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许可申请与不予受理
① 破产申请中 驳回申请 与 不予受理 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申请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依据的是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二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申请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二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二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驳回申请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1)驳回行政许可申请与不予受理扩展阅读: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
驳回申请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申请。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
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不予受理
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在那些情形下属于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那些情形下属于依法履行职
在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况下,属于违法,应当曾担法律责任。
在他没专有义务作为属而不作为的情况下,属于“履行职责”。
确实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不受理,(排除你的申请不合法,或是资料不足时提醒你,而你不补充材料),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告他去)。 这要看你申请什么了。
③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与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区别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其适用范围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时使用。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设定的,其内容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一种法律文书,不是以告知为目的,而是向申请人明确表示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驳回行政许可申请与不予受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④ 商标被驳回与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一)原因不同:
商标被驳回是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在先申请或注册原则”及违反禁注条例,商标局才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则是因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书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才不予受理的。
(二)审查对象不同
商标被驳回是因为其本身不满足核准注册的条件,因此审核对象只有商标本身。
商标申请不予受理主要还是因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只属于形式审查阶段,审查对象只是商标申请文书和商标形式。
(三)下发文书不同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商标被驳回,商标局会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
(四)退费政策不同
缴纳相关费用是商标受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商标被驳回是不退还申请费用的。
而正常情况下不予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未扣除相应费用。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
⑤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十来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自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⑥ 不以受理和不予受理一样吗
有不予受理和不予以受理两个说法,不过意思是一样的,就是不给予受理。没有不以受理,意思应该是一样的,可能说错了。
⑦ 8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⑧ 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版权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