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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驳回一审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2-12 22:41:29

Ⅰ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份请求,二审法院是否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法院的裁定后,依法应当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不可再次裁定诉。

Ⅱ 民事案从二审法院驳回一审法院重审几次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重审,是什么意思,我方该怎么办
我方(一、二审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平房,几年后一“房主”要求我方返还原物。我方拒绝其要求,于是将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该“房主”之后已经过三到手才卖与我方。 一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合理(原告也是从别人手中购得,但其提供的购房协议和收据的出具时间不合常情,收据在购房协议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时陈述先签协议后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购房时的房主去向,导致无法证实其所有权的真实性。 二审仍认为其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一审法院重审。 那么一审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我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不予立案?

Ⅲ 民事案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强制执行去一审法院还是法院二审,

去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至于如何申请,其实非常简单:写一个强制执行申请书,然后附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还有你的身份证直接去基层法院执行局(不是镇法庭哦)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3)法院二审驳回一审法院扩展阅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Ⅳ 一审胜诉二审胜诉然后走到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给驳回了这是什么原因

按照我国的法律二审终审制,第2次胜诉后就不可以再到别的法院进行起诉了,如果起诉的话,当然是要被驳回的。

Ⅳ 二审法院驳回重审,一审法院是否要调换法官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提示:一般情况下不是原来的法官,重新组成合议庭;

Ⅵ “二审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所以一审法院的法官不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这种说法对吗

上述问题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可以说明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可能存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所以,上述问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Ⅶ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对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7)法院二审驳回一审法院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Ⅷ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怎么办

看清楚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什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Ⅸ 法院二审驳回一审正确判决,我怎么办

你可以申请再审,至于行贿受贿,你得掌握证据,不能乱说,不要因为你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就胡乱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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