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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建设标准设计

发布时间: 2021-02-22 06:36:44

㈠ 最新加油站设计规范

这个最新的就是GB 50156-2002版本的 网络文库里就有专 网址如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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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2010中国石油加油站建设标准设计的书哪有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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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消防法规 加油站建设标准选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合理规划加油站的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服务网络体系,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加油站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

《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批准公布施行。

第四条 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指标管理。

第五条 新建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方案在路基完成、路面铺设开始后确定。

第六条 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选址,由各镇(区)依照《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报市经贸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经贸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二)报市城建规划部门审核,由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三)凭第(一)、(二)项的批复意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地转用或征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交易手续。

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之前,不得进行竞价交易;

(四)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凡不符合《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加油站不得审批。

第七条 新建加油站用地手续完善后,其建设用地应该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交易按照或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具体由镇(区)按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计划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经依法批准)可参加本市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交易活动。

第九条 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交易收入扣除交易税费后的所得收益,按照土地权属进行分配。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收益分配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贸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新建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为20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加油站在市属土地上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加油站在镇、村属土地上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有资产由原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若仍规划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须重新竞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加油站建设审批手续:

(一)凭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二)向市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加油站消防立项审核,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立项审核意见书》;

(三)填写《建设加油站申请表》,连同《消防立项审核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合同一并报市经贸部门初审,市经贸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原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四)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复文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加油站竣工后,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报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

(二)城建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证明及复印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保证体系(须安装税控装置)确认合格证及复印件;

(八)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复印件;

(九)气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及复印件;

(十)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加油站土地用途,拆除加油站的,参照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补偿规定对经营加油站的企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参照镇区的办法执行。

㈣ 加油站布置用什么规范比较好

如果来是加油站网点布置的话,需要符自合当地商务部门制定的成品油零售行业发展规划。如果是加油站建设的话可以选择《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如果是加油站内部装璜的话,可以参照《中石油加油站建设标准设计》以及《中国石化加油站装饰施工工艺标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如有不清楚的,可以留下你的邮箱,我将相关资料发给你。

㈤ 加油站等级划分标准

加油站的等级是根据加油站的油罐容积和单罐容积来划分的,共分为三级。

一级加油站: 150≤总容积≤210 m3,单罐容积≤50m3;

二级加油站: 90≤总容积≤150 m3,单罐容积≤50 m3;

三级加油站: 总容积≤90m3,柴油单罐容积≤50 m3,汽油单罐容积≤30 m3。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注意事项

1、散装买油需注意

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加油站一般是不向个人出售散装油的,也就是说必须开车来加油。但如果车辆真的因没油抛锚在了路上,车主又不想通过救援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况下拎着油桶买油也是被允许的。但这有两个前提,首先为了安全必须使用铁质油桶来打油,铁质油桶在汽配城等地都有销售,一般加油站也有销售。另外就是需要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带着证明就可以来买油了。

2、雷电天气不加油

原则上加油站是24小时营业的,但在一些极端天气下会暂停服务。比如强雷电天气时为了安全往往加油站会停止营业,待雷电结束再重新营业,因此建议车主夏季雨季多关注天气变化,适时调整加油时间。

3、加油站打手机

加油站内禁止打手机,是一个传言。加油站普遍采用电脑控制,在加油站接打手机,会造成加油站的部分设备引起感应,从而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最终导致计量不准。而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是不可能的。


(5)加油站建设标准设计扩展阅读:

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行为,引导社会加油站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连锁经营体系,是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规范加油站的特许经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油站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与加油站经营有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授予其他加油站使用,被授权的加油站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特许经营体系下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及相关服务,并向授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其中,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为特许人,被授予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称为被特许人。

二、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加油站特许人为中石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其授权的子公司(企业名单见附件)。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授权范围在各地开展加油站特许经营活动。

四、被特许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建筑安全标准;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信状况较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三)国家经贸委和省级经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特许人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依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向被特许人收取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和一定额度的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许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及经营手册;

(二)保证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向被特许人及时配送价格合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油品;

(三)向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或技术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金的使用、退还等事宜。

七、被特许人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授予的有关权利;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获得特许人开展的促销支持;

(四)要求特许人对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网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

