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被驳回
① 被告人可否提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您好,抄被告人可以申请袭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② 刑事案件二审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吗
您好!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内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容一百零三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③ 谁来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满足什么条件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是司法机关主动启动,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也就是说,无论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或者是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只要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就应当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这是强制性规定。
二是权利人申请启动,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口头或者书面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所讲的“材料”是指被告人显示的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据材料。
“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等的线索。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只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取证的情形或线索,就一定要启动调查程序,只有审理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时,才启动该程序。
如果经过法庭初步审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取证的情形或线索明显不成立,法庭可以直接驳回申请,不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这里涉及一个对非法证据的审查问题。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