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入住驳回迁户口
❶ 迁入户口后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居住权
空挂户口的,不能认为是有居住权,相反没有户口的满足相应的条件也应具有居住权。 举个例子,可能长了点。 家住某地的A老伯与老伴均为年愈八旬的老人,所居住的一小套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A老伯。由于儿、孙们在外均有住房,故长期以来两位老人单独居住,自己料理生活。但是老人的住房内从1991年至2001年先后有儿子、孙子、孙女等5人的户口因种种原因分别迁入,5个人均不实际居住,系在老人住处的“空挂户口”。 如今,老人日趋衰老,身体状况不好,经济十分拮据,儿孙们近期又在为老人住房今后的归属产生矛盾,使老人不得不考虑要在生前对房屋作出处理。老人希望将承租房买下成为产权房,一方面为了解决目前的家庭矛盾,另一方面是为自己能安度晚年。老人感到生活已难以自理,需要有人照顾,承租房成为产权房后可出租或出售,老人或与某一子女居住,或住养老院,将获得的租金或房款用来贴补养老、治病等生活费用的不足。然而,当老人去办理使用权转为产权房的公房出售手续时,却遭到了房管部门的拒绝,原因是需要在房屋内有户口的人都签字表示同意才能办理,而“空挂户口”的儿孙因家庭内部的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障的情形下,首先想到通过法律获得司法救济。为此,老人委托律师向所在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将5名“空挂户口”的儿孙列为了被告,请求法院依照《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XX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XX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确认5名“空挂户口”的被告不是“同住人”,对原告处房屋没有居住权,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判令5名被告将各自户口从原告处迁往各自住所。但遗憾的是,法院以“户口迁移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同时法院给予了诉讼指导,要求老人向当地派出所书面提出强制迁移户口的申请,如果派出所不处理,可以对当地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再根据法院判决,履行“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 对于法院的诉讼指导,律师认为是有违人民法院的职责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归于法院。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其行使的是户口管理权,而“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是应当通过审判,确认被申请迁移户口的人依法应当将户口迁出而拒不迁出的行为已构成对房屋权利人的侵权,才可取得在执行中对侵权行为人实施“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而公安机关没有审判权,要求公安机关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实施“强制迁移户口”的行为,显然为难了公安机关;如果让公安机关来判断是否应当“强迁户口”,那么公安机关就行使了审判权,系越权行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得顺从法院的指导。于是按法院的诉讼指导,律师代理老人满怀信心地向当地派出所提交了“强制迁移户口”申请书。嗣后,公安机关既未行动,也未答复,老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当地公安机关列为被告,律师代理老人请求法院根据上当地公安局于2000年2月1日施行的《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判令行政诉讼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将5人户口强制迁移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更令人遗憾的是,行政诉讼被告称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律师分析认为,其实,新的“管理规定”只是对“强制迁移户口”没有再重新作出规定,而并没有宣布旧的“暂行规定”废止或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依照立法原理,旧的“暂行规定”除与新的“管理规定”有冲突或不符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新的“管理规定”外,其余旧的“暂行规定”条款应当继续有效。然而,一审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却认为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强制迁移户口的规定,确认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并据此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老人要求被告公安机关将5人户口予以强制迁移的诉讼请求。 至此,老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已有住房并不具有“同住人”身份的子女或亲属将“空挂户口”迁出,以实现老人合法权益的愿望落空了!律师认为,由于房管部门把“有户口的人”和“同住人”混为一谈,使老人要将承租房转为产权房必须征得“有户口的人”同意,使得老人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将“空挂户口”迁出。然而,法院对要求迁移户口的诉讼不予受理,认为不归其管辖;而公安机关又称取消了原有的“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定职责,让老人真的“告状无门了”!在“强制迁移户口”上出现的法律“空白”,反映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还不尽配套、完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缺乏合理性,也不够明确,不仅使得老人维权遭遇障碍,也使得法院、公安机关在遇到此类要求强制迁移户口的法律纠纷时,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能为力。 为此,律师建议市人大、市政府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等有关方面能够重视并研讨此事,积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来弥补这一问题上的法律“空白”。在具体规定上,或确认今后因户口问题妨碍老人行使合法权利或有损老人合法权益的可作为民事侵权案,由法院受理,判决侵权人迁让(包括迁移户口);或恢复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形下具有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利。另外,房管部门应对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和并不实际居住,只是“空挂户口的人”有所区分,对房屋产权人变更、承租人变更、房屋性质由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等权利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并不是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人”的同意。
