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名誉权纠纷判决书
㈠ 名誉权纠纷证据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很多,只要能证明事实即可。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回三条证据包括答: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㈡ 名誉权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一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最高人民来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源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 条规定,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㈢ 借贷宝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书,究竟什么叫公平
我们搜索上榜公司涉案的法律裁判文书,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提炼出主要案件类型,案由,警示案例。
已颁布的P2P管理暂行办法真的管不到借贷宝吗?根据规定,实施前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
本案争议的焦点:2016年10月17日,借贷宝维权代表黄兴、叶宏伟、陈伦文、尚小强等人集体来访反映的借贷宝无风控措施,征收高额逾期管理费、虚假宣传等投诉举报信息我局已收悉。我局将在本市近期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你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并将持续关注该平台相关风险情况,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
被告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借贷宝做的是非法行为,但是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受理的都是什么呢?又怎么对投资者回答呢?按照道理,作为金融和市场来说,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是三公:公平、公正、公开。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与被告黄兴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4347号,支持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兴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人人行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开发了手机软件“借贷宝”,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借贷宝”是一款互联网个人间直接借贷的社交金融软件,为平台上的借款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从2016年起捏造事实,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反借贷宝旁氏骗局而合法得利》、《黄兴举报借贷宝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九鼎金融大鳄一个骗局套一个更大骗局金融风暴真面目》等文章,数百次诋毁“借贷宝”产品和其营运方人人行公司。被告不断发布的恶意污蔑原告进行传销、设资金池、搞旁氏骗局等言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持续传播,其频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原告的后续推广备受质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所有影响,删除所有原发及转发侵权文字内容;2、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所有转发侵权内容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承担所有费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230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院认为,名誉是一种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法人名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作为“借贷宝”软件的著作权所作者,具有承载“借贷宝”为指代名称的名誉权主体资格。被告黄兴在“借贷宝”及其开发公司的行为未经相关国家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撰写文章中作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洗钱”、“旁氏骗局”、“传销”等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对公众的独立判断产生影响,造成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虽然被告陈述其作为“借贷宝”的注册会员,人身和财产遭受双重侵害,但被告应当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当在网络上发布带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删除文章的范围,由于本案所涉文章数量较大,由本院依据文章的具体内容确定。关于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持续时间,本院酌情认定有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具体内容需由本院审定,持续时间本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酌情认定为七日。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10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304元公证费,该费用系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2015年8月8日,借贷宝诞生至今,不过短短三年,这期间有1.4亿用户、月活跃用户1000多万,每天交易额2-5亿,累计撮合交易额3600亿元。
在投资者、借款人、网贷公司三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演变成类银行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资本控制平台。网络借贷宝平台不应有头寸的产生。发展为非法的资本控制平台,资金腾挪、关联交易,变相吸储等灰色链条亦将随之诞生。
创新从来就不是颠覆性的,一个可以给用户带来价值的优秀商业模式,流淌的是业务流、信息流、现金流和物流,实际上流动的是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理念;必须是曾经成功过的,有生命力的,而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种不寻常的独特创新的商业模式,这是最坏的榜样,促进广泛的违法违规的金融乱象遍地开花,呈几何式爆发式增长态势,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等,引发社会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因此,熟人借贷的过分发育,是对法制社会的腐蚀、市场经济的摧残、和谐社会的瓦解。
㈣ 民事案件一审驳回二审会不会改判的问题(附一审判决书)
进入二审程序后可能有如下结果: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㈤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二审判决维持!但是判决书写的是驳回1审判决! 难道信息公开网不准确
发生这种情况,属于案件承办法官在填报结案信息时不认真造成的。
应当以判决书为准。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更改结案信息,保持结案信息的准确和真实。
㈥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二审判决维持!但是判决书写的是驳回1审判决!
