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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20-11-22 12:43:25

Ⅰ 不服中院判决,市检察院驳回抗诉申请,怎么办

对于:(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Ⅱ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

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

(2)质疑被驳回扩展阅读

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正确认定“虚假材料”。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3、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Ⅲ 因为被申请人的质疑仲裁驳回,仲裁费用退不退不退的话,应由谁承担

开庭了没有,如果开庭了就不能退费了,只能自己承担。如果没开庭,可以退一部分。

Ⅳ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诉状,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邮编100745.

Ⅳ 在辩论赛过程中,质疑对方定义可取吗

在我们学习生活中,语言是不可或缺的,而辩论就是一种将语言化作利器的一种活动,那么,在辩论比赛过程中,质疑对方定义是否可取呢,下面我们便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Ⅵ 质疑 该怎么受理

处理质疑似乎日渐成为集中采购机构的“主流工作”之一,各种质疑令其分身乏术。最让人头痛的是,关于质疑,法律方面并没有像投诉一样,有具体的处理办法。这使其在处理很多问题时无所适从,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顺畅运行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质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对于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但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时间还不长的现在,首先因还存在各种不规范的地方,质疑供应商比较多;其次,有不少供应商滥用质疑权;再者,没有关于质疑的详细处理办法。这些情况的存在,都给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难度。 据了解,集中采购机构几乎用1/3的时间来处理日常的质疑。不少集中采购机构抱怨:每天其他事情都不用做了,公布中标结果后,质疑就会随之而来。有根有据的质疑还可以接受,但大量凭臆测或纯粹为了发泄的质疑,让人焦头烂额。 质疑范围与条件 现在有不少供应商只要有疑问,就向集中采购机构质疑。其实质疑是有范围的,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质疑时要看清质疑内容是不是在此范围内。 在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集中采购机构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 何谓“有利害关系” 有人认为只要是购买了标书的供应商就是与这个项目有利害关系,即使没有投标。因为企业花钱买了标书,这就构成了一定的利益关系。但此企业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而不能对后期的采购过程或者中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 受理质疑有实招 “把质疑进行阶段性的划分”是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找到的“实招”。第一,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只能在开标前。采购中心给购买标书的人留出质疑时间,如果开标后再质疑采购文件,一律不受理。 第二,评完标以后,企业可以对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进行质疑。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两种情况:首先,有不少投标商在没有公布中标结果前,即使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也不吭声,知道自己没有中标后,就开始“发难”。其次,采购文件确实有问题,评标结果出来后再质疑,时间比较长,责任不太好划分。 另外,业内人士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招架不住”的一个原因是“责任不清”,应该做到“谁负责谁答复”。即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的内容,如果是采购人负责,就让采购人答复,评标过程的问题就请专家答疑。这样在答复时既有针对性,而且还减少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压力。 受理 但终以事实为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俞建玉说:“我们要相信大部分供应商不会无理取闹,故意质疑捣乱。供应商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对他们的质疑,集采机构应认真受理,这样供应商才有更大的热情参与政府采购。”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姚宾礼认为,面对没有证据的质疑,有的比较好解决,但有些只能不了了之。首先,如果供应商质疑中标商的资质、数据或者其他证明是假的,即使没有证据,集采机构也可以把被质疑的企业叫来,重新审核资质证明文件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其次,如果供应商质疑几家企业串标等情况,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解决。例如,几家投标商确实串标了,不仅是供应商感觉到了,就是集采机构也觉得有问题。但如当事人不承认,质疑供应商又没有提出有力证据,集采机构将无能为力。 业内人士认为,要解决这种问题,关键还是抓住根源。如果招标文件资质门槛设定,各种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合理的话,潜在投标商就不会看出可能会有哪几家企业参与,自然也就不存在串标的可能性了。另外,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样也可以避免串标的可能。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认为,让企业把所有证据都搜集齐全,集采机构才接受质疑,这样不可取,因为那样对企业来说太困难,而且短期内也不太可能完成。因此,集采机构最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调查。而取证十分困难的质疑,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再提供补充证据,否则集采机构也无能为力。 质疑中的“查无此事” 在众多质疑中,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有不少最终都是“驳回原诉”、“查无此事”。虽然是职责所在,但多少还是让集采机构人员觉得“郁闷”。因为现在集采机构的采购任务很繁重,人手又不多。甚至在调查过程中,明显感觉质疑供应商是在“乱质疑”,只为发泄没有中标的怨气。 但也有集采机构认为供应商的质疑,对其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趁机改进集采机构内部的管理,特别是对程序方面问题的质疑。姚宾礼认为,在初级阶段,对供应商的质疑权不易给予太多的约束,对于那些不实质疑给予口头警告即可,否则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改进,无理取闹的供应商还是少数。 关键是规范集采机构在质疑受理、处理与决定、责任方面,面对的种种问题,都说明质疑需要一个规范的程序和规范的处理办法。 所以,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质疑也应该出台一个类似投诉一样的规章制度。质疑是投诉的前一站,如果质疑处理不好,势必造成投诉的增多。有人说:“投诉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质疑阶段没有处理好的问题,转到投诉阶段了。

Ⅶ 招标公示期过了还能提出质疑吗如果不能我们还有什么处理方法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因此公示期一般是5个工作日,但在10天里面依然可以。

Ⅷ 怎样的招投标异议(质疑)可直接驳回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这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所附的证据不得涉及招投标保密信息,否则可以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依法予以驳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里所指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监督部门、公证部门、评标专家、参与招标设计、咨询服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Ⅸ 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我该怎么办

商标驳回了,不要担心,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可以找专业的商标驳回代理人帮您处理这件事情。世誉鑫诚提供。下面这个可以帮您解决。

Ⅹ 被告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被驳回,从新审理有时间限制和规定吗

先等裁定,等最终确定了管辖法院后,法院会另行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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