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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案件如何驳回

发布时间: 2021-02-13 20:12:57

『壹』 宣告失踪案件怎么撤销

法院宣告死亡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内第一百八十四条容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贰』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讲如何起诉和审理

宣告死亡是自然死亡的对称,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但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法律确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一定的事实,解决因公民下落不明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长期不稳定状态,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稳定地发展,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由于宣告公民死亡将引起重大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这种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离开该公民所在地去向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离开该公民的所在地去向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包括海难、飞机失事、地震、雪崩、海啸、台风等。只要存在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即存在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期间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满4年。期间的计算,从该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失去音讯之次日起算;二是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算;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这种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3.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法院不能以职权宣告公民死亡。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民死亡意见不一致时,行使申请权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另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只申请宣告失踪,不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宣告死亡案件审理。不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按前一顺序人的意见受理。
4.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申请宣告死亡的理由和请求。
申请人还应提出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书。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书。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公民宣告死亡的实质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实质条件具备,形式条件有欠缺的,限期令其补正。申请人如期补正的,立案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申请符合公民宣告死亡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应当立案,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关系、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相貌特征、离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失去音讯的时间等。关于公告期间,则因下落不明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的宣告公民死亡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已出现或者有知情者报告其下落行踪的,经法院确认后,不能宣告该公民死亡,而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任何音讯,也无人提供下落不明人的下落,则宣告公民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作出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之日,即为该公民的死亡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给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基本相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另一方无需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不同,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为死亡,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死亡,因而,在宣告公民死亡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作出新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的新判决生效之日,便是该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依法恢复之时,其法律后果是:
1.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如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占有人返还原物时,为管理财产所支付的费用,可以请求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率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叁』 法院宣告死亡的问题

法院宣告死亡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版》
第一百八十四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肆』 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你好,
一、民法总则关于死亡日期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日期即为公民死亡的日期,若公民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宣告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与该公民有关的财产需要返还。

『伍』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如果在公告期结束以后出现,是否撤销宣告死亡

近日,某人院在一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出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死亡宣告的申请,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对此,笔者有如下看法:
一、关于申请人是否有权撤回申请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申请宣告死亡程序是一个完整独立的程序,与通常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能相互替代适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中的一种非讼案件。从诉讼主体上看,没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纠纷问题,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是一种普通的起诉行为。特别程序案件审理的宗旨在于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在审理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法院的任务就是要确认被申请人是否死亡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必须是自己的权利。而在宣告死亡的案件中,申请人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是否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实际状况。我们不能将此种法律事实或实际状况是否存在的问题作为申请人个人的权利而让申请人任意处分。应由法院通过庭审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推定得出结论,它更强调法院的审查职能作用,不能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
同时,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申请人有可能利用申请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例如,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父母时,被申请人是超生人员。在政府计生部门要求其作节育手术前,申请人故意对超生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人随即将登载死亡公告的报刊材料出示给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就不能对其实施节育手术,待计生活动过后,其又可明目张胆地向法院撤回申请而不受任何追究。经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人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故此,若不严格审查,任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必将损毁法律的威严。
所以,笔者认为,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申请人不具有撤诉处分权的主体资格。
二、法院能否以裁定的方式结案问题。
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根据特别程序优先原则,笔者在该程序中找不到关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查询关于裁定的适用情况,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未能找到法院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可以对此法条作合理解释,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查明被申请人下落是否明确的问题。若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就理应判决推定其死亡;若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就已经下落明确,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必等到公告期间届满再进行判决。

『陆』 民法案件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法律规定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柒』 宣告死亡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需经法定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专告死亡案件后属,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玖』 被申请人在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出现申请人能否撤销

近日,某人院在一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出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死亡宣告的申请,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对此,笔者有如下看法: 一、关于申请人是否有权撤回申请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申请宣告死亡程序是一个完整独立的程序,与通常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能相互替代适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是特别程序案件中的一种非讼案件。从诉讼主体上看,没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纠纷问题,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不是一种普通的起诉行为。特别程序案件审理的宗旨在于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在审理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法院的任务就是要确认被申请人是否死亡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必须是自己的权利。而在宣告死亡的案件中,申请人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是否死亡的法律事实或实际状况。我们不能将此种法律事实或实际状况是否存在的问题作为申请人个人的权利而让申请人任意处分。应由法院通过庭审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后推定得出结论,它更强调法院的审查职能作用,不能完全采用当事人主义。 同时,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申请人有可能利用申请行为逃避法律责任,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例如,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父母时,被申请人是超生人员。在政府计生部门要求其作节育手术前,申请人故意对超生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人随即将登载死亡公告的报刊材料出示给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就不能对其实施节育手术,待计生活动过后,其又可明目张胆地向法院撤回申请而不受任何追究。经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人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的案件也屡见不鲜。故此,若不严格审查,任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必将损毁法律的威严。 所以,笔者认为,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申请人不具有撤诉处分权的主体资格。 二、法院能否以裁定的方式结案问题。 在申请宣告死亡案件中,根据特别程序优先原则,笔者在该程序中找不到关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的相关规定。同时,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查询关于裁定的适用情况,在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中,未能找到法院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对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可以对此法条作合理解释,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查明被申请人下落是否明确的问题。若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就理应判决推定其死亡;若被申请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就已经下落明确,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必等到公告期间届满再进行判决。

『拾』 怎样宣告一个人死亡,法院如何能立案

[编辑本段]宣告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编辑本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编辑本段]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编辑本段]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编辑本段]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谓的下落不明不必须以宣告失踪来确认)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踪.3.同一顺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踪,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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