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被驳回
㈠ 录音证据,没有欠条,被告不接传票,公告也不到法院,法院驳回诉请求正常吗
正常。
因为这个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没有证明效力。
法官采信的证据必须符合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你提供的录音证据只符合关联性一项,远远不够,没法采纳,法官当然驳回你的请求。
如果被告出庭了,法官会当场让他听录音,如被告承认是他的讲话录音,那就有了真实性。
如果被告还说,这个录音是在正常情况下录下的,就是没有受胁迫啥的,那就是有了有效性。
只要一份证据有了三性,那份证据法官才采纳并予以认定。
这样你的官司就赢了。
否则就会被驳回。
综上,法官的裁判一点没错。
㈡ 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录像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录音录像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㈢ 录音证据 被告不承认
楼上的简直是,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确保该录音证据符合两项条件:
其一,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其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形式的录音资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种录音证据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院在依据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三,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不过对方不出庭对楼主的确很不利,建议取得其朋友声相影像资料,让无赖的朋友到你家去,(这样效果比较好不会嘈杂)希望楼主早日要回钱,不过现在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
㈣ 怎样反驳录音证据
很简单.第一你可以 不承认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质疑其为伪造证据 第二 质疑录音内录像时的场容景,凡是录音录像里涉及不利于自己的均认为是被诱导,或者是事先排演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只要证明对方的证据取得存在法律瑕疵那么他就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录音证据怎样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版规定权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㈥ 录音证据对方不认可就无效吗
录音证据是来否有效,要经过法庭源的审查确认。对于录音证据,只要不是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取得的、也不存在其他违法之处,相应的录音证据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对方否认就无效。
但是作为官司而言,打官司成败的原因可能有许多方面,比如各方的证据是否充分、自己的主张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官是否公正,等等,都可能影响到官司的成败。
如果一审败诉,在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由于打官司是件复杂的事情,特别是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要想挽回败局的难度很大,建议委托当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㈦ 录音证据 被告不承认,怎么办
应该是可以鉴定证据的真实性的。具体情节,你至律师贴吧,去寻问办案经验丰富 的律师们,可以获得解答的。
㈧ 录音证据有了后当事人还是不承认事实怎么办
证据应当在抄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袭相质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8)录音证据被驳回扩展阅读:
证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㈨ 有录音证据,但对方不承认是当事人的声音而被采纳,该怎么办
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2、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3、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拓展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