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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法

发布时间: 2020-11-22 08:56:06

Ⅰ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分别是指什么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

Ⅱ 行政诉讼法规定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Ⅲ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引用法律条文

我们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的法律条文引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同志认为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找出应当引用的相应条款之后,再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予以驳回,即对其实体权利不予保护。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形,如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条文作出相应的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我们认为,你们来信中所提的引用法律条文的方法是正确的。

Ⅳ 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有什么不同啊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不予受理是指在法院受理阶段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在案件受理后,进入审判阶段,但是经过审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采用驳回起诉。
这是在不同阶段采取的裁定。

Ⅳ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Ⅵ 民事诉讼法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内在审理过程中,发容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Ⅶ “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有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作出详细规定谢谢!

驳回起诉是在受理之前,因为起诉方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者其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版,裁定驳权回。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受理之后,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判决驳回。
具体规定请查阅民事诉讼法。
如果觉得我回答的还可以,就给个最佳答案鼓励鼓励吧!

Ⅷ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可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Ⅸ 民诉法全文驳回起诉发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版案有直接利害权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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