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管辖权异议需要重新给举证期限
⑴ 关于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后如何计算举证期限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鲁法民二字第16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案版件并指定举证期权限后,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管辖权异议解决之前,案件能否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尚不能确定,因此当事人未在受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不能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管辖权异议解决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此复
⑵ 驳回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在管辖权最终确定之后,有管辖权的法院会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⑶ 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天。
以你所说,对方已无权就管辖异议再上诉了。
⑷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否过了期限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内的,容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超过三十天,则超过了时限。
⑸ 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不成立,如不上诉,一审裁定生效后,法院会重新指定提交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吗
一、因抄管辖异议而重新指定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期限除对管辖异议期限的限制以外,没有实质意义,相反为不提前泄露观点,有经验的律师一般都是当庭答辩并提交答辩状,但举证期限很重要,若举证期限未过的话,一方面应抓紧举证,另一方面可申请延长;
三、举证期限已过的话,不能提起反诉,但可另案起诉,并申请合并审理,与反诉效果基本相同。
⑹ 管辖异议和举证期限
当事人一旦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就中止。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生效后,恢复计算举证期限。
⑺ 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应不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64条中对审限作了专门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出现审限中断后,如果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准中断,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期间,确实需要耗用一定的时间,且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只是提交程序上能够证明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证据,而不是实体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这已成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法院都无权剥夺。
⑻ 驳回管辖权异议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不一定,具体开庭时间表要看法院安排的。
⑼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新法院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吗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案件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就相当与在此法院重新立案,举内证期限还按一般法律规定容。举证期限由两种方式确立: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期限后由法院确认,一种是法院直接给出举证期限,不过这两种方式的主动权都在人民法院的手里。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法院直接给出举证期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至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此规定限制,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可能少于30日,但是法院会给被告及第三人不少于15日的答辩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