裁定书是抄二审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一种法律文书形式。(裁定书主要用于处理程序问题。)一审判决书经二审裁定后为生效法律文书。因此,二审的裁定书就是维持一审判决,其内容以一审判决书为准。
㈦ 怎样打名誉权官司
所谓名誉权就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是指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方面素质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社会评价。名誉意味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对于其本人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非常重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权表现为企业在经营中的名声和信誉。
名誉权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专有性。即特定的名誉由特定的公民享有,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②人身性。即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联系。死者也享有名誉权,对于侵犯死者名誉权的行为,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寻求保护。
③非财产性。名誉权不是财产,不能以金钱观念去衡量,只能以社会道德观念去评价。
④不可侵犯性。即公民的名誉不允许任何侵犯。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个人的名誉。”不仅如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侮辱和诽谤等对严重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给予刑罚制裁。因此,对于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追究侵害人的责任。
.如何提起名誉权官司打名誉权官司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
当事人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
诉讼请求。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部分主要写明侵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及结果,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序等等。
.被告如何应诉当了名誉权官司的被告切忌感情用事,而应当在细读诉状的基础上,理清答辩、反驳原告的思路。抓住对方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有力地驳击。首先考虑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被告应从以上四个方面着手,首先找准突破口,反击对方。其次,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不权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寻找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有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们名誉权。……”作为被告可以以此为法律依据,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参与法庭审理。
在这一阶段,当事人要接受法庭对侵权事实的调查。作为原告,在陈这诉讼请求后,要针对起诉书上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如时间、地点、采取的方式等;提供所受到的伤害程度的证据材料,而且还应证明侵害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被告可u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各自主张的观点进行质证、辩论。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作为原告一方还可以根据案情变化发展的程度作出是否撤回起诉的决定。
.打名誉权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诉前应慎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公民、法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是社会的进步,对于他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勇于与其斗争。但是,在打名誉权官司之前要慎重。要仔细分析,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没有打官司的必要性。从法律上讲,法院既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又要保障正当的舆论监督,根据查明的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衡量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有些公民可能会觉得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构成侵权。如新闻报道宣传“扫黄”之必要性,批评某人在娱乐场所搞色情活动,只要报道内容没有失实,特定对象没有张冠李戴,就不构成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要符合它的构成要件。对大多数公民来说,要正确断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无疑是个难题,因此不妨在打官司之前请教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然后再决定是否打官司。
另外,打官司并不是解决名誉权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侵犯名誉权的影响较小。经交涉或调解,侵权人承认错误并道歉,在侵权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且适当赔偿精神或经济损失,就没有再打官司的必要了。当然,如果侵权人蛮不讲理,被侵权人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肆意践踏。
侵犯名誉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被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前提。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痛苦和不安,即造成受害非正常的名誉减损。
②行为人行为违法。一般来说,行为人只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的舆论监督,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名誉受损害的事实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该侵权行为与名誉损害事实2.1~1存在着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民法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损害后果,仍然希望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诉讼过程中,在加害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当中,为了及时制止侵害权行为继续进行,防止侵害后果继续扩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具体做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在判决之前以裁定方式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要予以审查,对有财产内容的要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可以驳回其申请。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如果原告赢得了官司,那么对这一项诉讼请求的执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保护受害人的前提下,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于众,其费用由被告承担。
㈧ 名誉权纠纷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犯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㈨ 董洁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被告需致歉并赔偿16万真的吗
董洁曾经是被诬陷过的,她也是不会忍受的,立马就把那个人告上了法庭,是诬陷罪的,被告也是被要求道歉并且要赔偿16万元给到董洁,这件事也是很正常的。我们知道许多明星都是会陷入在一种诬陷当中的,不仅是如此,这种诬陷他们的人一般都是会逍遥法外的,特别是在现今的互联网时代。
很多人面对这种情况都是不会这么勇敢的,因为可能自己也本身就有一些真实的这方面的情况。所以说,这提醒我们凡事 都是要清清白白的,才可以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不用受委屈的,还有就是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㈩ 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判定返还不当得利吗
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法院不会在判决书中判定返还不当得利。
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在法院裁判行为中,具体表现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无论何种裁判行为,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就没有再在判决书中判定返还不当得利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诉,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处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合同纠纷中没有对返还不当得利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对该内容进行判决。
二、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中有对返还不当得利部分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已经对起诉合同纠纷进行驳回,也是对所有诉讼请求包括该诉讼请求的驳回。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常见的两种裁判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两者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可针对提起反诉的被告以及提出诉讼主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两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应当采用裁定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从实体意义上对诉权的否定,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第四,两者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而驳回诉讼请求则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结案时适用。
第五,两者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权利。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24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3] 。具体适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二是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三是没有明确的被告。四是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五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六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七是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八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护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九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十一是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十二是二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依法不予保护或判决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经人民法院审理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三是被告不适格;四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第六,两者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无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对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则根据诉讼标的反映的法律关系区别情况计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