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被驳回后找哪里
Ⅰ 我申诉,被驳回,但又上诉了,这种情况找谁。
人民法院接到申诉人的申诉后,要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如果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上均无错误,就不发生再审问题,不需用裁定驳回申诉,也就不产生允许上诉或不允许上诉的问题,只要用一份通知书告诉申诉人,说明原判正确,申诉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就可以了。
在一般情况下,申诉人接到了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就应当息诉,不要再继续申诉和
缠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大量事实、确凿的证据说明原判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者诉讼程序违法,申诉后,原判人民法院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认真复查,甚至有事实和证据说明个别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诉人不但可以,而且也应该继续申诉。到目前为止,法律尚没有对申诉的次数进行限制。遇到这种情况,申诉人除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外,也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诉、向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诉。
Ⅱ 已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被驳回,还能否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
由最高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回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答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属于终审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Ⅲ 最高法驳回最高检不作为,刑事案件到哪里去申诉
1、对于基层法院不作为,可以向当地政法委举报。
也可以带着证据也可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2、对于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要提出申诉,可以去检察院申诉。
Ⅳ 请问,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申诉二审被驳回,向高院申请在审又被驳回了,还能申请在审吗,在哪里申请在审
还审什么呀!放弃吧,没意义
Ⅳ 请问刑事案件遇到审理不公,上诉申诉都被驳回,现在该怎么办
申诉和再审所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只是名称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回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答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Ⅵ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还可以申诉吗到哪里申诉
由最高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可以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回决、裁定的执答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属于终审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Ⅶ 刑事案件被驳回两次,还能以什么方式申诉吗
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Ⅷ 刑事案件申诉被中级人民法院给驳回了有新的证据还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吗
可以向中院或高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