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被告怎么才能驳回起诉
❶ 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胡某起诉称,其夫系被告某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粮管所的职工,并工作至退休。1985年其夫去世后,原告作为遗属每月从粮管所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2003年粮管所进行改制后被注销。在一次性补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原告就再也没得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下属单位某粮管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劳动法规补偿相关补助。某粮管所因企业改制后归口县粮油储运公司。 【分歧】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即认为被告不适格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被告某县粮食局并非某粮管所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不适格,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民诉法108条关于“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要求有适格或正确的被告,只要求是明确、具体。也就是说原告起诉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指出侵犯其权益或与其发生争执的对方是谁。原告在起诉时只要有明确被告,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就有诉权,至于原告是否具有胜诉权,则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不适格(即原告告错了人),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评析】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理解不同是产生上述两种意见的原因。对此我们首先对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请加以区别。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具体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笔者倾向第二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立案后又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对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且原告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符合法院管辖受理的范围,原告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如果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再次对被告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仍应受理,这将造成不必要的重复。 第二,当事人的诉权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称为起诉权,后者为胜诉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可见,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但它与实体权利有联系。因此,就被告不适格问题来讲,只要原告主张或提出了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民事程序法对此类纠纷又无限制,原告就有诉权,法院查明了原告告错了人,其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笔者建议对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依职权释明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起诉不具备实体权利和要件处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建议司法机构作出解释加以规范。
❷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吗
不属于民事抄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❸ 新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条文
民诉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具体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❹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抄的情形:袭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❺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来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源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❻ 被告能否对驳回起诉案件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
❼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❽ 民事起诉状上原告诉讼理由与事实不清楚,被告可以驳回起诉吗
只有在受理后发现
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应当受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驳回
的起诉,被告没权利驳回起诉,被告有权请求法院驳回
的诉讼请求。
❾ 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什么不同啊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阶段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在案件受理后,进入审判阶段,但是经过审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采用驳回起诉。
这是在不同阶段采取的裁定。
❿ 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