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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 2021-02-07 10:05:41

❶ 同一案件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诉讼请求不一样还可以重新起诉吗

同一民事案件,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维持原判是终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一议原则,,原告不能再重新起诉。
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诉不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下面是申诉和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❷ 一审法院以重复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2审法院2审法院怎么办

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的,当事人以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分别处理。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❸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审已经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到同一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只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可以再次向同以法院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❹ 一审认为主体不适格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认为主体适格,二审会怎么做是改判还是发回重审

裁定符合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判决 对一审判决不服 可以上诉

❺ 一审驳回了诉讼请求

上诉,这是本方的权利,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上诉。上诉能否胜诉?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因为谁也不了解具体的案情。从概率上讲,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本来就很低的。毕竟,所有法官面对是相同的法律,在理解适用上,出现分歧的可能比较低。本案,最好是咨询一下当地专门从事该类业务的律师,术业有专攻,专家的意见,比较靠谱。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❻ 关于二审是发回重审和改判判决流程的及判定原则的问题!

有可能,案件一旦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就是原审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都会撤换掉,所以什么结果都是可能发生的,不知道上级院是以何理由 发回重审的?

❼ 一审判决不服,二审法院判驳回重审,如此反复,怎么办呢,伤不起的百姓

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不是因新证据引起的,算一审法院的错判,影响法院和法官的考核的,这种事情对他们影响也很大的,他们也伤不起的,不会反复的。

❽ 如果是一二审法院漏掉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果发回重审,是发回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重审

首先,民事案件,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二审即为终审,二审判决即回为生效答判决。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20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原终审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前提,您得确定终审判决是否有错误。
其次,您说的一审、二审都漏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意思?不理解,这种情况怎么可能会发生,您说的是否是您在法庭调查期间就您出具的证据提出的主张,或者说在法庭辩论期间,您提出的法律适用,在判决中法庭没有认定吧?这有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如果在申请再审过程中,获得通过,那么该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发回重审。但是原则上应该是方便当事人。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❾ 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是应当裁定发回审呢,还是可以直接改判

一审超出来了诉讼请求的自判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明事实后改判。注意直接改判是适用法律错误但事实清楚的情形,超出诉讼请求不能确定,所以不能直接改判,要是改判也要重新开庭审理。
只有程序出现问题的才是必须发回重审,其他情形可以二审法院查明审理后改判。

❿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审当如何处理

二审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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