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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连带责任人异议

发布时间: 2021-02-15 19:01:39

㈠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版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权、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㈡ 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可根据《民事诉内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容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㈢ 已经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驳回了

争议案例 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原告向我国甲法院起诉了两名被告,被告一为外国法人,被告二为中国法人,甲法院向两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并给予了相应答辩期,被告二在法定期限内向甲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其住所地的乙法院管辖,但被告一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甲法院认为案件与其无连接点,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管辖。被告一、二均未对该裁定提出上诉。乙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再次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了答辩期,被告一在答辩期内向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乙法院认为被告一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一提出上诉。 上述案例中,受移送法院在接受案件后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似乎是管辖权异议反复提出的导火索,但深层次的问题是原受理案件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对移送管辖案件审理程序是否衔接、当事人是否有权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等问题认识不统一。该问题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效率。由于我国诉讼法并未赋予原告与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因此本文仅探讨被告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是否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分析 审判实践不能完全避免当事人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一是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对于同一案件来讲,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二是实践中,在移送管辖时,原受理案件法院只是依职权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通常不会考虑原告或被告的意愿,更加无法兼顾几方当事人的选择;三是受移送的法院通常将被移送的案件作为自己的新案件来处理,不仅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而且有些法院还重新送达起诉状并给予被告答辩期间,这为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能。那么移送管辖下,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笔者认为,对于移送函移送管辖来讲,由于它是原受理案件法院自行就管辖权进行审查的结果,此时尚未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受理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并未就管辖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应当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践中对此争议不大。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裁定移送管辖情形下,被告就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法院来讲,除了该案是因其他法院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起诉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被告在受移送法院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法院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法院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法院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法院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 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副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法院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法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90>10 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法院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 3.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作出终局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5 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法院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人如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纠纷一经法院生效裁决,法院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法院绝不可能以其将要作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原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或其上诉审法院就管辖权作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法院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作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法院的裁定内容相同)。 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中。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法院就管辖权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比如在前述案例中,甲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乙法院的内容表明其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法院管辖,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法院管辖。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法院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法院的裁定作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法院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法院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法院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 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下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㈣ 法院驳回管辖异议对原告有什么好处

好处就是可以在你选择的起诉地继续诉讼。

㈤ 驳回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必须为第三人吗

不一定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但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也对此有了规范。

㈥ 法院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会通知案外人吗

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要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回送达案外人的。

㈦ 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请求是什么意义

你的问题说得不够明白,一般的原告也就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按照法院的判决书内容申请的,一般不会出现异议,只有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驳回原告的一般是支付令、或者是先予执行申请。

㈧ 案外人查封异议被驳回 可以提执行异议吗

查封异议指的就是执行异议吧,你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

㈨ 多个案外人执行异议,第一次驳回异议第二次还一个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处力

多个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需要分别作出执行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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