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鉴定申请救济
Ⅰ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驳回申请鉴定的申请,要求具体指出适用的法律条款
按实际情况,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版鉴定的申请的情权形。另外,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Ⅱ 驳回复审的救济途径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回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答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商标驳回为绝对驳回理由,不建议申请驳回复审;如果商标驳回为相对驳回,建议您及时咨询有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就商标是否近似作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申请驳回复审。”李年通表示,“我们的意见是,申请驳回复审,就具有成功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即使复审并未成功,申请人仍然有权在复审期间(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期间)继续使用TM标志。但是,如果放弃复审申请,商标申请将归于无效。即便重新申请,也面临两—三年的时间成本。”
Ⅲ 行政诉讼,原告鉴定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按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鉴定的申请的情形。另外,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抗诉。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容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Ⅳ 对涉诉一方申请鉴定被法院裁定驳回的救济途径
可以申请复议
Ⅵ 没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被驳回如何救济
重新找专业的机构进行重新审计。
Ⅶ 我向法院提出的“驳回被告重新鉴定申请”的申请,是否支持,法院是否应下裁定
法院给出的同意对方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合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法院应给你申辩反驳理由的机会,但实践中不用给你出裁定的
Ⅷ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如何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4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Ⅸ 当事人如果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麻烦告诉我
为你辩护网: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申请复议的主体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利于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复议申请权的行使。另外,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关联条文《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
公安部《规定》第3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27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