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异议申请后起诉书
① 驳回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文书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民再一字第1—1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前×组203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居民,住该镇马×街道×新路273号205室。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县繁×镇农民,住该镇库×村后×组203号。
本院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再审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方×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汪×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申诉人以被申诉人方×村系在实施拆房中受伤,其所拆房屋系汪×托、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承风险的全体合伙人的业务,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而要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以上合伙人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显示,2006年4月20日仅有申诉人一人作为乙方,与汪×军作为甲方签订《拆房协议》,承诺乙方确保拆房安全。且原审卷内并未发现作为乙方的申诉人主张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申诉人向抗诉机关申诉时提供其他合伙人签名的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仅表明申诉人与他人之间曾有合伙关系;申诉人与他人之间对合伙债务分担的争议,与原告原审依据《拆房协议》提起与两被告发生的雇员受害赔偿争议之间的诉讼标的,既不属于共同亦不属于同一种类。申诉人再审提出追加被告分担合伙债务的主张,与原审原告提出的侵权诉讼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诉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争议,与原审争议依法不成立必要的或者再审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争议。因而申诉人再审主张追加的其他合伙人依法不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再审对申诉人原有合伙人不予追加为共同被告,并不妨碍申诉人依法另行主张合伙权利。××市人民检察院×市检民抗字(2008)第23号民事抗诉书也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仅以“申诉人提供了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据此,再审对于申诉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原审被告)汪×托要求追加汪×绪、汪×道、汪×来、汪×俊、高×文、王×龙、汪×书、俞×伟、刘×为本案再审共同被告的申请。
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定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可以于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审 判 员 × × ×
(院印)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
②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版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权、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③ 专利驳回申请诉状书怎么写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受到专利复审委转来的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随后又收到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现针对请求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修改说明
专利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若考试的时候,题目要求单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省)
若有其他实质性和形式的修改,则要说明,如删除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二是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
请求复审委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具体理由如下。
答辩不同答复,请求原则,针对请求人的请求来一条条的来答辩和陈述。
再次有针对性的对每一个理由陈述,有的不是无效理由,或不考虑的证据理由,要在对于该项权利要求说明的时候,同时说。
对于一个权利要求多个无效理由,有分别说明
合并后一个独权,可能是修改前几个权利要求合并而成,所以,要把无效请求提出的理由,都一一答复。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依法维持本专利有效。
若有补充的证据和材料,这部份也要说明下。
④ 执行异议申请和起诉状分开交两个法院还是可以交给一个
你的异议涉及实抄体权利的主张,而非执行程序性异议,故你不应该提出执行异议,而应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所以,案外人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立案审查后,会依法作出裁决。对于这个裁决,基于结论的不同,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均可以在受到裁决后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如果裁决驳回案外人异议,就是案外人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如果裁决案外人异议成立,就是申请执行人以案外人为被告提起执行许可之诉。对于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与被执行人的态度有关,可能作为被告,也可能作为第三人。一旦提起诉讼,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就失效,以诉讼结论为准。如果不提起诉讼,则案外人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你不应该一边提出异议,一边起诉,而是应该直接通过提起案外人异议,以及可能产生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解决。
⑤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还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被驳回,异议人应当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复议被驳回,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未经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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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意义
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⑥ 执行异议复议第十条 申请人执行申请被驳回能申请复议吗
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为救济,对于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案外人异议则可以向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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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怎么写呢
二审期复间撤诉了,证明对于管辖权没制有争议了,一审法院可以启动重新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⑧ 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能第二次再提吗
如果该执行异议还是同一执行标的,那么法院不会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
1、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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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的流程:
1、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4、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⑨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 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因申请理由不成立。现对此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申请复议即可。
现对此裁定不服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
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9)驳回异议申请后起诉书扩展阅读:
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从性质上讲不是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⑩ 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后,已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间,能否申请再审
案外人在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后,已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间,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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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严某与朋友白某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严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白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严某提供全部借款;严某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严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天按未还金额5‰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白某向严某交付借款金额,严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到期后,严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后严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白某申请法院查封了严某名下房屋一套。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严小某(被执行人严某之子)向其他非执行法院对所保全房屋提起确权之诉,非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所查封房屋为严小某所有,严某、袁某(严小某之母)协助严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外人严小某持该确权判决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对该查封房屋的执行。
执行实践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向非执行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执行标的物属于案外人所有,以确权之诉裁判文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困扰执行实践的常见难题。
法院应依法慎重审查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案件。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本案非执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未作任何审查予以立案,且在执行标的物查封后予以确权,其判决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案外人严小某以确权判决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严小某对裁定不服,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