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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直接驳回起诉

发布时间: 2021-02-25 23:51:06

❶ 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1》不予受理发生在递状阶段,法院跟据你的情况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讼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不于支持发生在诉讼的开庭过程中,也就是法院对你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不予支持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术语。《3》驳回起诉?应当是没有的,只有驳回上诉是有可能的。驳回上诉已经进入到二审程序了,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已经审结了,由于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过进一步的深入调查取证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审判此案时,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刑得当,认为你的上诉是没有道理的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❷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❸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审当如何处理

二审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❹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❺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抄的情形:袭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❻ 一审法院驳回我的上诉是不是就等于我输了一审官司。

1、应该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能说是回驳回上诉。
2、如果是被一答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则表示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是属于原告一审败诉的;如果是因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而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则一审法院仅是对程序问题作出了裁判,并没有就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说是败诉。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有权在上诉期内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❼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自诉案件,审法院可否调解结案

我们在审理刑事自诉的二审案件时,对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可否调解结案的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不能调解。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只能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并没有提到以进行调解。另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以调解。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不仅应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您来信中提到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是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重要原则,也是自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的重要特点之一。它应当贯穿于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一审阶段。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说明,不论一审是否已经过实体审理,二审都可以进行调解。这种调解程序可参照自诉案件一审调解的程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一经送达,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视为撤销。如二审调解不,则应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

❽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来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源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❾ 什么情况下 一审 直接由中级法院受理

法院分工各地有不同,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9)一审法院直接驳回起诉扩展阅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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