㈥ 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 汽车加油站 设计规范GB50156-92 时间:2008-3-26 [ 大中小 ] 索引号 BA06-A0203-1992-002 生成日期 1992-12-1 发布日期 2008-3-2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的设计,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 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 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内生产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耐火等 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 汽车加油站 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 环境保护和 防火安全的要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 环 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 沼泽流沙 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 年一遇的最高洪 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表2.1.5 ┌─────────────┬───────┐ │名称 │安全距离(m) │ ├──────┬──┬───┼───────┤ │民用建筑物 │耐火│一、二│25 │ │ │等级├───┼───────┤ │ │ │三 │30 │ │ │ ├───┼───────┤ │ │ │四 │35 │ ├──────┴──┴───┼───────┤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 ├─────────────┼───────┤ │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 │35 │ ├─────────────┼───────┤ │国家铁路线 │50 │ ├─────────────┼───────┤ │工业企业铁路线 │25 │ ├─────────────┼───────┤ │公路 │15 │ ├──────┬──────┼───────┤ │架空通信线路│国家一、二级│2倍杆高 │ │ ├──────┼───────┤ │ │其它 │6 │ ├──────┴──────┼───────┤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 ├─────────────┼───────┤ │爆破作业场地 │300 │ └─────────────┴───────┘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 应符合中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 乙类油品的储罐, 当仅为丙类油品时, 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 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表2.1.6 ┌───────────┬─┬─┬───────────┬───┬─┬─────┐ │\安 \企业建筑物 │甲│甲│乙、丙、丁、戊类生产厂│ 明火 │厂│ 厂内道路 │ │ \全\ 构筑物 │类│类│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或散发│内│ │ │ \距\ │生│物├────┬──┬───┤火花的│铁├──┬──┤ │库内 \离\ │产│品│一、二 │三 │四 │地点 │路│主要│次要│ │建筑物、\ \ │厂│厂│ │ │ │ │ │ │ │ │构筑物 \ \ │房│房│ │ │ │ │ │ │ │ ├──┬─┬──────┼─┼─┼────┼──┼───┼───┼─┼──┼──┤ │一 │甲│50及以下 │25│25│12 │15 │20 │25 │25│15 │10 │ │个 │乙├──────┼─┼─┼────┼──┼───┼───┼─┼──┼──┤ │油 │类│51~200 │25│25│15 │20 │25 │30 │25│15 │10 │ │罐 │油├──────┼─┼─┼────┼──┼───┼───┼─┼──┼──┤ │区 │品│201~500 │25│25│20 │25 │30 │35 │25│15 │10 │ │总├─┼──────┼─┼─┼────┼──┼───┼───┼─┼──┼──┤ │容 │丙│50及以下 │12│12│10 │12 │15 │15 │20│10 │5 │ │量 │类├──────┼─┼─┼────┼──┼───┼───┼─┼──┼──┤ │ │油│51~200 │15│15│12 │15 │20 │20 │20│10 │5 │ │M^3 │品├──────┼─┼─┼────┼──┼───┼───┼─┼──┼──┤ │ │ │201~500 │20│20│15 │20 │25 │25 │20│10 │5 │ ├──┴─┼──────┼─┼─┼────┼──┼───┼───┼─┼──┼──┤ │油泵房 │甲、乙类油品│12│15│12 │14 │16 │30 │20│10 │5 │ │灌油间 ├──────┼─┼─┼────┼──┼───┼───┼─┼──┼──┤ │ │丙类油品 │12│12│10 │12 │14 │15 │12│8 │5 │ ├────┼──────┼─┼─┼────┼──┼───┼───┼─┼──┼──┤ │桶装油 │甲、乙类油品│15│20│15 │20 │25 │30 │30│10 │5 │ │品库房 ├──────┼─┼─┼────┼──┼───┼───┼─┼──┼──┤ │ │丙类油品 │12│15│10 │12 │14 │20 │15│8 │5 │ ├────┴──────┼─┼─┼────┼──┼───┼───┼─┼──┼──┤ │其它生产性建筑物 │12│12│10 │12 │14 │15 │10│3 │3 │ ├────┬──────┼─┼─┼────┼──┼───┼───┼─┼──┼──┤ │汽车灌 │甲、乙类油品│14│14│15 │16 │18 │30 │20│15 │15 │ │油鹤管 ├──────┼─┼─┼────┼──┼───┼───┼─┼──┼──┤ │ │丙类油品 │10│10│10 │12 │14 │20 │10│8 │5 │ └────┴──────┴─┴─┴────┴──┴───┴───┴─┴──┴──┘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 的 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 库内建筑 物、构筑物之间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表2.2.1 ┌──────────┬─┬─┬──────┬──────┬──────┬───────┬──────┬──────┬─┐ │ \ 防 \建筑物 │油│高│油泵房 │灌油间 │汽车灌油鹤管│铁路卸油作业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隔│ │ \ 火 \构筑物 │罐│架├───┬──┼───┬──┼───┬──┼───┬───┼───┬──┼───┬──┤油│ │建筑物\ 间 \ │ │罐│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甲、乙│丙类 │甲、乙│丙类│甲、乙│丙类│地│ │ 构筑物 \ 距\ │ │ │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 │类油品│油品│类油品│油品│ │ ├──────────┼─┼─┼───┼──┼───┼──┼───┼──┼───┼───┼───┼──┼───┼──┼─┤ │高架罐 │10│ │ │ │ │ │ │ │ │ │ │ │ │ │ │ ├───┬──────┼─┼─┼───┼──┼───┼──┼───┼──┼───┼───┼───┼──┼───┼──┼─┤ │油泵房│甲、乙类油品│12│9 │ │ │ │ │ │ │ │ │ │ │ │ │ │ │ ├──────┼─┼─┼───┼──┼───┼──┼───┼──┼───┼───┼───┼──┼───┼──┼─┤ │ │丙类油品 │10│7 │ │ │ │ │ │ │ │ │ │ │ │ │ │ ├───┼──────┼─┼─┼───┼──┼───┼──┼───┼──┼───┼───┼───┼──┼───┼──┼─┤ │灌油间│甲、乙类油品│15│8 │9 │9 │ │ │ │ │ │ │ │ │ │ │ │ │ ├──────┼─┼─┼───┼──┼───┼──┼───┼──┼───┼───┼───┼──┼───┼──┼─┤ │ │丙类油品 │12│6 │9 │7 │ │ │ │ │ │ │ │ │ │ │ │ ├───┼──────┼─┼─┼───┼──┼───┼──┼───┼──┼───┼───┼───┼──┼───┼──┼─┤ │汽车灌│甲、乙类油品│15│8 │8 │8 │11 │11 │ │ │ │ │ │ │ │ │ │ │油鹤管├──────┼─┼─┼───┼──┼───┼──┼───┼──┼───┼───┼───┼──┼───┼──┼─┤ │ │丙类油品 │12│6 │8 │8 │11 │9 │ │ │ │ │ │ │ │ │ │ ├───┼──────┼─┼─┼───┼──┼───┼──┼───┼──┼───┼───┼───┼──┼───┼──┼─┤ │铁路卸│甲、乙类油品│15│11│6 │6 │11 │11 │11 │11 │ │ │ │ │ │ │ │ │油作业├──────┼─┼─┼───┼──┼───┼──┼───┼──┼───┼───┼───┼──┼───┼──┼─┤ │线 │丙类油品 │12│9 │6 │6 │11 │9 │11 │9 │ │ │ │ │ │ │ │ ├───┼──────┼─┼─┼───┼──┼───┼──┼───┼──┼───┼───┼───┼──┼───┼──┼─┤ │装卸油│甲、乙类油品│30│15│12 │12 │12 │12 │12 │12 │ │ │ &nb

