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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17 23:05:33

『壹』 食用油的产品标签应该送给哪个部门审核

这个不需要送审,产品标签上的内容符合相关条例即可。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
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6、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7、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8、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875px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50px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等。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二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⒈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卫新食进准字” +“(××××)”年+“第××号”。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⒉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标识的标注方法:
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②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③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有三种:
一是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
二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制或另符加标识、说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1)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2)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3)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4)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5)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⒌转基因食品标注不得有治疗疾病等虚假内容。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贰』 请问有没有转基因食品的标志或图标

目前看来来在中国的转自基因食品主要是一些玉米食品及一些玉米饲料,玉米调和油,部分菜籽油等等。另外,还有一些肉食品,比如猪肉,牛肉等在我国也在上市。在大多数超市里出售的食用油类食品,基本都在商标上用中文注明了是否还有转基因成分。少数肉类加工食品上也有注明。购买时请需仔细查看。

『叁』 请问食用油中的"非转基因"标识的含义是什么

那是指它生产采用的原料是转基因生物或非转基因生物. 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方专法,将我们属所需要的基因进行定位,分离克隆,然后再将这个目的基因,通过载体转移到我们的目标生物品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遗传物质得到改造的生物在性状、营养和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生物技术的手段来转移基因的过程就是我们现在常常提到的转基因。 非转基因就是没有利用这种生物技术的. 由于国产大豆产量低,生产成本要比转基因大豆高20%,所以有非转基因标识的食用油价格较贵.好多生产食用油厂家都选择转基因大豆。国内目前所销售的大豆、油菜籽食用油大多是转基因食用油,不含有转基因标志的食用油市场上非常少,价格也要比转基因食用油高出许多。目前,转基因大豆主要来自南美的阿根廷、美国等国家,我国转基因作物累计种植面积超过200万公顷,但只占转基因食品产量的3%。

『肆』 转基因大米有什么标志

1、看外观。因为转基因大米生长周期短,所以不能有效吸收淀粉,因而大米的色泽、淘米水及米汤颜色都会因淀粉缺少呈现出和普通大米不同的性状。

2、看价格。这两年大米价格一直在上涨,在广州超市普通大米价格已升至2.5元/斤以上,一般而言转基因大米价格会明显低于这一水平,但也不会太低,不然奸商无利可图也就不会卖转基因大米了嘛!

3、看“米虫”。就像现在很多巿民买菜只挑有虫洞的蔬菜一样,有虫的米农药少这一“理念”也成立于大米界。因为虫类识别食物一般都是基于当中的营养物质,而夭米中的主要营养养物质产生于淀粉:所以,转基因大米生长周期短=不能有效吸收淀粉=淀粉含量少,不吸引小虫。

『伍』 农产品和土特产有什么区别

农产品: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包括: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十、林业产品
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
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十一、其他植物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十二、上述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土特产:土特产是一种地理标志产品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有关专家介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作为一项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是世界通行的国际品牌保护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如同一张张地方名片,使产品具有了特殊的质量和文化象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地理标志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成为提高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利器之一。据杜邦中国集团总经理王建平介绍,国际跨国公司非常重视包括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今年杜邦公司椭圆形标志诞生一百年,杜邦公司将与相关部门协力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他认为中国企业要打造世界名牌,没有捷径可走,只有不断加强企业自身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专家评价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执法打假体系,有效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迄今为止,质检系统已对全国近7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6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保护产值近6000亿元。“十一五”期间,我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将达1200多个,受保护产品产值有望达到8000亿元。
据悉,为普及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知识,加强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将在10至20个城市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识真辨假巡展活动,调查、收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资源数据、基本信息数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体系框架情况,同时摸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被假冒侵权、滥用标志和假冒伪劣问题现状,从而切实保护名优企业和名优特产品。

『陆』 关于中国15年来好的标志性变化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

1996年3月1日

1995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继续贯彻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积极落实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有所进展,通货膨胀得到初步抑制,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各项社会事业有新的发展。初步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57733亿元 ,比上年增长10.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365亿元,增长4. 5%;第二产业增加值28274亿元,增长13.6%;第三产业增加值18094亿元,增长8%。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基础依然薄弱;物价总水平涨幅仍然偏高;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不好。

一、农 业

种植业生产获得较好收成,全年除茶叶减产外,粮食、油料、棉花、糖料、麻类、烤烟、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均有增产,对稳定经济、保障市场供应起了积极作用。

主要农产品产量如下:

