证据的缺失而已。
二、如果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因举证不能,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如果只是众多证据中的一环,其他证据仍然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是成立的,或者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对方的,仍然有胜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