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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可以驳回

发布时间: 2021-02-11 07:58:31

㈠ 法院不让鉴定人出庭做出判决怎么办

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提起申诉。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5月21日 青高法[2011]106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证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鉴定人是指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人民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就鉴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应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自行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书面提出。
人民法院对于提交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应当审查其申请理由和拟作证的事项等。对于不予准许的,应通知申请人(通知书式样见附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三)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四)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五)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后,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上应注明需出庭鉴定人姓名、鉴定文书编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出庭事由和拟作证事项以及到庭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出庭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突发疾病、病重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的;
(三)因其他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未出庭的鉴定人对有关异议或事项作书面答复。
第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核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的身份;
(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三)鉴定人是否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人;
(四)鉴定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五)其它有必要核查的事项。
第九条 当事人(控辩)双方对鉴定人发问时,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首先由提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由对方发问。
当事人(控辩)双方的发问应当围绕鉴定依据的材料以及方法、步骤、分析、结论等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控辩)双方的发问,一方认为不当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决定。
审判长认为发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内容与鉴定无关或重复的;
(二)以诱导方式发问的;
(三)威胁鉴定人的;
(四)损害鉴定人人格尊严的;
(五)有损鉴定人合法权益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应当事人申请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就鉴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当事人(控辩)双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发问或询问完毕后,审判人员可以就与案件有关的鉴定问题询问鉴定人。
第十三条 应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上述费用在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在其出庭作证期间予以必要的人身保护。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遇有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㈡ 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吗

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

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2)申请鉴定人出庭法院可以驳回扩展阅读: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问题:

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两种不同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等应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可以代收,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适用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即“谁申请谁预付”,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付。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是作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人,因此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预先交纳鉴定人的出庭费用。

㈢ 法庭对哪些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规定: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㈣ 开庭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如何质证

1、质证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
2、出庭通知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应在开庭前三日向司法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格审查程序。首先,审判人员传司法鉴定人到庭;随后,审判人员审查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执业资质等情况;再后,审判长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出庭质证
申请出庭作证或质证方首先向鉴定人询问,然后由对方询问,法官只在必要时对鉴定人作一些补充性的询问。鉴定人在法庭上必须陈述所作鉴定结论的根据、过程和科学基础,回答相关各方提出的疑问,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对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有关问题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如实回答。
5、核对笔录
法庭质证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鉴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即可退出法庭并在庭外等候,待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签字。鉴定人对质证笔录应仔细阅读,如果没有错误,即可签名。如有错误,提请法官改正笔录。笔录改正后,再签名。

㈤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能否驳回

很少可能

㈥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驳回申请鉴定的申请,要求具体指出适用的法律条款

按实际情况,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版鉴定的申请的情权形。另外,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㈦ 我向法院提出的“驳回被告重新鉴定申请”的申请,是否支持,法院是否应下裁定

法院给出的同意对方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合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法院应给你申辩反驳理由的机会,但实践中不用给你出裁定的

㈧ 当庭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能否提异议

请问您说的是哪方面的鉴定?证据鉴定还是伤情鉴定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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