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logo
『壹』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实践中,为商标?请看下文。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贰』 特殊标志的国家政策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 李鹏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三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文件齐备无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将特殊标志有关事项、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特殊标志登记簿上登记,发给特殊标志登记证书。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前款所列各类通知书,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或者邮寄之日起的20日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变更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标志申请费、公告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1996年07月13日 颁布
『叁』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
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
『肆』 求微信logo的特殊字符
方法/步骤:
1、首先要在手机上面登录到自己到微信账号,然后随便打开一个与好友的聊天窗口,在窗口上面点击输入框上的表情;
2、点击输入框上的表情以后进入到表情窗口,在表情窗口里面点击选择一个喜欢的要加入到名字上面的表情;
3、点击喜欢的表情之后,表情会添加到文字输入框里面,再输入框里按住表情会出现一个菜单,在菜单上面点击选择 ;
4、点击选择以后输入框里面的表情被选中,这时又会出现一个菜单,在菜单上面点击复制,
5、点击复制以后添加到文字输入框里面的表情符号就被复制下来,然后再开始页面点击屏幕上面的三个小点 ;
6、点击三个小点之后出现下拉菜单,在菜单上面点击最上面的名字 ;
7、点击名字之后,进入到个人信息 窗口,在个人信息窗口上面点击昵称;
8、点击昵称之后进入到更改名字窗口,在名字后面按住不动会出现一个菜单,在菜单上面点击粘贴 ;
9、点击粘贴以后复制下来的表情符号就会粘贴到名字的后面,然后点击保存按钮;
10、点击保存以后名字上面的符号就添加好了。
『伍』 ps中如何设计特殊logo效果
PS完全可以胜任这种任务!如果你还会点AI那就更好了!~
金属效果可以使用“版渐变”来制作!火焰效权果需要找一张火焰素材进行“叠加”处理!至于你说残缺,那是用“脏迹笔刷”擦出的效果!如我图片上的的水雾效果。
『陆』 谁知道怎样在自己的照片上加特殊的LOGO
很简单啊,你用PHOTOSHOP,把你的LOGO做到图片里面去。加一些适当的LOGO确实不错啊!
在自己的照片上加特殊的内LOGO,可以通过添容加水印来实现。方法如下:
您在上传产品信息图片,点击上传的选择选择您要添加图片的来源为我的电脑,在页面中图片加水印以防盗用前面打上勾,在上传您的产品信息图片,提交就可以啦。具体如下截图:提醒:已经上传的图片需要重新上传一遍即可增加水印。我来完善答案
『柒』 发张特殊标志,符号图片做头像
『捌』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哪些相同点
1、特殊标来志与商标都按照《类似源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注册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都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3、特殊标志的不少制度都参照商标制订。
综上,通过对特殊标志与商标之间异同的梳理,特殊标志不属于商标,特殊标志权之于商标权不是被包含的关系,二者为并列关系,均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在我国,特殊标志与商标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不少制度上,特殊标志也参照商标制度设计。特殊标志具有非营利性的基本性质,在程序上较之商标大幅简化,期限上较之商标大幅缩短。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玖』 使用特殊标志的意义有哪些
使用特殊标志的意义
1.标志设计不仅是实用物的设计,也是一种图形艺术设计。它与其它图形艺术表现手段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艺术规律。它必须体现前述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由于对其简练、概括、完美的要求十分苛刻,即要成功到几乎找不至更好的替代方案的程度,其难度比之其它任何图形艺术设计都要大得多。
2.别性是企业标志重要功能之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不断加剧,公众面对的信息纷繁复杂,各种logo商标符号更是数不胜数,只有特点鲜明、容易辨认和记忆、含义深刻、造型优美的标志,才能在同业中突显出来。它能够区别于其它企业、产品或服务,使受众对企业留下深刻印象,从而提升了logo设计的重要性。
3.随着企业的经营和企业信息的不断传播,标志所代表的内涵日渐丰富,企业的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都会被大众接受,并通过对标志符号的记忆刻画在脑海中,经过日积月累,当大众再次见到标志时,就会联想到曾经购买的产品、曾经受到的服务,从而将企业与大众联系起来,成为连接企业与受众的桥梁。
4.标志是企业视觉传达要素的核心,也是企业开展信息传播的主导力量,在视觉识别系统中,标志的造型、色彩、应用方式,直接决定了其他识别要素的形式,其他要素的建立,都是围绕着标志为中心而展开的。标志的领导地位是企业经营理念和活动的集中体现,贯穿于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中,具有权威性的领导作用。
『拾』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哪些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在我国,商标法律关系主要由《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而特殊标志法律关系由国务院于1996年颁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调整,此外针对不同的特殊标志,还会通过制订不同的单行条例予以规范,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等。
2、性质不同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特殊标志和商标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商业标识。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即在营利性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主体通常均具有营利性质。
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由该条文义分析,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限于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具有公益性,或者说是非营利性。且《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该条明确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只能是非营利性的组织。
(2)特殊标志可用于商业活动并不改变特殊标志非营利性的性质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可见,特殊标志虽然具有非营利性,但可以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它物品上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这里的“他人”包括营利性的主体。因此,特殊标志与商标一样可以起区分商品或来源的作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也要求特殊标志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但从特殊标志制度设立宗旨而言,仍然是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虽然特殊标志可用于商业活动,但与特殊标志的非营利性并不矛盾。
3、核准程序不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适格的主体可以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对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在所不问。因此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4、期限不同
特殊标志相关的各种关于期限的规定较之注册商标的期限规定均有明显的区别。
商标注册申请,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大约需要9个月的审查期及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因此最快也需要一年的时间才能核准注册。如果遇到异议,则又需要一年以上的审理期。若经异议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进行不予注册复审乃至行政诉讼,则商标的核准注册更是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