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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执行异议代理词

发布时间: 2021-02-24 19:29:13

① 求原告代理词一份。要求详细,内容有利可循。写得好会有加分哦。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庭前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调解,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代理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根据法律发表以下3点代理意见:
第一代理人认为各被告对本案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赔偿
第三被告在庭审中的辩称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现就以上三点具体论证如下:
(然后详细说明事实和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② 写一份民事起诉状和原告代理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某,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单位(没有的可以不写),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尽量写常用的号码)
(如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某某商场,商场的地址,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1.请求判被告某某商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写明具体数额);
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齐某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复印件数和原件要写清楚)
3.其他材料××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齐某诉我公司民事赔偿一案,先作答辩如下: 应当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张,论述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
代书人:某某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至于原被告的代理词是具有变动性的,是根据对反的提出的证据来进行辩论的,你可以参考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书记员:(注意:书记员应站着念)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黄令军,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某某,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张某某,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黄小巧,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某某,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萧某某,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的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的异议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陪审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甘孜州康定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令军与被告黄小巧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小伟担任审判长,何某某担任审判员,张某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甘薇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已经明确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了
陪审2: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协议书”。 内容为:“一、大渡河刘店门口住处(原告现住处)由小黄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给长女黄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处由黄令军居住,到百年之后,有三个儿女分配,属于关宅子。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动 ,同意调换, 在4月20号到5月5号内进行调换,调换双方当事人黄令军(由黄长松饰)(指印) 黄小巧 (指印)2001年4月20号。”协议签订时双方未去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且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实际调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黄令军)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黄小巧)管理使用,在2012年初,被告将旧房扒掉,盖上了新房。2012年4月份时,被告让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调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法院: 一、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还有无补充?
原告:有,我要求确认2001年4月20日我和黄小巧签订的宅基地调换协议无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己发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审判长、两位陪审员好,下面由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都是在基于自己双方的真实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都是适格的当事人,所以该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女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我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主要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我们第一组证据是康定县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霞、张兰英对证人李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请法警将证据递于被告)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是
审判长:传证人李某某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郑秋霞:我叫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你与原被告什么关系?
李某某:原告、被告和我是一个村的。
审判长:证人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某某:没得异议。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李某某: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及诉讼代理人想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请问你认识我的当事人黄小巧吗?
证人:认识,我们是一个村的,她就住在我隔壁
被告代理人:那你和黄小巧平时走得近吗?
证人:怎么说呢?我们就是平常爱聚拢一推摆龙门阵耍,看到打哈招呼,关系算一般嘛。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他们黄令军和黄小巧签订的房屋调换协议吗?
证人(李):这个我晓得点,我和黄小巧摆龙门阵的时候,听她说过
被告代理人:那你知道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吗?
证人(李):只是听她说要和她爸爸调换房子,还签了个协议,具体的内容就没听她说过了
被告代理人:你的意思是说具体的内容你也不清楚?
证人(李):嗯
被告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原告及原告代理人是否有问题要问?
原告:有,请问证人,你和黄小巧家距离有多远?
证人(李):他家就在我隔壁子,只有几米远
原告代理人:意思说黄小巧家里只要有什么大的响动,(比如说搬家)你应该很清楚喽?
证人(李):嗯,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你有没有看到黄小巧搬过家,或者看到黄令军搬过来住在黄小巧的家里?
证人(李):这到没看到过,只是看到黄令军偶尔会去他女儿那里,而且待得时间也不长,大概就一两天左右吧。
原告代理人:你怎么如此确定黄令军在黄小巧那里待的时间呢?
