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驳回的在哪个法院起诉
Ⅰ 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还能提起诉讼吗
你好,可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Ⅱ 行政复议以后上哪里起诉
一般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Ⅲ 镇里行政复议失败上诉哪级法院起诉
根据抄《宪法》和地方组织袭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它们没有设立工作部门的权利。而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是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那么提起行政复议,最低的应当是向县级政府提的。所以,对于上述问题的“镇里行政复议”比较迷惑,建议较为详细的描述因为什么事情,对谁不服才提起的行政复议,以便作出详细指导。
另外,“复议失败”是复议没有立案还是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结果,这两种的结果导致后续操作有些差异的。
Ⅳ 复议驳回后谁是诉讼被告
行政复议法复议决定中并没有“驳回申请”一种,只有行政机关在受理时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复议事项应“不予受理”。但是根据该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判断,该“驳回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但是,河北省法制办怎么会是复议机关?他连行政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本就无权受理对河北省劳动厅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的答复不能视为复议决定,你本应向河北省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复议的。如果你的复议申请是向河北省政府提交的,但他们推给法制办来答复你,60天复议期满后视为省政府行政不作为,你如不服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劳动厅为被告。不服河北省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以河北省政府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22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以谁为被告,要看你复议申请是否由省政府受理,60天内是否有加盖省政府公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没有复议决定书,你愿意告谁就告谁。
Ⅳ 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谁是被告是原被复议申请人,还是行政复议机关,两个一起诉可以吗请教。
这是一个具有制度意义的问题。
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形式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实践的需要,新规定复议决定的形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由此可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主要是解决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是对不予受理的补充。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不能视为维持。复议申请人对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以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Ⅵ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两者都版是可以的。权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Ⅶ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向行政机关辖区内的人民法院。
Ⅷ 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对行政复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行政复议驳回的在哪个法院起诉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Ⅸ 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应该向哪级法院起诉
按照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比较特殊,有的地方为降低审级,把案件留在地方解决,常常依据该规定将原本由当地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裁定移送到该中级法院辖区的某个基层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二审的法院就在该中级法院。
但是2014年颁布的新的行政诉讼法院则没有规定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因此,按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级法院是不能将自己一审的案件裁定交基层法院审理的。房屋、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告常常是市、县人民政府,如前所述,按2014年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由自己审理而不能再将案件移送到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以下材料仅作参考: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管理级别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