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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作为第三人

发布时间: 2021-02-05 20:15:47

『壹』 裁定驳回追加第三人申请的民事救济程序

民事案件,申请追加第三人被裁定驳回,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除了复议专,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救属济。
法院不同意追加,说明案件与第三人无关。如果有关系的,即使当事人不申请,法院都会做工作要求当事人追加,或者依职权追加的。
绝大多数法院可能连裁定都不会下,直接口头或者做一份问话笔录,就结束了。
所以,建议放弃吧。

『贰』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 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因申请理由不成立。现对此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申请复议即可。

现对此裁定不服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

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2)驳回申请作为第三人扩展阅读:

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从性质上讲不是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叁』 法院有权驳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吗

法院有权驳回你的追加申请。法院应当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肆』 法院不同意我申请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怎么办

不能复议,但可以上诉。
一、与诉讼中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3、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伍』 法庭在收到被告申请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申请书后,不做答复,是否合法

首先你得介绍一下基本的案情,不然无法确定你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版求权的第权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区,而无独三可以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鉴于你没有交代清楚,又说是申请参加诉讼,那么暂且当你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了。
如果你是无独三,那么又要分成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三人或普通共同诉讼的第三人了,这样说下去情况就更复杂了,不同的情况也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你如果不懂法律,就不要随随便便的打上个第三人就交代上来。你到网络来问问题,就要简要的说一下案情。不然我们是无法帮助你的!

『陆』 法院有权驳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吗

法院有权驳回你的追加申请。法院应当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6)驳回申请作为第三人扩展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基于减轻自己的责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由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追加当事人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法律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可以追加,有的认为不可以,而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内部都无法达成共识。

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当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对此持否定观点的人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实施意见》”)第57条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但该规定是授权性规范,并没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权利,因此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没有合适的理论依据。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原告有权决定起诉对象,而被告处于消极被动地位,诉讼目的是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则代替原告行使了诉权,侵犯了原告的处分权。

三是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原告没有将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纳入起诉范围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亲属关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那么法院进行审查后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坚持不同意追加,并申请对被追加的被告撤诉,否则不配合审理工作。

这时法院的审理工作即陷入被动,如何划分责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将面临难题。

『柒』 驳回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必须为第三人吗

不一定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但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也对此有了规范。

『捌』 案外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可否复议

不能复议,但可以上诉。

一、与诉讼中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通知的,构成诉讼主体的遗漏。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3、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利。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法律依据: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玖』 因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法院就有权驳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吗急求高见

法院的出发点是:交通事故是明显的双方性质的关系。你加入第三人的做法有违法律关系的相对性。
当然不排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的优势地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院的做法应该是合法的。理由也是正确的,确实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加入诉讼,其后果是分担被告即你方的责任,如果原告觉得没有必要让保险公司加入诉讼,承担其损失则法院也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加入。

所以你可以说服原告让加入保险公司,帮忙分担损失,但这个很难,应为原告觉得个人同保险公司打官司会很困难。

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不能达到你的要求的情况下,你可以另行起诉保险公司。

本案中,保险公司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1)申请参加诉讼;(2)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起反诉。但是,如果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根据《民诉意见》第97条,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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