证人(李):因为黄令军在她女儿那里无聊的时候,会来找我们几个邻居一起打牌耍,他不来找我们打牌的时候,就晓得他就已经回自己的家了。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那份协议在之前我们已经上交法庭,我们以此来证明双方协议调换的房屋是大渡河店门口的一处原告黄令军居住,但是双方并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且未实际调换过,所以此份协议是无效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我们对该协议的内容无异议。但我认为原告证明的观点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协议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是无效的,我们认为本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签订《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都是在基于自己双方的真实合理的意思表示上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都是适格的当事人,虽然双方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协议上约定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上都有双方的指印为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是有效的。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2:下面我们出示一组照片,用以证明从2001年4月20日后被告用于调换的房屋又被其本人扒掉,并重新盖了其他房子,而原告的一处也是一直由原告居住并做生意用了,这既是说双方已经默认不再交换房屋,所以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请法警将证据递于被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我们主要由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1、2011年5月24日,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秋霞、萧朱对郑XX调查笔录一份,地点: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内容为:在今年4月份,当时有我、王XX、肖XX三人去找黄令军,通知叫他把东西15日内搬走,黄令军不同意搬走。2、2011年5月24日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秋霞、萧朱对肖XX调查笔录一份,地点:康定县新城律师事务所,内容为:在今年4月份,黄小巧叫我去找黄令军,当时有我和王XX、郑XX三个人,通知黄令军15天内把所有东西搬走,黄令军说,我死都不搬走。这两份调查笔录就说明了我方当事人并未默认双方不再履行签订的协议,而是原告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没有到庭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但是被告提供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符合证据规定要求,请求法院认定证据不可信。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其内容为:“三十年前(即1982年)互换地 ,今天欲反悔被驳回。”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互换宅基地的行为应为有效,从稳定方面考虑,维持现状会更有利于稳定。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有,认为此证据无效力。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下面出示照片二张,以此证明原告现仍然住在大渡河店口处,并开了一家饭馆。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呈给原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有异议。我们认为该照片与本案件无关,我们案件审查的是协议效力问题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双方对宅基地互换协议本身无异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证明被告方观点成立,被告所举案例发生在1982年,当时土地管理法并未颁布实施,不适合本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将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辩论,第一,双方虽签订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都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之前制定的协议应视为无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宅基地非法转让,且宅基地的调换需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但双方未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报告审判长,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有辩护意见需要发表?
被告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女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意见发表?
原告代理人:有的,请对方想想,是被告黄小巧将我方当事人强行赶出,抢占房屋,是黄小巧不顾父女情分,当初制定该协议的初衷是为了让起彼此之间能够有更好的生活,但是其被告一方将原房子翻新。其实际上意义不是想换房子,其将原告赶走的行为更加表明其翻新房子的行为并不是真正为了给他父亲一个更好的生活,被告在翻新房屋后,与我当事人协商的真正的目的是霸占我当事人的房屋,我的当事人于是才不愿搬出,而被告却采取强行措施,实属不合法行为,由此可见,被告翻新房子是对协议的一种根本的违约,违反协议的主要义务,因此我方要求协议无效。报告审判长,我的第二轮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有无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并非我方事先将房子翻新,而是由于原告一方一直居住房子并以此经营,我方认为此种行为实际已经有不履行此协议的意思表示,但是我方依然是以履行合同为宗旨,为原告一方以后更好的生活环境,才进行了房子的翻新;其次我方并不是将原告强行赶走,而是事先委托他人于原告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并没有达成协议,为了确保协议的正常履行,才采取强制措施。我的第二轮辩护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说:原告黄令军虽然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此协议非法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更不能因为他不知法而认定期协议有效,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所以该协议时无效的。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法律设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服务人民,自然人之间在相互转让住所,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有利于弘扬主权在民,村民自治的作风。房屋调换协议有效。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前边举证我们已经提到过,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内容为:“三十年前互换地 今天欲反悔被驳回。”这也因该证明此协议有效,法院应该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无意见?
原告代理人:有,请被告方注意,你们说的法院报上的三十年换地,根据国土资源部 土地调整办法 实际调整20年的应为有效,而本案只有10年,且为实际调换,不适应该规定及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们现在请求实际履行,但是原告方不履行,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的一方不仅仅使我们,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更甚者,将用于条换的房屋扒掉,盖上新房,这分明是不想履行协议。此外结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禁止转让这一法律规定,我方坚持认为,本协议无效。请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可以自己加点)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坚决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系原告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宅基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大渡河刘店门口住处(原告现住处)由小黄小巧(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给小女黄小巧,任何人不得干涉。二、老家一处由黄令军居住,到百年之后,有三个儿女分配,属于关宅子。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动 ,在4月20号到5月5号内调换房屋,双方当事人 黄令军(由黄长松饰)(指印) 黄小巧 (指印) 康定县姑咱司法所(印章) 2001年4月20号。”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调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2年,将旧房扒掉,盖上新房。2010年4月份,被告让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宅基互换协议,但双方一直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换房行为,原、被告的宅基互换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互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判决如下:
1、原告黄令军与被告黄小巧于2001年4月20日订立的“宅基调换协议书”无效。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小伟 审 判 员:何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书记员:甘某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长:坐下。

