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❶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没有最新的的规范吗,国家层面关于停车配给的的难道就是89年的那个
参照《城乡规划法》里面关于停车场的配给 关于城市停车配给 是要算的更据城市的人口和用车量
❷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如下:
1.地下车库平面布置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设计成半地下室形式,且地下停车库宜集中布置。半地下车库尽量减小地下部分埋深,并利用顶板上部绿化覆土荷载,减少或不采用抗拔桩,节省地下工程量。
全地下车库设计时,应尽量综合利用水浮力和上部荷载取值的平衡,减少桩基础抗浮,并控制绿化种植、综合管线埋设要求的最小覆土厚度,减少地库埋深。
2.地下车库适应的柱网尺寸
考虑停车效率与工程成本、车型适应范围,综合性最优柱网8.1m*8.1m,建议高档项目采用;经济柱网7.8m*8.1m,为节省成本,建议大部分项目采用此种尺寸,同时另设10%大型尺寸停车位,解决大型车停车问题。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短跨小柱距的结构方案,尤其是杭州、宁波等对停车位尺寸要求高的城市,虽然理论上停车效率较7.8m*8.1m方案,单车面积上升1.5平米左右,立柱数量增加近50%,但立柱对总成本影响甚微,且优点是层高可以降低200~300。
在地质情况复杂、水位较高且基坑维护条件较差的项目中,可以节省相当的开挖量和基坑支护费用,成本节约显著。但此柱网选用,须经过结合具体地库方案的经济性比较后采用。
3.地下车库面积优化设计
集中地库面积优化设计方法:
(1)使用效率最高的高效停车单元进行组合设计。高效单元是经设计研究优化的车道面积最小、停车效率最高、面积是4000平方米(一个消防分区)的设计模数单元。
方案规划设计阶段,增加地库适应性方案比较,使用地库停车标准,进行地库概念方案设计,调整住宅楼栋间距避免出现车辆单排布置、被动利用塔楼地下空间、支护间距预留不够等等问题。
(2)停车库端头优化停车布置设计:近端式停车布置,在近端的两跨比循环式布置可多停车7辆,因此,在满足规范50辆停车分组及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尽端式布置。
(3)规整地库外轮廓,减少无效建筑面积。
(4)充分利用地库角部空间,布置机房及竖向交通口。
(5)在满足分组(50辆)布置停车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竖向通道数量;鱼骨状排列为最经济布置方式。
5.车道宽度
(1)普通直线车道:单行车道宽度4米为宜,如考虑停车,车道最小宽度为5.5米;双行车道宽度6米,停车方式为垂直式后退停车;
(2)车库出入口宽度:单行车道宽度为4米,双行车道宽6米;
(3)直线坡道:一般单车道宽4米;防火疏散用单车道4米;双行车道宽6米,防火疏散用双车道7米;
(4)曲线坡道:一般单车道宽4米,双行车道宽7米。
6.车库出入口设计
(1)车库出入口宽度,国家规定最小宽度为单行车道3.5米,双行车道6米,万科项目设计常用数据,单行车道4米,双行车道宽6米。
(2)车库出入口数量,停车数量≤50辆,设置一个单车道出入口;51~100辆的地下车库或51~150辆的地上车库(含半地下车库),一个双车道出入口,或者两个单车道出口;>100辆的地下车库,两个单车道出口。
❸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
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
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
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
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
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
、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
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
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
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
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
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
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
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
,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
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
证的处罚。
❹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条款内容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车辆类型 各类车型外廓尺寸(m) 车辆换算系数
总长总宽总高
机动车微型汽车3.20 1.60 1.80 0.70
小型汽车5.00 2.00 2.20 1.00
中型汽车8.70 2.50 4.00 2.00
大型汽车12.00 2.50 4.00 2.50
铰接车18.00 2.50 4.00 3.50
自行车 1.93 0.60 1.15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停车方式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m) 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m) 通道宽(m) 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
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
平行式前进停车2.6 2.8 3.5 3.5 3.5 5.2 7.0 12.7 16.0 22.0 3.0 4.0 4.5 4.5 5.0 21.3 33.6 73.092.0 132.0
斜列式30° 前进停车3.2 4.2 6.4 8.0 11.0 5.2 5.6 7.0 7.0 7.0 3.04.0 5.0 5.8 6.0 24.4 34.7 62.3 76.1 78.0
45° 前进停车3.9 5.2 8.1 10.4 14.7 3.7 4.0 4.94.9 4.9 3.0 4.0 6.0 6.8 7.0 20.0 28.8 54.4 67.5 89.2
60° 前进停车4.3 5.9 9.3 12.1 17.3 3.0 3.2 4.04.0 4.0 4.0 5.0 8.0 9.5 10.0 18.9 26.9 53.2 67.4 89.2
60° 后退停车4.3 5.9 9.3 12.1 17.3 3.0 3.2 4.04.0 4.0 3.5 4.5 6.5 7.3 8.0 18.2 26.1 50.2 62.9 85.2
垂直式前进停车4.2 6.0 9.7 13.0 19.0 2.6 2.8 3.5 3.5 3.5 6.0 9.5 10.0 13.0 19.0 18.7 30.1 51.568.3 99.8
后退停车4.2 6.0 9.7 13.0 19.0 2.6 2.8 3.53.5 3.5 4.2 6.0 9.7 13.0 19.0 16.4 25.2 50.8 68.3 99.8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车辆纵横向净距
项目 微型汽车和小型汽车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
车间纵向净距2.00 4.00
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 1.00
车间横向净距1.00 1.00
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筑物之间纵0.50 0.50
横1.00 1.00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通道的最***曲线半径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最***曲线半径(m)
绞接车13.00
大型汽车13.00
中型汽车10.50
小型汽车7.00
微型汽车7.00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车辆类型通道形式
直线曲线
铰接车8 6
大型汽车10 8
中型汽车12 10
小型汽车15 12
微型汽车15 12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
停车方式停车带宽(m)车辆横向间距(m) 过道宽度(m)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
单排双排单排双排单排一侧停车单排两侧停车双排一侧停车双排两侧停车
斜列式30° 1.00 1.60 0.50 1.20 2.0 2.202.00 2.00 1.80
45° 1.40 2.26 0.50 1.20 2.0 1.84 1.70 1.65 1.51
60° 1.70 2.77 0.50 1.50 2.6 1.85 1.73 1.67 1.55
垂直式2.00 3.20 0.60 1.50 2.6 2.10 1.981.86 1.74 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城市类型停车位指标(车位/客房)
第一类旅馆第二类旅馆
大城市0.20 0.08
中等城市0.18 0.06
注: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饮食店停车位指标