❷ 户口迁入有物业管理开的实际入住证明,可迁入处户警不给盖章说必须证实我本人确实入住才开证明!怎解决
不算是刁难,因为"户口所在地"不一定是你的"居所地",也就是说,你就算是户口迁移了,只要你不是在这里住,你的居所地也只会是你现在工作的地方。户籍警不能给你盖章证明你的居所的就是在这里,因为这样是不合法的。
❸ 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派出所户籍科办个准迁证所有证件都齐全,审批后被告知未在迁入地址长期居住,户口迁入
你是在迁入地长期居住吗?没有的话属于空挂户口,是不允许迁的。如果在迁入地长期居住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调查报告
❹ 房子一定要入住才能迁入户口吗
我刚去办理迁移户口,资料齐全,最后问我有没有进去住,我说二手房刚装修完,正在通风,结果不给办理。好郁闷。
❺ 购买学区房 卖方不按约定迁移户口怎么办
实际中,买卖二手房时,对房屋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问题,一般是在签订二手房买卖时即被确定,所以,卖方不按约定迁户口,买方可以优先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
具体而言,买方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法:
1、二手房买卖合同已做好约定的,按该约定进行处理。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但是卖方卖的房不是唯一性住房,简单地说,就是卖方只有该套房,或者虽然是其唯一性住房,但有亲属好友或单位愿意接受其户口的,那么买方即可要求其或当地派出所协助将户口迁走。
并且,买方可以直接找卖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至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去法院起诉之后,买方只能主张损失赔偿,无法坚持卖方迁移户口的主张,而法院也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因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无权对此作出判决。
3、如果房主确实无法迁走合同的,即卖方只有该套房且无其他住处,买方也可以办理房屋户口入住,原房主的户口继续留在房屋处并不影响买方办理户口及正常使用。
而且,如果买方请求了派出所协助的,派出所也无法强制将卖方户口迁移。
最后,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些人会注意先做定好卖方及时迁出户口的约定,但是有些人没注意到这点的,可能就不会做相应约定。不过,一旦双方协商或是向法院起诉时,未能确定违约金的,并且损失也较多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❻ 外省户口迁入驳回是怎么回事
外省户囗迁入驳回的意思是说,迁移的接收地拒绝接收户籍迁入,发回原迁出地。
❼ 购房入户的手续已全部交齐,并未实际入住,但派出所民警在核实时认为我没有入住,有这样的规定吗
有。现在户口迁入以实际居住为准,原因很简单,现在户口不用来限制人(北京、上海除外),只为方便管理。
❽ 拆迁中,未实际居住是否一定是空挂户口
随着近几年上海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期间产生的房屋拆迁纠纷仍占一定数量和比例。由于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以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分配不当,处理不公,不仅会在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诱导或抬高另一方当事人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引发纠纷、激化矛盾,损害家庭、家族、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其中房屋动拆迁的空挂户口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一、拆迁房内空挂户口问题概述
空挂户口问题是指相关人员只将户口落入某一处房屋地址,而并不实际不居住的情况。这一问题在我国因为户口政策、上世纪知青回城、现今的人口流动、多处房产等原因,而普遍存在。
相对应的,我国目前动拆迁安置补偿主要有两种政策:“数砖头”,即依照原房屋面积给以相应补偿,“数人头”,按照原房屋内的落户人口来核算安置补偿。这就导致空挂户口人员在动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在上海等大城市这样的问题就更加突出,而且因为房产利益较大,导致人们为此争议纷纷,甚至亲人、朋友间闹上公堂。更有人为了拆迁利益而故意空挂户口,导致社会不公、矛盾激化。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也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但是目前的实践中,大多数房屋拆迁纠纷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产生的纠纷,虽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1月12日就形成《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在已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正在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信访等涉及的房屋拆迁纠纷中,对被拆迁居住房屋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及对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的争议仍占较大比例。我所曾代理了一起祖孙三代就房屋动拆迁利益分割引起的纠纷,就此引发了笔者对空挂户口人员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思考。
❾ 重庆市区,房产证没下来,实际入住后凭购房合同可以迁户口吗 江北北部新区的。。
你好: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只要你在市区拥有房产,就可以凭备案的购房合同项辖区派出所申请,原则上能够转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