1995年 比上年增长%
粮食 46500 万吨 4.5
其中:谷物 41700 万吨 5.9
油料 2250 万吨 13.1
其中:花生 1024 万吨 5.8
油菜籽 976 万吨 30.2
棉花 450 万吨 3.7
黄红麻 40 万吨 12.7
甘蔗 6440 万吨 5.7
甜菜 1360 万吨 8.5
烤烟 210 万吨 8.2
茶叶 58 万吨 -0.8
水果 4190 万吨 19.7

林业生产健康发展。全年完成造林面积550万公顷, 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进展显著,群众造林活动广泛开展,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等国家重点造林项目超额完成规划任务;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有新进展;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保持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双增长,森林覆盖率达到13.92%。

畜牧业全面发展,主要畜产品产量和牲畜存栏头数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主要畜产品产量和牲畜存栏头数如下:

1995年 比上年增长%
肉类 5000 万吨 11.0
其中:猪牛羊肉 4200 万吨 13.7
牛奶 548 万吨 3.7
绵羊毛 27.6 万吨 8.4
蚕茧 79 万吨 -2.5
猪年末存栏数 44141 万头 6.5
羊年末存栏数 27327 万只 13.6
大牲畜年末存栏数 15939 万头 6.8

渔业生产稳定增长。全年水产品总产量2538万吨,比上年增长18.4%。其中,淡水产品产量1161万吨,增长28.8%;海水产品产量1377万吨,增长10.9%。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年末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36070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6.7%;大中型拖拉机67万台,减少3%左右;农用载重汽车80万辆,增长7%;化肥施用量(折纯)3570万吨,增长7.6%;农村用电量1628亿千瓦小时,增长10.5%。农田水利建设有所加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增加。

二、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生产在平稳回落中保持稳定增长。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24718亿元,比上年增长14%。在全部工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9.5%,其中国有企业增长7.2%;集体企业增长15.8%;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为主的其他经济类型工业增长19%。大中型企业增长10.2%。

轻工业生产发展快于重工业。全年轻工业完成增加值11181亿元,比上年增长16.7%;重工业完成增加值13537亿元,增长12%,石油化工、机械电子、 汽车等支柱产业在调整中稳定发展。受市场需求变化影响,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有升有降。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

1995年 比上年增长%
化学纤维 290 万吨 3.4
纱 500 万吨 2.2
布 210 亿米 -0.6
机制纸及纸板 2400 万吨 12.2
糖 565.6 万吨 -4.5
原盐 2499 万吨 -16.6
卷烟 3491 万箱 1.7
合成洗涤剂 221.8 万吨 2.0
彩色电视机 1958 万部 15.9
家用洗衣机 944.8 万台 -13.6
家用电冰箱 929.6 万台 21.0
能源生产总量 12.39 亿吨 4.4
(折标准燃料)
原煤 12.98 亿吨 4.5
原油 1.49 亿吨 2.0
发电量 10000 亿千瓦时 7.8
钢 9400 万吨 1.5
钢材 8000 万吨 -5.1
十种有色金属 425 万吨 7.9
水泥 4.5 亿吨 7.1
木材 6650 万立方米 0.5
硫酸 1741 万吨 13.3
纯碱 582 万吨 0.1
化肥(折100%) 2450 万吨 7.8
化学农药(折100%) 36 万吨 24.7
发电设备 1682 万千瓦 -1.5
金属切削机床 18.1 万台 -12.5
汽车 150.3 万辆 10.0
拖拉机 6.3 万台 35.5
集成电路 31292 万块 7.9
微型电子计算机 40.3 万部 182.3
程控交换机 1635 万门 22.0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大中型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经济效益总体水平仍保持优势。全年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为90.02,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为94.15。当前看,影响工业经济效益总体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是成本费用上升过快,产成品库存偏大,资金相互拖欠问题较突出。

建筑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全年建筑业完成增 加 值3556亿元,比上年增长9.8%。建筑行业加大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积极推行施工工程招标投标责任制,招标投标面进一步扩大。国有建筑业企业施工工程个数为22.3万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个数为7.7万个,招标投标的承包面达34.5%,比上年增加8个百分点;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为4.25亿平方米,增长7.8%;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为1.29亿平方米,下降8.4%。劳动生产率13475元,提高13.3%;人均利税与上年基本持平,经济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质勘查取得新成果。全年发现或证实为工业矿床的主要矿产地126处,取得重大新进展的勘查矿区71处;有31种矿产增加了探明储量,其中石油66853万吨,天然气1810亿立方米,金矿60.6吨,煤矿42.8亿吨,铜矿65.9万吨,铝土矿1505万吨,铁矿18274万吨。地质勘查行业完成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832万米。提交可供工农业生产利用的地质报告202份。