③ 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怎样写

一、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举例说明: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采购订单上明确规定:“若接受本订单相关条款,请于三天内回复。”对此我方认为:

(1)订单的性质。本案中订单的性质是要约。

(2)订单是否已经失效及订单失效的法律后果。依照该条款,对方的承诺期限是三天,而对方并未在三天之内回复我方。所以依法要约已经失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我方认为,作为本案中主要证据的订单已失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没有拒收货物的行为。

(1)原告没有被告XXXX的证据。

(2)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送货的义务。对送货义务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对3,220支硅胶的交货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货上门,这点原告在庭审上也作了认可;在原告送货前,被告也没有通知送货。 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来通知原告送货。

三、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在18个月后,被告认为该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对原告突然提起诉讼感到费解。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01月

④ 交通事故被告无过错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及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责任法定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都要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担责,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责任理论的一个基本常识。本案肇事驾驶人是马某,根据大庆市交警支队2004014号责任认定书已认定马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马某本人自负其责。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应该说是于法无据,诉非其人。且马某已于2002年与本案被告离婚,因此本案被告已与马某无任何关系,因此本案被告无任何责任可言。

二、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即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然后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再向驾驶员进行追偿。但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文件不断地对无过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这一条款进行修正,逐渐免除无过错车主的责任。公安部公交管(1998)181号函规定了被盗车辆肇事后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定了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又规定了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肇事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机动车肇事一律要求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不公平的。比如此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驾驶资格,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并无过错,驾驶人本应自己承担责任。就象一个人借用了一台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不应由自行车所有人承担责任,一个人借刀准备割草,但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伤害了他人,直接责任人应该自负其责,而不应由刀具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彻底取消了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都没有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规定。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认识,也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取消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本意。本次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实施并废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对于原《办法》中关于车主垫付责任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作出新的规定,这决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本次立法意在免除无过错车主的垫付责任。

三、被告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主要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马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有驾驶资格,被告将车辆出借给马某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被告适用过错原则。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又没有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且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也给被告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再让被告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因此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与法无据,被告在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律师

⑤ 一审驳回起诉 二审代理词是什么东西

代理词是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所代理的案件的处理建议。

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介方作为第三人的代理词

请一定注意,第三人不应该提出执行异议,而是应提出案外人异议,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且对结果的救济渠道完全不一样。作为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承租权。而执行异议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认为违法所提出的程序性异议。
对于法院的执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提出实体上的案外人异议。另外,如果法院明确房屋有出租的情况,拍卖房屋是带租约拍卖,法院也不违法。所以,案外人异议不应该针对法院的查封,而应针对法院的拍卖,准确说是针对拍卖公告。要知道对于被执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卖。只要拍卖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况,并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参加拍卖,并享有优先承租权,法院就没有违法。
综上,如果法院仅仅是查封了房屋,建议提情况反映,而不是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只有法院对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确承租人的权益,才应该提出案外人异议。