项目机动车自行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1.70 3.60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项目停车车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自行车
一类0.40 0.40
二类0.25 2.00
注:1.一类: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事机构。2.二类:其他机构。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项目 机动车 自行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0.307.50
注: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 体育馆停车位指标(建议指标)
类别停车位指标(车位/百座)
机动车自行车
一类2.50 20.00
二类1.00 20.00
注:1.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2.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15000。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类别停车位指标(车位/百座)
机动车自行车
一类3.00 15.00
二类0.80 15.00
注:一类: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 二类:一般影(剧)院。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项目机动车自行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单位0.20 1.50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机动车自行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0.20 1.50
注: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类别停车位指标(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机动车自行车
一类市区0.80 0.50
郊区0.12 0.20
二类0.02 0.20
注:一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一般性城市公园。 火车站停车位指标
项目机动车自行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0 4.00 码头停车位指标
项目机动车自行车
停车位指标(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2.00 2.00 :住宅停车位指标
类别停车位指标(车位/户)
机动车自行车
一类 0.50
二类1.00
注:一类:普通。 二类: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机动车停放方式
❺ 停车位间距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
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停车场类型 停车位数量(个)
特大型停车场 >500
大型停车场 301~500
中型停车场 51~300
小型停车场 ≤50
注: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其他车型停车位换算系数见本建设标准附录一。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可由基本停车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形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第十二条 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必要构成部分。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模及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并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配置。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均应采集并上传停车信息。特大、大型停车场应建设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信息系统及防灾保安系统,应考虑新能源汽车对停车设施的需求。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停车位数量均衡分组设置,每组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500个。
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在客流集中的商业办公区、旅游风景区、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等处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重视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集约用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形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库,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宜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场。
第十六条 规划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设置标准
项目
停车场规模 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宜少于)
特大型停车场 总车位的1%
大型停车场 4个
中型停车场 2个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选址要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与主要服务对象的距离在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大于300m,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m。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第二十条 停车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小型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9m。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应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得地点应大于30m。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应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在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第四章 建筑标准和面积指标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 自走式停车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行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场规模相匹配,机械式停车库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当机械式停车库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第二十九条 组合式停车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组合式停车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中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场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的1.5倍,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的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组成。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30min的条件,照度标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三层及以上特大、大型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规定。