三、固定资产投资

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9445 亿元,比上年增长1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工作量增长11%),增幅比上年回落12.6个百分点。其中国有经济投资10822亿元,增长16.1%;集体经济投资2978 亿元,增长11.8%;城乡居民个人投资2381亿元,增长20.8 %;其他各种经济类型投资3264亿元,增长35.3%。

分投资类型情况是,基本建设投资7365亿元,增长22.1%,比上年回落17.4个百分点;更新改造投资3199亿元,增长11.3%,回落21.6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投资2831亿元,增长21.4%,回落20.6个百分点;城乡集体、个体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6050亿元,增长17.9%,回落0.8个百分点。

分行业情况是,农业、运输邮电通信业投资增长较快,而能源工业投资增速放慢。农林牧渔水利业完成投资264亿元,增长43. 7 %;运输邮电通信业完成投资2467亿元,增长24.6%;能源工业完成投资2427亿元,增长16.7%。

分地区情况是,中、西部地区投资比重有所提高。东部地区全年完成投资12188亿元,增长17.5%,占全部投资的比重由63.3%下降到62.7%;中部地区完成投资4121亿元,增长20.7%,占全部投资的比重由20.8%上升为21.2%;西部地区完成投资2387亿元,增长21.1%,所占比重由12%上升为12.3%。

全年施工项目17万个,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37775亿元,其中新开工项目9.3万个,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5773亿元。全部建成投产项目9.5万个,新增固定资产7261亿元,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129个,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258个。

全年建成投产的国家重点项目30个,其中铁路项目9个,包括兰新复线(299公里)、侯月线(电气化新线253公里、复线121公里)、浙赣线(135公里)、宝中线(498公里)等;电力项目7个,包括云南漫湾水电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浙江嘉兴电厂(装机容量60万千瓦)等;邮电项目5个,包括杭福贵成光缆(4523公里)、京呼银兰光缆(2084公里)等;仪征化纤三期也已建成投产。

全国基本建设新增的主要生产能力有:煤炭开采2393万吨,发电机组容量1451万千瓦,石油开采2371万吨,天然气开采9.23亿立方米(含更新改造和其他投资增加的能力),炼铁325万吨,钢材151万吨,木材采运19.3万立方米,新建铁路正线交付运营里程2389公里,增建铁路复线交付运营里程901公里,新建公路483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538公里,市内电话自动交换机1720万门,长途光缆25078皮长公里,新建数字微波通信线路42777波道公里等。

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

交通邮电业继续得到较快发展,全年完成增加值3236亿元,比上年增长9.5%,通信能力增强,运输紧张状况有所改善。

各种运输方式完成的客货运输周转量如下:

1995年 比上年增长%
货物周转量(亿吨公里) 35436 6.5
铁路 12900 3.6
公路 4890 9.0
水运 17000 8.4
航空 24 26.3
管道 622 1.6
旅客周转量(亿人公里) 9105 6.0
铁路 3547 -2.5
公路 4726 12.0
水运 180 -2.2
航空 652 18.1
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万吨)78980 6.2

邮电通信业继续高速发展。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总量986亿元,比上年增长42%。住宅电话发展迅速,全年新增电话用户1546万户,相当于上年末的56.6%,电话普及率达到4.66部/百人,比上年提高1.46个百分点;移动电话全年新增用户206万户,是上年底用户数的1.3倍。公用通信能力进一步提高。年末局用交换机容量为7096万门,长途交换机容量达351万路端。邮电通信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

五、国内贸易和市场物价

国内消费品市场繁荣活跃,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598亿元,比上年增长2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国内生产资料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销售稳定增长。农业生产资料购销两旺,但价格水平上升幅度较高。

分城乡看,城市消费品零售额12389亿元,比上年增长28.2%;农村消费品零售额8209亿元,增长2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分别增长13%和6.8%。

分行业看,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居民旅游度假时间增多,饮食服务业相应发展,全年饮食业零售额比上年增长29.9%,增长幅度居各行业之首;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增长22.2%。

通货膨胀得到初步控制,市场价格涨幅逐月回落,实现了全年商品零售价格涨幅控制在15%左右的调控目标。但物价总水平涨幅仍然偏高。

各类价格比上年上涨幅度(%)

1、商品零售价格 14.8
其中:城市 13.5
35个大中城市 12.8
农村 16.4
2、居民消费价格 17.1
其中:城市 16.8
35个大中城市 16.5
农村 17.5
其中:食品 22.9
粮 食 36.8
肉禽及其制品 26.4
食用植物油 13.4
蛋品 14.6
水产品 14.4
鲜 菜 27.6
衣着 14.5
家庭设备及用品 7.0
医疗保健用品 11.3
交通和通讯工具 -0.1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 6.4
居住商品 10.6
服务项目 20.2
3、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 27.4
4、农产品收购价格 19.9
5、工业企业能源、原材料购进价格 15.3
6、工业品出厂价格 14.9

