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驳回
① 已经收到工伤认定书,但是单位不认可认定结果,要求工伤复议,有多大可能驳回原认定结果
“下来电梯复在电梯口意制外摔伤”,这句话你解释一下,意思不大清楚。
我的理解是你先是到了公司,发现还没到上班时间,然后自己又下来了,这时就摔伤了,是吧?我个人认为是否属于工伤,最重要的是你下来干什么,如果目的与工作有关,那么属于工伤,如果与工作无关,那么就不属于工伤。因为这时既不是工作时间,也离开了工作场所,如果目的也无关的话那肯定不符合工伤条件。
如果你是在15楼出电梯,往公司走的途中摔伤,死板按理论的话这不属于工伤,但是法律在这方面会稍微偏向劳动者,对于单位场所和工作时间这两个概念有一定的延伸。首先场所不会仅限于你单位租的那几间办公室,走廊甚至整个大楼都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为了上班而合理必要的预备时间也可以算工作时间,你的目的是去单位工作这也符合工作目的。所以你这个事情认定为工伤我想应该是没问题的。
② 工伤认定机关拒不做出受理不受理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必须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60天内认定是否工伤。
若工伤认定机关拒不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如果工伤认定机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违法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受理。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情况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7.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③ 申请工伤被社保局驳回申诉期限是多久
申请工伤认定被人社局驳回,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 工伤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鉴定吗那么这个申请劳动局认为理由不够充分,可以驳回不再鉴定吗
不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一般来说,工伤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具体要求的材料有地区差别,在这里不误导你了,你最好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一下最好。 个人观点,供参考。⑤ 工伤认定驳回后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再次认定
不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对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社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社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⑥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驳回二审会怎样: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行政诉讼法》
第八内十九条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⑦ 第一次申请工伤被驳回后,第二次申请超过一年是否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不能超过受伤一年,否则就不受理了
第一次被驳回,应该马上申请行回政复议
《工伤保险答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⑧ 工伤认定中可以用驳回的情形有哪些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的,或者属于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的,可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⑨ 不服工伤认定驳回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工伤认定是行政行为,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只能进行行政诉讼,不能进版行民事诉讼。
《工伤保权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