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购房款被驳回
A. 返还购房款是债权债务纠纷是什么,谢谢大家的回答
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
B. 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专释》第八条规属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C. 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吗
卖方违约有几种情况:(1)不交货。(2)延迟交货。(3)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的方法包括: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具体包括: ⑴ 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⑵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 ⑶ 提交替代物等。 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两者的调和。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的前提是不能把原物返还。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 、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指卖方的所在地的时价。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方法,买方就丧失了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这是指卖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7条48条在交货前和交货后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而被买方认可或不认可。 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 (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末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解除合同。
D. 购房协议无效,购房款没有能力返还时,法院如何判
如果发生这类情况 法院会根据民事纠纷处理 限定返还期限并做出适当赔偿
E. 判决返还购房款的执行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案例索引】(2011)宝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胡某向贺某借款5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要贺不予偿还,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将贺某的一套房产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由于贺某的债权人还有十几个都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都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胡某与其他十几个债权人都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贺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胡某诉讼时保全的那套房屋,在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屋的价值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的请求,理由是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果没有其将该财产保全可能在执行时该房屋已经被转移或变卖,将导致无法执行,所以要求优先受偿。 【案件争议】 法院对胡某的优先受偿申请是否成立?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优先受偿或部分优先受偿,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自己的案子在执行过程中能得到更好的实现,并且还要提供担保承担风险,所以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或部分享有优先受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在日后执行中可以优先受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4)担保物权。 只有以上几种权利可以优先受偿,而本案中胡某要求优先受偿的理由是,其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 因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法律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房屋承租人对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购买优先权;《海商法》确立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所以申请诉讼保全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并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如果把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可以完美实现,其他后到期的债权人岂不是得不到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前将不动产做了抵押,岂不是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两个优先权的冲突。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可以得到优先受偿的,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
F. 如果购房合同无效如何返还购房款
如果买卖双方认可合同无效,就可以一起协议解除合同,卖家退还买家的购房款,双方写一份字据,一起终结这份合同。
G. 一方当事人诉请返还诉争房屋被法院驳回,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要求房产部门产权变更登记吗
要变更登记需要法院判决的确权内容,没有明确产权的,房管局不会变更登记的,需要先去法院起诉确定房屋的产权。
H. 购房未过户,要求返还购房款,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可以起诉。应是个合同之诉,诉讼时效没有问题,因为你是从去年才知道房主抵押的事实,应当从你知道之日起计算时效
I. 购买房子,协议签订且钱款一次付清卖家反悔,后来打官司,败诉了,说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卖家返还购房钱,
买卖房子:你只有双方的协议书不行的,且要经过证人,或,公证处公证方可生效,个去院判后,你可在有效时间内可向法院的执行庭申请给予对方强制执行!不然这是有个时效期限的,(过时会失效的)法律是不认可的!
J. 购房遇面积缩水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遇到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福建省连城县法院15日披露,该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内容解释各执一词,最终该院一审判决开发商退还杨某购房款16371.30元。
2010年4月20日,杨某与连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建筑面积249.7l㎡,每平方米3630元,合计906447元;在合同关于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杨某选择了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计价方式(有打√标记)。合同签订后,杨某分二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产公司在2013年交付了房屋。
2016年4月15日,杨某高高兴兴去拿房产证,最后却发现房产证上的房子面积与合同上的不一样。该证书确定杨某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245.20㎡,与出卖房屋的面积少了4.51㎡。为此,杨某多次要求退回多收的4.51㎡的购房款,但房产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不退款。最终,杨某起诉至连城县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庭审过程中,房产公司辩称,双方除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签订了补充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6,附件6第三条约定:涉案房屋按套出售,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10%以内互不补差价,差比绝对值在1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本案涉案房屋实际面积为245.20㎡,误差4.51㎡在10%以内,不用补差价,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在于双方是按面积计算价款还是按套计算价款,虽然在合同中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及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按面积计算处”和“按套计算处”均有打“√”,但从当时商品房登记信息可以得知该商品房预售面积为249.71㎡,按每平方米3630元计,总金额为906447元,因此实际上双方是选择按面积进行结算。
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产公司提供的,对于条款有两种不同选择的,应当倾向于由对方进行选择,因此,杨某选择按面积进行计算价款,法院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已经约定了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房价款等,该约定对签约的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已经支付建筑面积249.7l㎡的购房款906447元,而房产公司出售给杨某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只有245.2㎡,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4.51㎡,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范围,应当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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