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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驳回申请

发布时间: 2021-02-26 11:20:56

1. 亲!申请驳回劳动合同终止书是在哪个法院

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不是法院。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内行为,有异议的,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2. 申请的劳动仲裁被驳回了我还能在申请吗

这个裁决合法。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满一年起,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范畴,仲裁委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2016年2月28日止,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11个月。
该问题当事人应当主张的是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而非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因为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没有仲裁时效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或者自2015年3月9日起分别计算(各地规定不同),当事人离职之后再行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也会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1、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支付五险一金补偿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五险,根据《劳动法》第100条以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求补缴;一些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仲裁请求,但可以主张补缴,不能主张补偿给个人。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提成工资
当事人提成工资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包括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的证明,提起民事诉讼也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关于经济补偿
如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并非是以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书面告知或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个人能力不足辞职。在很多省市,对与此种情况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现仲裁委给予支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袒护了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26.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 员工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企业有没有权利强制驳回申请

不可以,员工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如未在辞职报告中写明准备离职的时间,视为其准备在30日后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有离职意向后再待下去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其所负责的工作也不必持续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让员工立即走人的话,应当和员工进行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这种情况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但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告诉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可以提前离职,但不指定明确的离职时间,而是交由员工来选择的话,则仍然应视为“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驳回申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因公司注销劳动争议申请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 对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请裁定能否上诉

问: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裁决的裁定能否上诉? 答: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时,劳动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问: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用人主体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1、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6. 法院对用人单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

【1】单位上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对申请撤去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驳回请求后,

中级法院裁决为终审裁决

【2】中级法院的裁决从裁决送达当事人裁决书之日起,生效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 劳动者申请仲裁对象为用人单位被驳回能否直接起诉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

驳回你的仲裁申请,你你可以把用人单位列入被申请人,把派遣单位列入第三回方。开庭审仲裁委会把他答们都通知到庭的,你就可以直到你告的权益到底是划分给谁的,他们两之间是会有协议的。还好是驳回,不是判决你与用人单位怎么样,否则你还要先去法院要求撤销这份仲裁裁决书,过了15天时效,你没去上诉就等于你认可与用人单位不存在纠纷了。在申请仲裁时,把所有涉及到的单位及个人都列入仲裁申请书上,否则你就要一次次告了。

8. 请问走流程申请离职,被领导驳回了。是否一样可以按照劳动法一个月后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内以解除劳容动合同。如果您考虑好后,确要辞职,请将辞职申请提前三十日递交给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办公室(留好公司收到的证据),在公司收到您的申请30日后,若公司没有批准,您也可以走人;在30日内公司什么时候批准,您就可以什么时候走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向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您可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给您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您最好和公司协商,讲明辞职理由原因,一般公司会理解的!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希望能帮到你

9. 劳动仲裁裁决后,劳动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被驳回,用人单位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吗

在此情况下,受理撤裁申请的中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审理撤裁案件,待基层法院作出裁决后,视其结果而决定是继续审理还是裁定终结撤裁程序。其理由在于:中院受理的撤裁申请案件,其诉讼标的为生效的仲裁裁决,若此终局裁决失去法律效力,仍对其进行审理不仅实无必要,也浪费诉讼资源,徒增当事人的诉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在基层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裁定前,终局裁决的法律效力只是处于暂不生效的状态,其最终效力如何,需待基层法院的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而定。因此,在基层法院受理了劳动者的起诉后,若劳动者申请撤回起诉且经法院裁定准许,或劳动者起诉时已超过时效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则终局裁决恢复法律效力,撤裁申请案件的诉讼标的被确定化,中院恢复审理申请撤裁案件。若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且坚持诉讼的,基层法院则应对此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实体判决,终局裁决失去法律效力,永不生效。至此,中院受理的申请撤裁案件的诉讼标的已不存在,继续审理已无必要,故应作出裁定终结撤裁程序。因此,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裁,中院受理后应裁定中止审理撤裁申请案件。终局裁决若因基层法院作出实体判决而失效,中院则作出裁定终结撤裁申请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终结诉讼程序的情况列明中并不含有此种情况,但其终结诉讼的法理依据是一致的)。若终局裁决因基层法院裁定准许劳动者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而恢复效力,中院则应恢复审理撤裁申请案件。所以,能理解你的担心和顾虑,但是,没必要这么着急在基层法院作出反诉的行为,等基层法院判决后,对于基层法庭判决不服的,还是可以向中院提出诉讼要求的。

10. 劳动纠纷案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收到再审申请书后需要做什么应对……。。。。。。。。。。。。。。

1、《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专查,符合本法规属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一般情况下,再审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算。处理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符合再审条件的,作出再审裁定;二是驳回再审申请。
2、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后半段的规定,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具体延长多长时间,未明确规定。在实际中,审查时间往往超过3个月。
3、作出再审裁定,并将案件指定某一法院再审后,负责审理的法院才能确定开庭日期。一般在审理法院收到再审案件后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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