六、对外经济

对外贸易规模扩大。全年进出口总额达280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6%;其中出口总额1488亿美元,增长22.9%;进口总额1321亿美元,增长14.2%。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改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由上年的26.4%上升到29.4%,超过服装纺织品类成为我国出口第一大类产品。国内紧缺的原材料及生活资料进口增加较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继续大幅度上升,全年达1098亿美元,增长25.3%,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37%提高到39.1%。市场多元化战略取得新进展,我国对外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由上年的221个增加到227个,对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进出口额分别增长48.3%和30%,大大高于对其他各洲的增长速度。

实际利用外资持续增长。全年实际使用外资4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1%。其中外商直接投资377亿美元,增长11.7%。年末,已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达 23.4万户,比上年末增加2.8万户。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继续发展。全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新签合同金额9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1%;完成营业额65.9亿美元,增长10.3%。

国际旅游又有新发展。全年来旅游、访问、从事商务及各项活动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胞达463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6.2%;全国旅游收入87亿美元,增长19%。

七、金融和保险业

金融形势平稳。存款增加较多,贷款结构有所改善,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市场和有效益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重要物资的进口和储备等方面的贷款增多。

年末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4595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880亿元,增长31%,其中企业存款余额为14520亿元,增加3004亿元,增长26.1%; 各项贷款余 额 为4462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971亿元,增长21.7%, 其中短期贷款余额为31243亿元,增加5321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0532亿元,增加1969亿元。年末市场现金流通量(M0)为788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96.7亿元,增长8.2%; 狭义货币(M1)增长16.8%;广义货币(M 2)增长29.5%。 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2966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126亿元,增长37.7%。

国家外汇储备增加较多。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为736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20亿美元。

保险事业继续发展。全年全国承保总额139679亿元,比上年增长25%。保费收入615.7亿元,增长23.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21.1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94.2亿元。财产险赔款金额242亿元,人身险给付金额64.7亿元。

职工社会保险取得较大进展。年末全国有9500万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8900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2100 多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离退休费社会统筹;500多万职工参加了大病医疗统筹,70多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医疗费用统筹。 各地劳动部门为250多万失业职工提供了失业救济。

八、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体育

科技队伍扩大。年末,国有企事业单位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785万人,比上年末增长4%。全国县级以上国有独立研究开发机构5856个,高等院校办科研机构2550个,大中型工业企业办科研机构14400个;从事科技活动人员277万人,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163万人。

科技经费增加。全年全国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和大中型工业企业等单位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为833亿元,其中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286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0.5%,与上年持平。

全年全国共取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3.1万项;获国家奖励的成果795项,其中国家发明奖13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57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607项。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科技成果有:研制成功我国拥有自主版权的大型软件开发环境――青鸟系统和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熊猫系统,建成了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自主研制开发的大型数字程控交换设备开始投入生产,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开始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应用,在世界上首获抗大麦黄矮病毒的转基因小麦。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8.3万件,授权专利4.5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6.8%和4.1%。全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科研项目4131项,资助金额5.1亿元。对2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键仪器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新建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4个、国家工业性试验基地10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40个。全年国家组织完成了278项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消化吸收、工业性试验项目,完成了300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并经鉴定验收交付使用。

质量检测、标准化建设和天气预报服务水平提高。到年末,全国共有产品质量监测机构5000个,比上年增加2000个,国家质检中心235个,比上年增加1个。全年制定、修订各类国家 标 准1320个。全国共建立了超短波天气警报服务系统发射台2035个,比上年增加188个。测绘部门测绘各种比例尺地图64087幅,公开出版地图970种。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有新发展 。全年参加“产、学、研”合作的单位44000个,设立合作开发项目26400项,参加人数40.4万人。

技术市场繁荣。全年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22万份,成交金额268亿元,比上年增长17%。

各类教育事业继续发展。高等学校布局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年末普通高校为1054所,成人高校为1156所,均比上年有所减少。高等学校招生稳步发展,普通高校招生92.6万人,比上年增加2.6万人,在校生290.6万人;成人高校招生91.4万人(含电大普通专科班8.1万人),比上年减少10.3万人,在校生257万人(含电大普通专科班17.8万人)。全国招收研究生5.11万人,与上年基本持平,在学研究生14.5万人,增加1.7万人。