⑦ 民事代理词和代理意见有什么不同,最好有格式

民 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上诉人李汉婷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参与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支持。
1、上诉人李汉婷自从1982年与被上诉人孙克新换得本村门前这块承包地就一直承包耕种至今并履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已逾24年之久,是当然的使用权人,有权享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也理应依法享有该地的征用补偿费。
2、被上诉人孙克新自从与上诉人互换承包地后,就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担任国家工商干部,且举家迁入蚌埠市,其依法无权分得农村承包地,也不可能交纳农业税。其既没有实际承包耕种土地,也没有履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因此,孙克新根本无权领去取土地补偿费。
3、孙克新所调换上诉人原在东风村的土地,实际上是由家住东风村的孙克新内弟陆春标实际承包耕种至今(现在仍继续占有耕种)。而李汉婷从东风村嫁到淮上村,换得本村门前的这块土地,承包耕种至今并履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这样调换以后恰好方便了双方的包耕种履行权利义务。这种状况已实际存在了24年之久。这一事实,有两村村委会证明及广大村民的认可,是不容否认的铁的事实。就是被申诉人自己也无法否认。这一做法也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应依法撤消、改判。
1、原判仅根据“纳税通知单”即认定孙克新承包耕种土地,履行承包权利义务,有权领去取土地补偿费。这一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并与事实不符。
2、原判认为“李汉婷既不是所有权人又不是使用权人”明显违背了“李汉婷自1982年以来一直承包耕种该地至今已24年”的客观事实,是错误的。虽然上诉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也不能成为公然无视“李汉婷承包耕种该地至今已24年并履行承包权利义务”的客观事实的理由。而被上诉人孙克新,不但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更没有实际承包耕种土地履行承包权利义务的客观事实,更没有领取该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案中,上诉人李汉婷实际承包耕种该地至今已24年,有三个农业人口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要补助和补偿,却未得到分文补偿。而被上诉人孙克新没有实际承包耕种该地,也没有农业人口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要补偿,却通过其与某些镇领导的关系,抢先拿去由上诉人李汉婷应得的1.9亩(每亩13200元)土地的征用补偿费25080元。显然是侵犯了上诉人李汉婷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原判认定错误,判决不当。为维护上诉人李汉婷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故请上级法院撤消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孙克新归还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5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由被上诉人长淮卫镇淮上村委会过失错发的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予以采纳。

代理人:沈 涛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二0 0六年二月八日

转自:http://www.falv360.com/lvshizonghui/lvshiwenji/2007-08-01/212888.html

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天津市博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参加庭审,依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供程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法律上没有依据。
一、 原告施工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原告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原告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签约主体不合格,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同时依据《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规[2000]5号第六条规定应当在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施工单位先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然而,一直到现在为止被告还没有收到原告编制的《竣工报告》,对于原告施工的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的责任完全在原告而不在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没有竣工验收合格,我认为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必须验收后支付工程价款条,原告现在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即使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原告主张的数额及计算数额的方式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对于本案原被告采取的是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来看,即使竣工验收合格的话,也要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工程价款。
对进入诉讼程序后进行的重新审核,本代理人持坚决的反对态度!在此谨提请法庭注意:本案不存在工程竣工结算方面的争议2005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已经就造价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即本案不存在工程完工后对造价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必须第三方出面确认的情形。本代理人认为,既然竣工结算程序已完成,工程造价已确认,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那么,在原告不能证明其行为不是真实自愿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定事由对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应当以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不应当去委托第三方去估价,更不应当以第三方的估价推翻双方达成的工程造价确认。显然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结果是绝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代理人:
天津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曙光
2005年10月24日

转自:http://bbs.sikaozhoubao.com/viewthread.php?tid=5406

个人认为,民事代理词和代理意见的作用和格式基本上是相同的.

⑧ 求银行贷款诉讼中一审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关xx、文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曹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借款协议中2.5%的月利率约定无效,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案是借期二个月的短期借贷,应适用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起施行的这一档年利率是5.6%。借款协议2.5%的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是30%,已经超过5.6%的四倍(22.4%)7.6个百分点,约定利率无效,原告代理人请求按年利率6%并上浮50%计算从而主张2.5%的月利率有效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246250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二、被告往案外人秦xx账户转款18.6万元是对原告的还款,被告这么做是原告知情并同意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号也是原告提供的,原告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转给秦xx的18.6万元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还款23.1万元这一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用手机号137xxxxxxxx(以其妻谢xx名义登记)与被告联络的往来短信截图13张,其中多张能直接证明被告转款给秦xx是按原告指示办的,秦xx账户是原告提供的,被告转给秦xx的钱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原告对这一点知情并同意,且从未提出转错了款、还错了人的口头或书面异议,这18.6万就是还给原告的。

三、原告请求被告承担38000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被告有充分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差旅费38000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首先,原告律师费的支出是基于仅在委托受托当事人双方内部间生效的双务有偿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为获取法律服务所付出的对价,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外部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与第三人无关,不应转由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承担。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不是必然的,与本案借贷债务纠纷没有关联性,借款协议中也没有写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必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最后,本案是合同违约纠纷,对于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借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即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借款协议时无法预见到被告会发生高达38000元律师费(含2000元差旅费)的支出,原告能够合理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应当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律师费支出不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之内。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姚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4月12日

⑨ 买卖合同仲裁中为被告写的代理词格式是怎样的

这种商事仲裁,建议找约定的仲裁机构官方网站,上面有文书下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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