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诉讼被驳回
Ⅰ 民间借贷败诉后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
2、法院驳版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的,只权针对当事人的本次起诉而言。如果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Ⅱ 民间借贷被驳回,是否能够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
1、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
2、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的,只针对当事人的本次起诉而言。如果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Ⅲ 对方不当得利,起诉被驳回,如何上诉
1、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版
2、法院驳回起诉或权者诉讼请求的,只针对当事人的本次起诉而言。如果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Ⅳ 原告先是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后又改诉不当得利
如果你能够证明是借用你账号的事实,无论对方换什么案由,都不会由你承担。
变换案由,是对方的权利。
Ⅳ “不当得利”诉讼案。。。。求详细答案。。。。专业点。。谢谢
(你太幸运了,答案来自原题)本案被告到原告所在的储蓄所代理他人取款清户,依其本金数额,储蓄所连本带息应付给被告1019.05元人民币,此为不争事实。有争议的是储蓄所经办人即原告是否误将100张100元一捆的人民币当作1000元付给了被告,此为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的问题。如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误付事实,则被告超出应取本息所取得的9000元即为其不当得利,被告应负返还责任;反之,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有二:一是记载券别的取款凭条。但此记载内容属储蓄所经办人应填写的内容,故原告作为经办人不能仅凭自己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此证据记载的内容是否属实,应由其他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有证明力。二是法院委托得到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从物的厚度证明了录像带上显示的一捆人民币不可能为10张形式,应为100张形式,此点可支持原告所主张的100张一捆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这100张人民币的面额是多少。是100元面额的,还是10元面额的,仍存在两种可能性,疑点不能排除,因为原告主张的事实是100张面值100元一捆的人民币,张数和面额均需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不仅仅是只证明其中一点。那么,能否以原告单位日结账的短款数来印证呢?不能。因为,一方面,日结账短款可能有多种原因造成,且属单方行为,一般难能认可其证明力;另一方面,日结账短款结果直接证明的是结账行为,其并不是原、被告之间取款过程事实的客观证据,这种距离客观事实过程很远的证据,只能对排除了疑点而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起补证作用。综上,本案采纳的证据似未形成一条结实的链条。
被告在答辩中还提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即原告作为储蓄所的营业人员经办被告的取款业务,即使确实发生有被告不当得利的问题,能否以自己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应当承认,储蓄关系是储蓄所与储户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储蓄所工作人员与储户之间的关系;在本案中,如果被告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害人应是储蓄所,而不是其经办人。但法院又认可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理由是根据债权让与理论,原告向所在单位补齐了短款,承担了债务,此构成债权让与;原告作为新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代位权,有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毫无疑问,本案法律关系应定位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且债权人应为原告所在的储蓄所,被告是这种债的关系的债务人。但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中,储蓄所就同一标的不仅对被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且对原告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事实上已经行使而实现;储蓄所依原告或者被告任一方的履行,其债权就完全实现,对另一方的请求权即告消灭。这种特征恰好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依照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性质,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一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该债务人是以自己对债权人的债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自己独立的对债权人负有为全部清偿的义务,此清偿义务即不属债务承担,也不属代位清偿;仍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性质,已为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是否能够追偿是不确定的,且在能够追偿下并不是基于债权人的债权让与,而是基于自己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清偿行为。因此,本案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之具备,似应依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来支持,而不是依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或代位权(用代位权易使人误解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制度来支持。
不当得利之债当属不当得利人专有之债,非本人为清偿行为不为消灭。本案不当得利之债原始地发生于储蓄所与被告之间,被告对储蓄所之债虽因原告的清偿行为而使储蓄所不再对被告享有请求权,但原告清偿并不属免除被告责任的债务承担,也不是基于与被告共同对储蓄所负的连带债务,原告因清偿行为而成为不当得利行为的继起受害人,即原告并不因其工作错误而应承担9000元的损失,被告也不因原告的工作错误而应取得多付的9000元利益,不当得利的损害依然存在,只不过受害人特殊的因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因素而转化为原告,原告仍可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Ⅵ 原告涉嫌诈骗已经立案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怎么处理
如果你认为你被骗,可以选择去公安机关立案,只要启动了侦查程序,法院这边与之相关的案子可能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之后视情况驳回原告诉求或继续审理。
Ⅶ 不当得利过诉讼时效,法院会驳回上诉吗
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则丧失了胜诉权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内法院管辖,容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Ⅷ 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判定返还不当得利吗
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法院不会在判决书中判定返还不当得利。
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在法院裁判行为中,具体表现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无论何种裁判行为,起诉合同纠纷被驳回,就没有再在判决书中判定返还不当得利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诉,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处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合同纠纷中没有对返还不当得利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对该内容进行判决。
二、如果当事人的起诉中有对返还不当得利部分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已经对起诉合同纠纷进行驳回,也是对所有诉讼请求包括该诉讼请求的驳回。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常见的两种裁判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两者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提起诉讼的原告;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提起诉讼的原告,也可针对提起反诉的被告以及提出诉讼主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两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应当采用裁定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从实体意义上对诉权的否定,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第四,两者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而驳回诉讼请求则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结案时适用。
第五,两者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的权利。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24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3] 。具体适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二是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三是没有明确的被告。四是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五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六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七是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的。八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护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九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十一是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十二是二法院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依法不予保护或判决予以驳回的司法行为。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经人民法院审理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三是被告不适格;四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第六,两者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无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对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则根据诉讼标的反映的法律关系区别情况计收案件受理费。
Ⅸ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还可以换成不当得利起诉吗
1、以民间借贷来为由起诉被驳回的源,当事人可以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 2、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的,只针对当事人的本次起诉而言。如果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