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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多写了一个有限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21-02-24 10:36:33

❶ 被告同是公司法人,可写一个被告吗

说应代表
能让支付
问: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称作称作代表称作定代表些称呼区别
答:具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能力依独立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组织与自同种命社组织体实质定社组织律格化
企业具家规定独立财产健全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经济组织确立企业制度处于使具备条件企业取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品产者经营者律拥独立格象自完全权利能力行能力企业种独立资格意义于:
独立于自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间两完全平等主体隶属关系双能按照等价、偿、自愿、互利原则形民事律关系;
二独立于企业员即企业与组企业员互相离各自自名义独立参与民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独立财产权利使企业能独立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四独立财产责任即企业民事责任企业自财产独立承担同组企业员财产关
《民通则》规定:依照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行使职权负责定代表说作定代表必须组织负责能够代表行使职权定代表由厂、经理担任由董事、理事担任主要看律或章程何规定
定代表代表企业利益按照意志行使权利定代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领导产经营;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切民事
定代表权力由赋予定代表承担民事责任代表行超授予权利范围能其承担责任
指特定社组织作企业公司称呼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错误拟制必须通自表示意志定代表由产定代表能够代表称代表公司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称作错误称作定代表规范用称作代表(平线律师事务所)

公司定代表律风险
民事责任
、定代表承担责任:定代表职务行企业行由产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定代表般向第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民通则》43条:企业定代表其工作员经营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通则》规定定代表民事律责任
1、经营错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民院关于贯彻执行《华民共民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58.企业定代表其工作员名义事经营给造经济损失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第三责任追偿错定代表或其工作员赔偿责任
典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赔偿责任
2、定代表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能承担民事侵权律责任
《民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由于错侵害家、集体财产侵害财产、身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则》第130条规定:二共同侵权造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3、违行受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民通则》49条规定:企业列情形除承担责任外定代表给予行政处、罚款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 超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事非经营;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四) 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擅自处理财产; (五) 变更、终止及申请办理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遭受重损失; (六) 事律禁止其损害家利益或者社公共利益
高民院关于贯彻执行《华民共民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民通意见61.民院审理案件查明企业民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六种情形除企业承担责任外根据民通则第四十九条第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定代表直接给予罚款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向关部门提司建议由关部门决定处理;构犯罪需要依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民通意见62.民院审理案件依企业定代表或者其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制裁决定服收决定书起十内向级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决定暂执行
民通意见63.定代表直接处罚款数额般二千元律另规定除外

❷ 存在多个被告,只与一个被告有仲裁条款,法院驳回起诉。

呵呵呵呵呵,现将“公司法”的一些条款说明一下: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呵呵呵,很明显,你可以以刑事罪名去和被二、被三谈,如果不行找公安局经侦报案。至于你去仲裁委仲裁被二、被三,是没理由。而去法院则因为一案不得二告当然没结果了。还是找个律师试试,可以风险代理啊。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❸ 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此处作为起诉条件的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这种诉称事实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或部分虚假的。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例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拔、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已受理,经审查后发现属此种情况,应予驳回起诉。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❹ 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出现错误该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

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即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应当另行起诉。

(4)被告公司多写了一个有限被驳回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主体不合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根据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来判断,但当事人适格又与实际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管理权和处分权。按照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可以进行放弃、承诺、和解等诉讼行为,并受既判力拘束。

如果无处分权或管理权的人为这些诉讼行为就毫无法律意义。一般而言,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就该法律关系具有诉讼实施权,即是适格的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诉讼,则是不适格的原告。

但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第三人,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也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是适格的当事人。如破产管理人就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具有当事人适格,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应诉。

无诉讼实施权,则当事人不适格,例如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替女儿主张肖像权或者替女儿主张与丈夫离婚,就是不适格的当事人。再如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提起的诉讼是适格的原被告。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

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能够通过其他诉讼得到救济,则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原告要求确认的必须是法律关系,纯粹事实不得提起确认之诉。但现代各国为发挥确认之诉解决纠纷与预防纠纷的功能,规定对于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确认之诉。

❺ 起诉时写错了被告的单位名称怎么办

申请更正或者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因被告名称弄错属被告主体不合格,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全部退回。如撤诉法院只退费一半,第二次再起诉时另行交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被告公司多写了一个有限被驳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❻ 民事起诉状中被告名称多写了一个“市”字,被告已收诉状、应诉通知书,但当庭认为被告名称错误,怎么办

法院会允许原告更改被告名称

❼ 诉讼主体名称写错一定驳回吗

诉讼主体名称错三字,围绕法院应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实务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地址,根本没有此单位,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建议原告更改被告名称。若原告更改被告名称的,案件应继续审理;若原告拒不更改被告名称的,应当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起诉时写错被告名字法院应否驳回起诉?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形成这样的分歧,实际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要有明确的被告的不同理解。只要正确理解了有明确的被告的内涵,案件即可迎刃而解。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试析如下:
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以使受诉人民法院能够明确原告所告的是谁。有明确的被告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也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应诉的资格。二是被告的地址、联系方式应当具有准确性和特定性,应当具体明确。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关送达皆由法院依职权而为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求原告将其起诉的对象加以具体化、特定化,目的是为了法院能够方便、准确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提高审判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户籍地(或工商注册地址)以及实际住所地(或实际经营地)。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址时常发生变更,被告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相一致,而且,有些地方的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尚未对外公开,当事人自己是无法调查取证的,如果采取简单办法,将案件推出去,让老百姓告状无门,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由于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话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获取被告的联系电话也比较容易,目前,电话方式已成为法院传唤被告到庭领取应诉材料的首选。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也应是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一项内容。
那么,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应诉的被告名称不一致,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当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法律是严肃的。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在起诉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太大,以至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原告错将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写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错了三个字,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并造成了法院对一个错误的被告予以登报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浪费了司法资源,则应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通过这个教训,想必原告在以后的诉讼中会加倍仔细认真的,读者朋友们也会以此为戒的。中原区法院 黄健

❽ 民事诉讼中,一个被告申请再审被驳回,另一被告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可以申请再审的,你们各是各的,但是结果不一定是你满意的

❾ 有一个案件,一审法院以被告不适格(其实该被告有限公司,但未进行工商登记)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

"其实该被告有限公司,但未进行工商登记",既然没进行工商登记,就没有法律上认可的主体,法院驳回是正确的。
不过,可以另行起诉,主体换为该所谓公司的经营者或出资人。

❿ 几个被告中有一个被告主体不对,是否可以全案驳回起诉

不可以,只会驳回针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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