麻烦采纳,谢谢!

㈦ 加油站建设、设计和施工方案怎么做

详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2术语………………………………………………………(3)
3一般规定…………………………………………………(3)
4站址选择…………………………………………(3)
5总平面布置…………………………………………(4)
6加油工艺及设施……………………………(5)
9消防设施及排水………………………………………(6)
10电气装置……………………………………………(7)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7)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8)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8)
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7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口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到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3一般规定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V<﹦50
二级 60<V<﹦120 V<﹦50
三级 V<﹦60 V<﹦30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站址选择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别项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跨站 不跨站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建规》的规定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保护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式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5总平面布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沥青路面
5.0.4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设计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油岛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设施名称 汽、柴油罐 密闭卸油点 加油机 站房 其它建、构筑物 燃煤独立锅炉房 燃油(气)热水炉间 变配电间 道路 站区围墙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0.5 - - - 4 5 18.5 8 5 - 3
通气管管口 - - 3 - 4 7 18.5 8 5 3 3
密闭卸油点 - - 5 10 15 8 6 - -
加油机 - 5 8 15 8 6 - -
站房 - 6 6 - - -
其它建、构筑物 - 6 5 - - -
燃煤独立锅炉房 5
燃油(气)热水炉间 5 - -
变配电间 - - -
道路 - -
站区围墙 -
注:1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2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它建、构筑物系批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等
6加油工艺及设施
6.1油罐
6.1.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对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检测设施
6.1.8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到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入油口距罐底宜为0.15~0.2m.
6.1.11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到距罐底0.2m处
6.1.12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工艺系统
6.2.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卸油方式
6.2.2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6.2.11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4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高出地面4m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罐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其工作压力宜按表6.2.14确定
表6.2.14机械呼吸阀的工作压力(Pa)
工作压力设计使用状态 正压 负压
仅卸油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00~3000 200~500
卸油和加油均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1500~2000
9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2加油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10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须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须分别设置
3一、二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3块,沙子2m3
4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
9.0.12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2加油站排出建筑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应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10电气装置
10.1供配电
10.1.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10.1.3一、二级加油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1.9加油站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防雷
10.2.1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2.4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3防静电
10.3.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直击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采暖通风
11.1.1加油加气站内种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湿度庆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泵房、调压器间、消防器材间、发电间 5
消防水泵房、卫生间 12
营业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 16~18
11.1.2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在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锅炉、热水器宜设在站房内
11.1.3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卸油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锅炉宜选用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应高出屋顶2m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5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建筑物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9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3绿化
11.3.1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道路——路面边缘
A.0.2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储罐——罐外壁
A.0.7加油机——中心线。
A.0.9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重要公共建筑物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高层民用建筑物
11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l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4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达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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