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939.4 万人(含技工学校学生188.6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万人的56.8%。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新进展。全国初中在校生4728万人,入学率达78.4%,比上年提高4.6个百分点;小学在校生13195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8.5%,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普通初中和小学学生辍学率分别为3.95%和1.49%。希望工程取得可喜进展。全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2.53亿元人民币;资助23.7万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资助建设希望小学1325所。

各类成人教育获得较大发展。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242.9万人,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学员7698万人次;成人中、小学毕业学生288万人;全年共扫除文盲476万人。

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690个,文化馆2890个,公共图书馆2619个,博物馆1165个,档案馆3589个,广播电台1204座,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46座,广播人口覆盖率78.7%,电视台835座,一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1205座,电视人口覆盖率84.4%。各类电影放映单位9.4万个。全年生产电影故事片146部,发行各种新片(长片)204部,有16部(次)影片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奖。全国性和省级报纸全年出版181亿份,各类杂志出版23.8亿册,图书出版62.6亿册(张)。

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年末全国医院共有病床283.6万张,比上年增长0.2%。专业卫生技术人员425.7万人,增长1.4%;其中医生191.8万人(含中、西医师145.5万人),增长1.9%;护师、护士112.6万人,增长2.9%。

体育事业成绩显著。在全年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我国运动员在18 个项目中获得102个世界冠军;14人2队24次创13项世界纪录,16人4队32次创20 项亚洲纪录,56人23队137次创87项全国纪录。有89%以上的在校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已在全国各地普遍实施。

九、人口、人民生活和环境保护

控制人口增长取得积极成效。全年人口出生率为17.12‰,死亡率为6.57‰,自然增长率为10.55‰。年末全国人口为12112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271万人。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893元,比上年增长22.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578元,增长2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3%。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增长不平衡问题仍较突出,一部分居民实际收入水平有所下降。

劳动就业工作平稳发展。到年末,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发展到2.5万多家,全年城镇新就业人员720万人。年末全国城镇从业人员18620万人,比上年增加460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4900万人,增加51万人;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1960万人,增加403万人。全年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帮助140万长期失业者和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520万人,登记失业率2.9%。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2350万人,增加332万人。乡村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3100万人,增加233万人。

职工工资水平继续提高。全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8100亿元,比上年增长21.7%;职工年平均工资5500元,增长21.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8%。

城乡居住条件继续改善。全年城镇新建住宅3.3亿平方米,农村新建住宅6.5亿平方米。

社会福利事业继续发展。年末全国各类社会福利院床位达99.7万张,收养76.7万人;城乡各种社会救济对象得到国家救济的达4028万人次。全国已有33.2%的乡镇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网络,城镇社会服务网络也有较大发展,已建立起各种社区服务设施10.4万个。

环境保护事业加快发展。年末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共有8.8万人,各级环境监测站2184个,环境监测人员3.4万人。全国自然保护区达793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8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7172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的7.2%。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到1995年末,制定颁发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362项。全年完成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4397个,总投资36.5亿元。在全国530 个城市中建成了3002个烟尘控制区,面积达12532平方公里,在416个城市中建成了1980个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达514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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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报各项统计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未包括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
2、公报中国内生产总值和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参考资料: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t20020331_15390.htm

『柒』 菜籽油国家质量标准的标签

除了符合GB 7718的规定及要求之外还有以下专门条款
8.1 产品名称
8.1.1凡标识菜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版本标准权
8.1.2转基因菜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8.1.3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8.2 原产国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捌』 从小作坊散打的菜籽油,没有标签标识,可以按照没有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立案查处吗

这个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可以建议其按照散装食品加注商品名等标志管理,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加强管理,但是作为预包装食品则是错误的

『玖』 食用油的标签设计 违规包括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伪造食品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食品包装以下用语都不得有:
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使用的广告语违禁词:
1、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最好、精确、顶级、最低、最底、最、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最赚、超赚、最先、巨星、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绝对性用语;
2、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3、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4、使用人民币图样(但央行批准的除外);
5、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
6、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7、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8、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875px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50px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标签、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等。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二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⒈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卫新食进准字” +“(××××)”年+“第××号”。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⒉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标识的标注方法:
①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②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③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有三种:
一是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
二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
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印制或另符加标识、说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1)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2)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3)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4)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5)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⒌转基因食品标注不得有治疗疾病等虚假内容。
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拾』 青菜籽种子袋子上低毒标志是什么意思

青菜籽种子袋子上。
有低毒标志,
这样的情况可能种子是经过处理的。
或者是说带有种子包衣。
有一些低毒农药的成分。
应该还会有详细的说明,可以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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