客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尚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实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特大、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条 特大、大型停车场应设置信号灯、警报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大型停车场宜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诱导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具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行车指示系统,宜设置运行监控系统,特大、大型和机械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运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档控制、出入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无侧墙坡道、开敞式停车楼临空面应设置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封闭设施。护栏与隔离设施的材料与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停车位临障碍处设置停车挡,已保障停车安全,宜在场内柱、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置防撞措施,停车挡与防撞措施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地预防和救灾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行车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地区建设的停车场建筑应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机电设备应采取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生安全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其中,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构成;建设期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资金的利息,以及其他融资费用;流动资金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三的规定选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 机动车停车位换算当量系数表
车型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附录二 不同类型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构成设置表
项目构成 自走式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库 备注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停车基本设施 停车位 ● ● ● ● ● ● ● ● ● ● ● ● 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停车位
行车通道 ● ● ● ● ● ● ● ● ● ● ● ● 宽度要求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人行通道 ● ● ● ● ● ● ● ● ● ● ● ●
机械停车设备  ̄  ̄  ̄  ̄  ̄  ̄  ̄  ̄ ● ● ● ● 机械停车设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相关规定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系统 ● ● ● ● ● ● ● ● ● ● ● ● 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项目构成 自走式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库 备注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建筑设备 采暖通风系统 ● ● ● ● ● ● ● ● ● ● ● ● 采暖通风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电气系统 ●1 ●1 ● ● ●1 ●1 ● ● ●1 ●1 ● ● 电气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规定
交通工程设施 ●2 ●2 ● ● ●2 ●2 ● ● ●2 ●2 ● ● 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交通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关规定;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护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相关规定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 消防 ● ● ● ● ● ● ● ● ● ● ● ● 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防雪、防滑 ● ● ● ● ● ● ● ● ● ● ● ●
绿化 ● ● ● ● ◎ ◎ ◎ ◎ ◎ ◎ ◎ ◎ —
降噪 ◎ ◎ ◎ ◎ ◎ ◎ ◎ ◎ ◎ ◎ ◎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相关规定
项目构成 自走式停车场 机械式停车库 备注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管理设施 值班室 ● ● ● ● ● ● ● ● ● ● ● ● 为提供停车场管理服务而设置的设施,值班室为必选设施,也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管理办公室
控制室 ● ◎ ◎ ◎ ● ◎ ◎ ◎ ● ● ● ●
防灾中心 ● ◎ ◎ ◎ ● ◎ ◎ ◎ ● ● ◎ ◎
服务设施 卫生间 ● ◎ ◎ ◎ ● ● ◎ ◎ ● ◎ ◎ ◎ 主要为在此停放机动车的乘客、驾驶员和车辆提供服务
等候室 ◎ ◎ ○ ○ ◎ ◎ ○ ○ ◎ ◎ ◎ ◎
洗车房 ◎ ◎ ○ ○ ◎ ◎ ○ ○ ◎ ◎ ◎ ○
注:1 ●表示必选项目构成,◎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建设项目构成,○表示不宜建设项目构成,●1表示应设置适合电动汽车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2表示应设置运行监控设备。
2 组合式停车场根据其包含的不同类型的自走式停车场和(或)机械式停车场选用。
附录三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期
停车场 地区分类 工期(月)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地面停车场 Ⅰ 2.5~2.7 2.7~4.0 4.0~4.8 ≥4.8
Ⅱ 2.8~3.0 3.0~4.5 4.5~5.3 ≥5.3
Ⅲ 3.2~3.3 3.3~5.0 5.0~5.8 ≥5.8
自走式停车楼(库) Ⅰ 5.0~6.8 5.7~13.8 8.8~16.2 ≥11.3
Ⅱ 5.3~7.2 6.0~14.3 9.2~16.7 ≥12.3
Ⅲ 5.8~7.8 6.2~15.0 10.0~17.3 ≥12.7
注:1 表中建设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时间。
2 表中建设工期不包括因返工、资金不到位、停工待料及自然灾害等影响而延误的工期。
3 表中各类地区为:Ⅰ类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Ⅱ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Ⅲ类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❻ 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怎么配比的
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卖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
(6)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扩展阅读
小区的停车位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出售,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也就是说非业主勿卖;
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非业主勿买。
❼ 国家规定停车场与居民房之间的距离是多少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机动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但并未对停车场与居民房之间的距离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7)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扩展阅读:
根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❽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有很多很多规范,国家的地方的。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内部建设部89年的;容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DB11/T595-200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9、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多条款如有不一致则应以最严格的的为准。
具体各规范请自行网络。